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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新百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补充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11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情况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8 日披露
了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南京新百关于股东权益
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75)。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吕小
奇先生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需要补充披露以下信息:
     一、吕小奇先生举牌“南京新百”情况及当时的承诺
     2017年8月11日,吕小奇通过本人及光大鸿轩3号证券投资单一资金信托、
渤海信托奇益8号证券投资委托、渤海信托奇益7号证券投资信托等三个信托
产品累计持有股份43,866,776股,其一致行动人林雪映女士持有“南京新百”股
份11,732,000股。二者合计持有“南京新百”股份55,598,776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比达到5%。2017年8月11日闭市后,吕小奇和其一致行动人林雪映进行了权
益变动披露,在该权益变动披露中,吕小奇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不对其所持“南
京新百”进行减持并计划增持不低于5亿元的股份。
     二、吕小奇先生没有履行举牌时承诺的解释
     自2017年8月12日吕小奇先生举牌后,“南京新百”启动了重大资产重组事宜,
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7年12月25日以及2018年2月2日至2018年6月6日,共计停牌
七个多月,导致“南京新百”股票可交易的时间窗口较短,影响了吕小奇先生的
增持机会。同时,由于近期吕小奇先生自身资金安排的需要,对所持“南京新百”
股份进行了减持。此次减持相悖于吕小奇先生前期举牌时的承诺。
     三、    关于对减持至5%时未停止交易的解释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
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
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
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
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
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
告、公告后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吕小奇先生在减持“南京
新百”时对上述法规及相关交易所减持规则的理解上出现偏差导致减持至5%时未
停止交易。
    四、关于吕小奇先生前后信息披露是否一致,有无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
    吕小奇先生举牌“南京新百”及当时的增持计划是基于长期投资价值理念、当
时自身的资金状况以及市场、政策环境做出的安排,鉴于近期自身资金安排以及
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对所持股份进行了减持,导致其无法履行举牌时承诺。吕小奇
先生举牌“南京新百”时承诺“在未来12个月内计划增持不低于5亿元”是其当时
的本意真实表达,并无误导投资者之意图。
     五、致歉声明
     吕小奇先生对于没有履行举牌时的增持和不减持的承诺,以及在实际减持至
持股比例达到5%时没有停止交易,向广大投资者致歉。
     特此公告。
                                             南京新街口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6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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