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2015年,你公司减持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股票3454.14万股,其中2015年3月、4月和12月分别减持1473.52万股、1080.62万股和900万股,共实现投资收益约1.78亿元,相关利润占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4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50%以上。你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且未通过临时报告及时披露,直至2016年4月29日才发布临时报告进行了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7年1月6日
关于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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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7-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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