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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地产关于股东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2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光明地产”)的股东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下称“农工商绿化”)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19】90号),主要内容如下:

“上海农工商绿化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133712992Y)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累计减持了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地产)股票1,101,796股,占光明地产总股本的0.05%,最低成交价6.19元/股,最高成交价6.52元/股,成交价复权后低于12元/股。上述减持行为违反了你公司在光明地产2015年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作出的关于“在本次重组实施完毕且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三年内,农工商绿化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海博股份(现更名为光明地产)股票的价格不低于12元/股(最低减持价格)。若未来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因分红、配股进行除权、除息调整的,则上述最低减持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公司已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及时告知股东农工商绿化,农工商绿化表示完全服从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同时将不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加强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账户的管理,加强事先和上市公司及监管部门的沟通,防止此类事情的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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