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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沈飞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8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飞公司”)拟向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沈阳分行”)申请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保理业务”),保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保理费率年化3.915%。

? 本次交易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已经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概述

公司于2018年12月27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12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开展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全资子公司沈飞公司向招商银行沈阳分行申请应收账款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业务(以下简称“保理业务”),保理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保理费率年化3.915%。

本次保理业务未构成关联交易,也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保理业务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概述

企业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负责人:王默涵营业场所: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12号成立日期:1994年06月10日主营业务: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办理票据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销售政府债券,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总行授权的外汇借款,总行授权的外汇担保,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付款,总行授权的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交易标的情况本次交易标的为全资子公司沈飞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部分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本次转让的应收账款不存在抵押、质押给任何第三方的情况。

四、保理业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全资子公司沈飞公司与招商银行沈阳分行已签署《国内保理业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主体

招商银行沈阳分行(甲方)为应收账款受让方/保理商,沈飞公司(乙方)为应收账款转让方。

2.保理方式

无追索权公开型国内保理服务,即商务合同双方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保理商以支付收购款的方式购买某一商务合同项下国内商务合同卖方有权向商务合同买方收取的应收账款债权。保理商与商务合同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通知商务合同买方,保理商在该业务中承担商务合同买方信用风险。

3.保理金额

甲方向乙方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基本收购款。

4.保理费率

保理费率年化3.915%,保理费由甲方按实际已发生的费用按月向乙方收取。

5.保理期限为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协议项下甲方受让的具体每笔应收账款最迟应清偿的届至日/届满日,且不超过2019年3月27日。

五、开展保理业务的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开展保理业务的原因

全资子公司沈飞公司开展本次保理业务,是基于盘活应收账款、加速资金周转、增强资产流动性的考虑,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性现金流状况,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对公司经营具有积极意义。

(二)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

本次保理业务预计影响公司2018年净利润金额约为-46.22万元,绝对值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0.0657%,对公司本年度净利润不构成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中航沈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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