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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在2017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20
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在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
    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等文件精神,我们作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
关注并认真核查了公司本次在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
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情况,现就有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独立意见:
    经我们查验,公司本次在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对部分担保人与被
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进行调整后,仍然确保公司发生所有担保的被担保人均为公
司全资与控股子公司及下属企业,担保额度在公司可控范围内,并且具体发生担
保时,担保人为子公司的,必须是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被担保人必须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非全资子公司)
的,均承诺提供反担保。公司对下属企业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合理利
用所需要,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和其他重大经营决策均有内部控制制度
予以保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在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
之间担保额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对上述事项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张晖明           周国良          杨国平          史剑梅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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