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
十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公司聘任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聘任李祖岳先生为公司总经理,同时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变更公司法
定代表人为李祖岳先生。
经审阅、核查,我们认为李祖岳先生具备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资格和能力,能
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的情形,
亦未有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现象,无被证券交
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总经理的情形。上述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同时,我们认为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法定代表人的提名、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议案。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章良忠、余世春、张春鸣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