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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9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异议复议阶段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
    ●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对公司业绩的影响尚存在不
确定性,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7 年 09 月 15 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四川金顶”)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东高院”)
(2017)鲁执复 219 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烟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山区支行(以下简称:福山农商支行)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四川金顶
    异议人:烟台恒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尔公司)
    被执行人:烟台金泉水泥有限公司
                   烟台市第三水泥厂
    复议申请人福山农商支行、四川金顶不服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烟台中院”)(2017)鲁 06 执异 29 号执行裁定,向山东
高院申请复议。山东高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
2017 年 8 月 15 日进行了听证,福山农商支行、四川金顶和恒尔公司
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上述裁定相关事项请详见公司临 2015-062 号、临 2017-013、043
号公告。
    二、本次案件的裁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福山农商支行、四川金顶的复议申请,维持烟台中院(2017)
鲁 06 执异 29 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
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执行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过合法渠道主张公司权利,最大限
度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目前尚无法确定该裁定对公司本期及
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09 月 18 日
报备文件: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鲁执复 219 号《执行裁定书》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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