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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30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电子城投资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1313号文核准,北京电子城投资
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城”、“公司”)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218,891,91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
民币2,409,999,995.16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34,324,426.28元,实
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375,675,568.88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中审亚太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6年8月24日出具的中审亚太验字(2016)010533-2
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16年9月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电子
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对电子城进行了持
续督导,现将2017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报告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2017年度,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尽责完成
年度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电子城的持续督导工作主要如下: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或督导情况
                                                       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持续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
 1                                                     督导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
    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
                                                     已与上市公司签订保荐协议,
    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
 2                                                   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
    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
                                                     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券交易所备案。
                                                       在本期持续督导期间通过日常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   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3
    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场办公等方式,对公司开展了
                                                       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
                                                    经核查,公司在持续督导期间
     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
4                                                   未发生按有关规定须公开发表
     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
                                                    声明的违法违规情况。
     公告。
                                                    经核查,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或相关当事人未发生按有关规
5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
                                                    定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部门规章和上交所发布的业务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
6                                                   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
     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经
     各项承诺。
                                                    核查,公司及相关人员无违法
                                                    违规和违背承诺的情况发生。
                                                    核查了上市公司执行《公司章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程》、三会议事规则、《关联
7    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   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等相关制度的履行情况,均符
                                                    合相关法规要求。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   对上市公司的内控制度的设
     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8    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   该等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可以保
     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证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
     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
9
     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     相关文件,详见“二、信息披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露审阅情况”。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
10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     详见“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
     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
11   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   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
     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   的其他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
     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阅,公司给予了密切配合。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
                                                  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
12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
                                                  电子城未出现该等事项。
     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
                                                    电子城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13    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人等无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生。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
       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
       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   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
 14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   电子城未出现该等事项。
       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
       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
       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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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电子城未出现该等事项。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
       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
       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
       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已制定了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
 16                                                   计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
       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
       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
       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   经核查,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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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   电子城未出现该等事项。
       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
       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
       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
                                                      每月核对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
                                                      对账单及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
       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
 18                                                   情况表,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
       实施等承诺事项。
                                                      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
                                                      施等承诺。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在2017年持续督导期间广州证券对电子
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
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广州证券认为: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一致,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公司重大信息的传递、披
露流程等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在 2017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电子城不存在《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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