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在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
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文)等文件精神,我们作为光明房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充分
关注并认真核查了公司本次在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
被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的情况,现就有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独立意见:
经我们查验,公司本次在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对部分担保人与被
担保人之间担保额度进行调整后,仍然确保公司发生所有担保的被担保人均为公
司全资与控股子公司及下属企业,担保额度在公司可控范围内,并且具体发生担
保时,担保人为子公司的,必须是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被担保人必须为公
司全资子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被担保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非全资子公司)
的,均承诺提供反担保。公司对下属企业的担保属于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合理利
用所需要,公司对其生产经营、资金使用和其他重大经营决策均有内部控制制度
予以保证,并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文件精神履行了法定的审批程序。
综上所述,公司在 2017 年度对外担保总额范围内调整部分担保人与被担保人
之间担保额度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对上述事项表示同意。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张晖明 周国良 杨国平 史剑梅
二○一七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