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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7-21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证公监函〔2017〕0034号
关于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XXX]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关注的决定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XXX]:
当事人: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江苏索普,A股证券代码:600746;
凌荣春,时任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范立明,时任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刘艳红,时任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陈平,时任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2017年1月20日,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公司2016年业绩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500万元左右。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经财务部门再次测算,预计公司2016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200万元左右。4月29日,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78万元,。 较公司业绩预盈公告预测值差异幅度达51.6%。
公司年度业绩信息是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信息,公司实际业绩较公司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差异较大,差异幅度达51.6%,公司业绩预盈公告中对业绩测算出现重大差异较大,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且公司迟至4月14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严重滞后。较公司业绩预盈公告预测值差异幅度达51.6%。
综上,公司业绩预告不准确,且未及时更正,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11.3.3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凌荣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及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作为公司财务负责人,时任独立董事陈平未兼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四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未尽督促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凌荣春、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范立明、时任财务总监刘艳红、时任独立董事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陈平予以监管关注。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
经查明,[简要说明公司违反《股票上市规则》或《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实,一般情况下写明具体数额和比例]。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 [、第1.4条、第XX条]等有关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XXX未勤勉尽责,对你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相应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我部对此予以关注。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或者调整这一段:[现责成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对上述违规行为涉及事项进行整改,于XX月XX日前向我部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采纳或者调整这一段:[希望公司积极整改,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进一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管理工作。] 
抄报: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抄送:中国证监会XX江苏监管局上市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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