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尖峰集团:“13尖峰01”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5
债券简称:13 尖峰 01           债券代码:122227
债券简称:13 尖峰 02           债券代码:122344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 尖峰 01” 本息兑付和摘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31 日
    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6 月 1 日
    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6 月 5 日
    摘牌日: 2018 年 6 月 5 日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
券”)将于 2018 年 6 月 5 日开始支付 2017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6 月 4 日期间最
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的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
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13 尖峰 01,代码 122227
    3、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规模: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3 亿元。根据《浙江尖峰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中所设定的投资者回售选
择权条款,本期债券在回售登记期(2016 年 4 月 27 日至 2016 年 5 月 4 日)进
行回售申报登记,有效登记数量为 23,340 手,回售金额为 2,334 万元。2016 年 6
月 6 日,公司已经支付了回售款,公司本期债券余额为 27,666 万元。
    5、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 5 年(附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
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3]595
号文件批准发行。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4.90%,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9、计息期限: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8 年 6 月 4 日止;
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6
年 6 月 4 日止。
    10、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8 年每年的 6 月 5 日;若投资
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4 年至 2016 年每年的 6 月 5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付息款项不另计
利息)。
    11、兑付日:本期债券兑付日为 2018 年 6 月 5 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
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6 年 6 月 5 日(上述兑付日如遇法定节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每次兑付款项不另计利息)。
    12、信用级别:经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综合评定,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
为 AA+,发行人主体信用等级为 AA。
    13、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3 年 7 月 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4、负责债券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和兑付的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本息兑付方案
    根据公司《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
明书》和《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公司债券(第一期)票面利率公
告》的约定,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4.90%,每手“13 尖峰 01”(面值人民币 1,000
元)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49.0 元(含税),兑付本金为 1,000 元(含税)。本
次兑付的本息总额为 290,216,340 元(含税)。
    三、兑付债权登记日及兑付日
    1、兑付债权登记日:2018 年 5 月 31 日
    2、债券停牌起始日:2018 年 6 月 1 日
    3、兑付资金发放日:2018 年 6 月 5 日
    4、摘牌日:2018 年 6 月 5 日
    四、兑付对象
    本次兑息兑付对象为截止 2018 年 5 月 3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全体“13 尖峰 01”公司债券的持有人。
    五、兑付、兑息办法
    (1)本公司已与中证登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公司将在兑付资金发放日前第二个
交易日 16:00 前将本期债券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
账户。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
银行账户,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
    (2)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
息 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
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及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本期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
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
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
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
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 10%
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
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三)其他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本期债券其他投资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
   七、本期债券兑付相关机构
    1、发行人: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蒋晓萌
    联系人:朱坚卫、周恒斌
    联系电话:0579-82320582、82324699
    传真:0579-82320582、82324699
    2、主承销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 201 号
联系人:华佳、马岩笑
联系电话:0571-87902082、87903124
传真:0571-87903239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电话:021-68870114
传真:021-68875802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 5 月 25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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