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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9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3亿元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为增加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进一步盘活资产,降低公司融资成本,公司拟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采取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融资,融资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租赁期限3年,由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经查验,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规范、合规运营。

三、本次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盘活公司资产,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提升运营能力。该项业务的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影响。

四、本次融资租赁事项经2019年3月8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公司9名董事会成员中,6名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由3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符合相关规定,该项业务的开展有利于公司的资金运作,同意公司向焦煤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业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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