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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亚集团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6-06-18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公司
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改:
    第一,公司章程第五章董事会原第一百一十一条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并在本
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对公司发生的交易
权限如下: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权限: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3%以上、50%以下(不含本数,以
下同);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6%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
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6%以上、50%以下,
且绝对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50%以下,且绝对金额在
500万元以下。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
东大会批准。
    (二)提供担保的权限
    1、公司不进行对外担保。
    2、对控股子公司的单笔担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下,累计担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下。
    (三)关联交易的权限
    公司经营性的关联交易事项在每年年初的董事会审议。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
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下,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下的关联交易。
    现修改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由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
上,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交易为购买或出售资产,则涉及的资产总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但交易标的(如股
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以上;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
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
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和开发项目;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
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二)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前述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
出决议。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
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三)由董事会批准的关联交易如下: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
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但与关联人发
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
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相关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批准决
定。
    本章程未规定的情形,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公司章程第六章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原第一百二十九
条(二)为:
   (二)在尽职调查和审慎研判的基础上,审议下列标准之一的购
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
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
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的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含1%)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6%(含6%)以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
(含3%)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6%(含6%)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含 3%)以下。
    现修改为:
    (二)批准决定未达到本章程第 111 条规定的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标准的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长春欧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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