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我们作为上海飞乐音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变更公司董事会秘书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聘任的董事会秘书叶盼先生已经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 秘书资格证书,其教育背景、专业知识、履职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 要求,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要求; 2、公司董事会对上述人员的提名、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叶盼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刘 升 平 梁 荣 庆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伍 爱 群 李 军 2018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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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8-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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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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