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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变更融资租赁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5-11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变更融资租赁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变更融资租赁有关事项的议案》
发表如下意见:
    一、为增加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 进一步盘活资产,公司向华一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采取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融资,融资金额 2 亿元,租
赁期限 3 年,由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以上融资租赁事项经
公司 2017 年 2 月 27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
根据公司资金使用计划和本笔融资租赁业务中出资方的要求,经与华一
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协商,双方同意对融资租赁合同中的保证金比例进行
调整,拟将保证金比例由原来的 1.25%调整为 8%,其它合同条款不作调
整。
    二、本次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盘活
公司资产,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提升运营能力。该项业务的
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
影响。
    四、本次变更融资租赁有关事项经 2017 年 5 月 10 日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全体董事成员 9 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符合相关规定,该项业务的
开展有利于公司的资金运作,同意本次融资租赁保证金比例变更事项。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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