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宜宾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与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性资金需求,有利于降低公司资金成本,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本关联交易事项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之规定。
2、就上述公司与财务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事宜,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宜宾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国资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且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宜宾国资公司按每笔借款金额0.3%/年的标准向公司收取担保服务费。该事项有利于上述《金融服务协议》的顺利履行,且宜宾国资公司收取的担保服务费合理,未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 胡蓉 张晓玉 周静
201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