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及充分讨论与分析,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最新情况,公司就《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涉及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对此,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修订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切实可行,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公司2018年6月29日召开的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管 欣 罗妙成 王崇能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