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
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重大事项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创证券”)作为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发行人”)2015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的债券受托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
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
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现就本
次债券重大事项报告如下:
根据发行人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上市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发
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调查通知书(编号为:沪证专调查字20161102号),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
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
案调查。详见公司公告《中安消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
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16-276)。
2018年1月15日,发行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1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8号)、《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9号),全文详见发行人于2018年1月16日发布的
上市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8-0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发行人及相
关当事人实施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
及要求听证的权利,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中国证监
会复核成立的,中国证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放弃陈述、申
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中国证监会将按照相应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的行政
处罚、市场禁入决定。
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须在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18]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处罚字[2018]9号)之日起3日内将《回执》传真至中国证监会指定联系
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送达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
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发行人及相关当事人拟进行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若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经中国证监会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最终处罚决定将在陈述、申辩或听
证事实依据提交后形成。敬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发行人相关公告。
华创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
准则》要求及本次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出具本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并就发行人上述重大事项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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