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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股份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3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后终审判决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以前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
4,479 万元,对 2017 年度损益没有负面影响。
    近日,我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 430 号《民
事判决书》,就中国铁路物资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诉本公司天
津南仓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仓分公司”)及本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该法院已
判决,现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2 年 6 月,南仓分公司分别与中铁公司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与唐山双瑞贸易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瑞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上述三方打尺确重的货物-
焦炭存放在双瑞公司租赁的场地内。
    2013 年 9 月,中铁公司指定提货人提货 3,596.42 吨。
    后来,南仓分公司发现库内存在货物不足及质量瑕疵,为保护仓储现场,南仓
分公司暂时停止中铁公司指定的提货人提货。为此,中铁公司特向天津市高级人民
法院起诉,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及中储股份立即返还中铁公司仓储焦炭
32,934.89 吨或给付同等货值金额人民币 55,989,313 元。
    2、诉讼费用由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及中储股份负担。
    二、一审判决[(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 0010 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条
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被告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中储股份返还原告
中铁公司二级焦炭 26,156 吨,货物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储股份天津南仓分公司、中储
股份按每吨人民币 1,360 元的价格赔偿中铁公司的损失。
    2、驳回原告中铁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二审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1、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津高民二初字第 0010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案中铁公司和南仓分公司各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361,747 元,分别予以
退还。
    四、发回重审后一审判决[(2016)津民初 5 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公司法》相关条款的
规定,判决如下:
    1、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储股份返还原告中铁公司二级焦炭 26,159.86
吨,不能返还部分按每吨 1,360 元的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2、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储股份就差额部分 6,775.03 吨按每吨 1,360
元的价格向原告中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驳回原告中铁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关情况,公司已及时进行了披露。详情请查阅2014年2月18日、2014年11
月22日、2015年8月1日、2016年12月24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五、发回重审后终审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的规
定,判决如下:
    1、维持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 5 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三项;
    2、撤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初 5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
    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于以前年度已计提预计负债 4,479 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
法民终 430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 2017 年度将冲回预计负债约 1800 万元,相应
增加营业外收入约 1800 万元。
    特此公告。
                                                 中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2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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