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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7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关于为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光大银行临汾分行办理10亿元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按照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霍州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霍州煤电”)于2017年9月1日签订了互保协议,互保金额总计15亿元,期限三年。

目前,霍州煤电为保证资金正常周转,拟向光大银行临汾分行办理10亿元综合授信业务,融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业务,利率执行人民银行基准利率上浮不超过30%。霍州煤电希望本公司根据互保协议为其本笔业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期限1年。

二、公司为霍州煤电提供担保,符合股东大会决议和双方签署的《互保协议》,公司为霍州煤电提供担保的同时,该公司也为本公司续贷或新增贷款提供担保。公司和霍州煤电的互保业务能促进双方生产经营、项目建设和长远发展,增强融资能力,提高办理贷款效率,确保资金高效循环,符合双方目前的生产经营环境和长期发展战略,没有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经2018年12月2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公司9名董事会成员中,6名关联董事均依法回避表决,由3名非关联董事(独立董事)进行表决通过,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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