《金融服务协议》之关联交易的事前审核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基于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所获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置换公司到期贷款,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将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 胡蓉 张晓玉 周静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