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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工新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2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阶段:执行阶段?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金额:20,921,208.95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高新”、“公司”)于近日收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中院”)(2019)黑01执474号之三、(2019)黑01执47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 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教育考试培训大厦(以下简称“培训大厦”)

被执行人: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黑龙江冠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宇公司”)于2018年12月更名为黑龙江华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庭建设”),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华庭建设承担冠宇公司所有债权债务。

培训大厦与冠宇公司于2013年9月签订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冠宇公司承包培训大厦《长岭湖度假村装修工程、给排水洁具、电气工程》和《长岭湖康复中心和培训大厦长岭湖康复中心展厅工程》,因工程款项纠纷冠宇公司就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别向哈尔滨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哈尔滨市仲

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已做出终局裁决(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51)。因培训大厦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培训大厦为工大高新的分公司,哈中院于2019年4月23日作出(2019)黑01执474号、(2019)黑01执47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工大高新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培训大厦、工大高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华庭建设清偿债务两项合计20,921,208.95元。(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9)。

二、 执行裁定书情况

1、查封被执行人工大高新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香福路43号(土地使用证号:哈国用(95出)字第041号,地号:08-10-95,土地面积:175,520.00平方米)土地;2、保管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保管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3、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三、 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因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哈尔滨工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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