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文件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阶段:发回重审一审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被告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暂无法判断
一、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4)
莆民初字第 198 号、第 199 号及第 200 号《民事判决书》,该院就公司与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
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原福建省三信集团(莆田)商业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信公司”)租
赁合同系列纠纷发回重审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案件基本情况详见 2011 年 3 月 23 日、2013 年 9 月 28 日、2014 年 6 月 1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公司指定的其他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临时公告及公司定期报告相关披露
内容。
二、判决情况
案号 诉讼主体 主要诉讼请求 主要判决结果
1、确认三信公司发出的解除通知无效; 双方合同于 2010 年 11
(2014) 2、解除双方租赁合同; 月 18 日解除;三信公司
原告:公司
莆民初字 3、要求三信公司返还预付租金、赔偿装 支付公司装修损失 110
被告:三信公司
第 198 号 修损失、前期开办费用损失、可得利益 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
损失、违约金等约 3,391.35 万元。 求。
(2014) 公司支付三信公司逾期
原告:三信公司 三信公司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183.42 万
莆民初字 腾房占用费 611.38 万
被告:公司 元、支付逾期腾房占用费 917.08 万元。
第 199 号 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公司支付三信公司租金
(2014) 三信公司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
原告:三信公司 550.25 万元、逾期开业
莆民初字 550.25 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 102.22
被告:公司 违约金 24 万元;驳回其
第 200 号 万元及逾期开业违约金 24 万元。
他诉讼情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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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拟于法定期限内对上述判决提起上诉,目前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一)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莆民初字第 198 号”
(二)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莆民初字第 199 号”
(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莆民初字第 200 号”
特此公告。
福建东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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