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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目药业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3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进展暨收到民事调解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2 日收到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民事调解书》
(【2018】琼 01 民初 81 号 ),对公司与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
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作出调解。
    一、本案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15 日、2018 年 5 月 16 日披露了公司与陈长
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的诉讼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编
号:临 2018-013)、《关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暨诉讼进展的公告》(编
号:临 2018-033)。
    二、法院对本案的审理调解情况
    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如
下协议:
    1、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同意支付杭州天目山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赔偿金 100 万元,以补偿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
此次履行《股权重组备忘录》过程中的损失。
    2、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日起七
日内,向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50%的赔偿金,即 50 万
元;余下的 50%赔偿金在法院送达调解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给杭州
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户名: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开户
行:建行临安支行;账号: 33001617335053010792。
       3、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赔偿金 100 万元后七日
内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股权的查封。
       4、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陈长潭、海南伊顺
药业有限公司承担。
       5、如果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足额按期
付款,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案上述款项申请强制执
行。
       6、本调解项下的义务履行完毕后双方再无争议,杭州天目山药
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均不再就履行《股
权重组备忘录》一事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3,800 元减半收取 6,90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陈
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本案的调解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陈长潭、海南伊顺药业有限公司将按
照协议约定以分期支付方式向公司支付 100 万元。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对案件的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上
述诉讼案件进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
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2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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