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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焦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25
山西焦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向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的独立意见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关于向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
请融资租赁 2 亿元的议案》发表如下意见:
    一、为增加融资渠道,优化负债结构,进一步盘活资产,降低公司融资
成本,公司拟向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采取售后回租融资租赁方式
融资,融资金额为人民币 2 亿元,租赁期限 3 年。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由山
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二、经查验,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规范、合规运营。
    三、本次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扩展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盘活
公司资产,有利于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提升运营能力。该项业务的
开展不会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本年度利润及未来年度损益情况无重大
影响。
    四、本次融资租赁事项经 2017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情况为:全体董事成员 9 人,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融资租赁业务符合相关规定,该项业务的
开展有利于公司的资金运作,同意公司向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申
请办理融资租赁业务。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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