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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公用关于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6

股票代码:600635 股票简称:大众公用 编号:临2018-051债券代码:143500 债券简称:18公用01债券代码:143740 债券简称:18公用03债券代码:143743 债券简称:18公用04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释义:

●大众公用、本公司: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大众: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本协议:《南通市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重要内容提示:

? 本公司下属子公司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南通市城乡建设局签订《南通市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 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期限:2004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 本协议的签订将对本公司的经营有促进作用

? 特别风险提示:本协议约定了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与南通大众双方的权利、

责任及特许经营权的终止条款,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供气安全、质量和服务标准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未来如果南通大众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导致南通大众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南通大众将保障燃气供应以及燃气设施建设和相关维护工作的质量,以使协议顺利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防范投资风险。

一、协议概述

2003年11月1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81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明确规定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的“合资期限:50年”,并在第四条中明确:

“会议同意建设局与有关部门会商提出的政策支持事项,主要有:授予合资公司

在市区内独家建设和经营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权,期限20年”。为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为特许经营权范围内的所有燃气用户和潜在用户提供经济、安全、稳定、高效、便捷、优质的和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燃气事业发展的管道燃气供应及其相关服务,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与南通大众于2018年12月24日补充签订《南通市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协议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协议和当事人情况

(一)协议当事人情况

1、协议双方分别为:

甲方:南通市城乡建设局,是中国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政府授权的南通市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授权单位。法定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工农南路150号政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王开亮,职务:局长。

乙方:南通大众燃气有限公司,是南通市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唯一被授权单位。法定地址:南通市工农北路59号,法定代表人:庄建浩,职务:董事长。2、协议情况

《南通市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中甲方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指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城市燃气设施、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燃气,提供相关管道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并收取费用的权利。(二)、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三、协议主要条款

(一)特许经营权的授予

1、在乙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并遵守本协议规定义务的前提下,甲方代表南通市人民政府授予乙方南通市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

甲方按本协议授予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具有独占性和排他性,甲方保证在同一区域范围内不再把管道燃气的特许经营权授予除乙方之外的其它单位或企业,除

非乙方未能履行本协议下乙方的保证事项、责任和义务。

本协议签署后二十日内,甲方向乙方发放特许经营授权书,并报省住建厅备案。

2、特许经营权期限:除非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被提前终止,根据2003年11月12日南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81号文件精神,甲方首次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为二十年,自2004年1月1日起至 2023年12月31日止。

3、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1)本协议之特许经营权行使地域范围为南通市区(是指除通州区、通州湾示范区外的南通市市区行政区划范围)。

(2)因市区行政区划调整,需要变更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的,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修改本协议有关条款(签订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调整补充协议),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特许经营权地域范围。

4、特许经营业务范围:在特许经营权业务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燃气设施、经营管道燃气并以管道输送形式独家向用户输配、销售管道燃气;提供相关燃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和用户燃气设施的维修、收费、服务与管理等。

5、特许经营权使用费:甲方从2013年开始(2012年前乙方享受财政补助)每年向乙方收取特许经营权使用费人民币伍拾万元整,2013年至2017年间的特许经营费用贰佰伍拾万元整从2018年开始分5年收取,即每年补收伍拾万元整。乙方应在每年12月份之前缴纳到指定账户。

6、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在特许经营期间,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乙方不得将特许经营权及相关收益转让、出租和质押给第三方。

7、特许经营权的取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1)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2)擅自将所经营的财产进行处置或者抵押的。

8、特许经营履约担保

签订协议后15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银行出具的不可撤销的、独立于本协议的有效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要确保在特许经营权期限内处于接续状态,乙方应在保函到期前一个月内办理接续手续,以保证乙方履行本协议有关义务。

履约保函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如果乙方没有遵守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并

且乙方在收到甲方指出其未遵守的书面通知后30日内未予以纠正,甲方有权按违约责任相应规定提取履约保函下的款项。

如果甲方在特许经营期间提取履约保函项下的款项,乙方必须在提取后15个工作日内将履约保函的数额恢复到人民币300万元,并向甲方提供履约保函已恢复至该数额的证据。

(二)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1、燃气设施建设在本协议规定的区域范围内,乙方应根据城市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承担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的投资建设,并可按市政府相关规定向用户收取费用。

2、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特许经营期间,甲方应按规划为乙方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乙方投资建设的燃气设施,所占土地为公用事业用地的,乙方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依法依规享受政府对该燃气项目给予的税费优惠政策。未经审批,乙方不得变更该土地用途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和抵押。

3、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

特许经营期间,乙方应按照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规定进行燃气设施运行、维修及更新。(三)供气安全

甲乙双方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乙方承诺燃气供应、运行、质量、安全、服务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依法对特许经营区域内的管道燃气供气安全、公共安全和安全使用宣传负责。

(四)供气能力、质量和服务标准

乙方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特许经营的区域内的燃气需求。乙方所供应的燃气应符合GB 50494、GB 50028和GB/T 13611的规定并符合相应燃气种类标准。乙方应当根据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提供业务热线、用户维修服务网点、营业接待、定期抄表、设施安装检修等综合服务,并确保能够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要求。

(五)燃气价格及相关费用

1、燃气的价格(1)燃气的价格由成本、税费和利润组成,市政府对燃气价格依法实行监管。

(2)乙方居民管道燃气销售价格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销售价格,并向服务范围内的用户收取费用。

(3)乙方对用户管理维护责任范围内的燃气设施改造、维修等其他有偿服务按照物价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收费。

(4)乙方与大用户在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范围内自行协商供气价格。

2、燃气价款的结算

燃气价款的计算可按每立方米的单价乘以用气量计算。燃气价款的结算方式可实行周期抄表并结算燃气价款。

3、燃气价格的调整

燃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乙方可以在政府授权的定价范围内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标准、对象和时限及时向物价部门和监管部门备案。

4、价格调整的程序

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乙方可向甲方提出城市管道燃气收费标准调整申请,乙方在调价申请中应说明调整价格的理由,并且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甲方核实后应向市物价等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市物价等有关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有关燃气价格政策的规定提出新的定价标准、或调价方案。在新收费标准核准后,乙方方可执行新收费标准。

5、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

燃气设施建设安装费用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

四、协议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订对南通大众经营区域和业务范围做了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南通大众在南通市区独家从事管道燃气业务的经营权利和资格,促进公司做优、做强燃气核心产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将对大众公用的经营有促进作用。

五、协议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协议约定了南通市城乡建设局与南通大众双方的权利、责任及特许经营权的终止条款,对燃气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供气安全、质量和服务标准等方面有明确的要求。未来如果南通大众不能持续满足相关要求,将可能导致特许经

营权被终止或取消,从而导致南通大众经营受到不利影响。南通大众将保障燃气供应以及燃气设施建设和相关维护工作的质量,以使协议顺利履行。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防范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26日

? 报备文件《南通市市区管道燃气特许经营协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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