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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集团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29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人民币。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在
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
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中央结算有
限公司账户股东以及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
金,均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315 元
人民币;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 0.35 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6 日。
    除息日:2016 年 7 月 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7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预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 2016 年 5 月 10 日召开
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11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7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159,088,07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含税),共计发放红利
55,680,826.25 元。
    4、扣税情况:
    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
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
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
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
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5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
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
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税 3 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税率
为 10%的现金红利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15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
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
机关提出申请。
    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
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 0.315 元。
    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35 元(含税)。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6 日。
    2、除息日:2016 年 7 月 7 日。
    3、红利发放日:2016 年 7 月 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7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公司股东长春市汽车城商业总公司、长春市兴业百货贸易公
司的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3、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
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
红利暂由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本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联系电话:0431—87666905、87666871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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