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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集团关于“11欧亚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2-27
债券代码:122127         债券简称:11欧亚债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1 欧亚债”公司债券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回售代码:100906
    ●回售简称:欧亚回售
    ●回售价格:100 元/张
    ●回售申报期:2017 年 3 月 1 日、2017 年 3 月 2 日、2017 年 3
月3日
    ●回售款到账日:2017 年 3 月 21 日
    ●债券利率是否调整:不调整
    特别提示:
    1、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上调本期
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前 5 年票面利率为 7.00%,
在本期债券的第 5 年末,公司选择不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即本期
债券后 2 年票面利率为 7.00%并保持不变。
    2、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
明书》设定的回售选择权,发行人在作出调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的公
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申报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
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3、“11 欧亚债”债券持有人,可按照本公告规定,在回售申报
日对其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11 欧亚债”债券进行回售申报登记。
本次回售申报日内不进行申报的,视为放弃回售选择权,继续持有本
期债券并接受上述关于维持“11 欧亚债”票面利率的决定。
    4、“11 欧亚债”债券持有人的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
相应的债券将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
    5、本次回售等同于“11 欧亚债”债券持有人于本期债券第 5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 年 3 月 21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卖出“11
欧亚债”债券,请“11 欧亚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
险。
    6、本公告仅对“11 欧亚债”债券持有人申报回售的有关事宜作
简要说明,不构成对申报回售的建议,“11 欧亚债”债券持有人欲
了解本次债券回售的详细信息,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查阅相关文件。
    7、本次回售资金发放日指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 欧亚
债”债券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 2017 年 3 月 21 日。
    为保证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有关工
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释义
发行人、公司、欧亚集团   指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1 欧亚债、本期债券     指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公司债券
                              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
       公司债券          指   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11 欧亚债”债券持有人可选择将其持有的
       本次回售          指   全部或部分“11 欧亚债”公司债券在本期债
                              券第 5 个计息年付息日按面值回售给本公司
                           “11 欧亚债”持有人可以申报本次回售的期
   本次回售申报日     指   间,即 2017 年 3 月 1 日、2017 年 3 月 2 日、
                           2017 年 3 月 3 日
                           “11 欧亚债”公司债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
                           次,为债券存续期每年的 3 月 21 日(遇法定
       付息日         指   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
                           日)
                           本公司向本次有效申报回售的“11 欧亚债”
                           持有人支付本金及当期利息之日,即“11 欧
   回售资金发放日     指   亚债”债券存续期间第 5 个付息日,即 2017
                           年 3 月 21 日
       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1 年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及代码:11 欧亚债(122127)
    3、发行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人民币 4.7 亿元。
    5、债券期限:7 年期,在第 5 年末附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
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前 5 年票面利率为 7.00%,固定不变;
在债券存续期内的第 5 年末,发行人有权决定是否上调本期债券后 2
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 0 至 100 个基点(含本数),其中一个基
点为 0.01%。
    7、回售条款:本期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在债券存续期间第 5 年
付息日将其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回售给发行人。
    8、还本付息方式: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
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同支付。
    9、起息日:2012 年 3 月 21 日。
    10、债权登记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在债权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
在册的本次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其所持本次债券获得该债权登记日
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最后一个计息年度的利息随本金一起支付)。
    11、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12、付息日:2012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3 月 21 日为上一个计息
年度的付息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自 2012 年至 2016 年每
年的 3 月 21 日为回售部分债券的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
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3、到期日:本期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9 年 3 月 21 日。如投资者
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到期日为 2017 年 3 月 21 日。
    14、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期为 2019 年 3 月 21 日。如投资
者行使回售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7 年 3 月 21 日。如
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
    15、担保方式:本期公司债券由公司全资子公司欧亚集团沈阳联
营有限公司以其拥有的房产依法设定抵押,以保证本期公司债券的本
息按照约定如期兑付。
    16、信用级别:经鹏元资信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本期公司债券的信用等级为 AA+。
    17、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2 年 4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
    18、债券受托管理人: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9、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20、税务提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者投
资本次债券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本期债券回售实施办法
    1、回售代码:100906     回售简称:欧亚回售
    2、回售登记期: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 日。
    3、回售价格:面值 100 元人民币。以 1,000 元为一个回售单位,
回售金额必须是 1,000 元的整数倍。
    4、回售登记办法:投资者可选择将持有的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
给发行人,在回售登记期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
报,当日可以撤单,每日收市后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
当日未能申报成功,或有未进行回售申报的债券余额,可于次日继续
进行回售申报(限申报登记期内)。
    5、选择回售的投资者须于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逾期未办理
回售登记手续即视为投资者放弃回售,同意继续持有本期债券。
    6、回售部分债券兑付日:2017 年 3 月 21 日。发行人委托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登记回售的投资人办理兑
付。
    7、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投资者以 100 元/张(不含
利息)的价格卖出“11 欧亚债”,投资者参与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
请“11 欧亚债”债券持有人慎重判断本次回售的风险
    四、回售部分债券付款情况
    1、回售资金到帐日:2017 年 3 月 21 日。
    2、回售部分债券享有 2016 年 3 月 21 日至 2017 年 3 月 21 日期
间利息,票面年利率为 7.00%。每手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0 元)派
发利息为人民币 70.0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
金债券持有人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56.00 元;扣税后非居
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债券派发利息为 63.00
元。
    3、付款方式:发行人将依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对本期债券回售部分支付本金及利息,该回售资
金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
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在回
售资金到帐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五、回售登记期间的交易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内将继续交易。
回售部分债券在回售登记截止日收市后将被冻结。
    六、回售价格
    根据《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的有关约定,回售价格为债券面值(100 元/张)。
    七、回售申报日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2017 年 3 月 3 日。
    八、回售申报程序
    1、申报回售的“11 欧亚债”债券持有人应在 2017 年 3 月 1 日、
2017 年 3 月 2 日、2017 年 3 月 3 日正常交易时间(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申报代码为
100906,申报方向为卖出,回售申报一经确认后不能撤销,相应的债
券将被冻结交易,直至本次回售实施完毕后相应债券被注销。在回售
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
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2、“11 欧亚债”债券持有人可对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有权回售
的债券申报回售。“11 欧亚债”债券持有人在本次回售申报日不进
行申报的,视为对回售选择权的无条件放弃。
     3、对“11 欧亚债”债券持有人的有效回售申报,公司将在本年
度付息日(2017 年 3 月 21 日)委托登记机构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
行清算交割。
     九、回售实施时间安排
          时间                            工作内容
                                      发布本次回售公告
   2017 年 2 月 21 日
                            发布本次回售是否调整票面利率的公告
   2017 年 2 月 23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2 月 27 日         发布本次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2017 年 3 月 1 日至 3 日               本次回售申报日
    2017 年 3 月 6 日           发布本次回售申报情况的公告
   2017 年 3 月 21 日                   回售资金到账日
     十、风险提示及相关处理
     1、本次回售等同于“11 欧亚债”持有人于债券存续期间第 5 个
计息年度付息日(2017 年 3 月 21 日),以 100 元/张的价格(净价)
卖出“11 欧亚债”债券。请“11 欧亚债”持有人对是否行使回售选
择权进行慎重判断并作出独立决策,本公告不构成对本期债券持有人
是否行使回售选择权的建议。
     2、上交所对公司债券实行“净价交易,全价结算”,即“11 欧
亚债”按净价进行申报和成交,以成交价格和应计利息额之和作为结
算价格。
     十一、关于本次回售所付利息缴纳所得税的说明
     1、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
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
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
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
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2、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1 欧亚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
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
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将按 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
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
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十二、本期债券回售的相关机构
   1、发行人: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 1128 号
   法定代表人:曹和平
   联系人:席汝珍
   联系电话:0431-87666905
   传真:0431-87666813
   2、主承销商: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联系人:徐堃、肖扬
   联系电话:010-85556353
   传真:010-85556405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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