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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军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公告日期:2018-10-29
关于向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军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李军:
  经查明,你作为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股份买卖、信息披露等方面涉嫌严重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拟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的规定,对你予以公开谴责。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现以公告形式向你送达有关纪律处分的意向书(详见附件)。
  自通知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你对该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应当于公告期满后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书面回复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如要求听证,应当在公告期届满后5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所提出,其中应当载明要求听证的具体事项及申辩理由。如逾期不回复,将视为通知已送达,你无异议且不要求听证,本所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关于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军予以公开谴责的意向书
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军:
经查明,自2013年11月起,李军等人利用其控制的证券账户,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购入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广东东阳光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证券简称由东阳光铝变更为东阳光科,以下简称东阳光科或公司)的股票。截至2014年2月19日,李军等人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合计买入东阳光科股票9,663万股,达到东阳光科当时已发行股份的11.68%。2013年12月27日,上述账户持股比例首次超过东阳光科当时已发行股份的5%,达到5.92%。李军等人控制的上述账户在持有东阳光科已发行股份达到5%时,未及时停止买卖并履行权益变动的信息披露义务;此后继续增持东阳光科股票,在持股比例增加达到5%时,仍未停止交易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1.68%。
李军的上述股票交易及不予披露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第2.22条、第3.1.6条等有关规定,且违规交易涉及的股票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
鉴于上述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对广东东阳光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李军予以公开谴责。
本所最终做出的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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