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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纸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20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资金需求,有利于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关联交易事项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2、就上述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宜,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国资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且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宜宾国资公司按每笔借款金额0.3%/年的标准向公司收取担保服务费。该事项有利于上述《金融服务协议》的顺利履行,且宜宾国资公司收取的担保服务费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胡蓉 张晓玉 周静

2019年6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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