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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达股份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15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持股94.57%的控股子公司上海申达科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达科宝”)于2019年2月14日收到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第2191605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情况如下:

因其现场检查发现,申达科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达科宝罚款35万元整并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同时要求申达科宝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决定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工商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如不服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截至2017年12月31日,申达科宝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4,127.80万元、净资产为22,400.73万元、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19,027.91万元、净利润为916.15万元,上述主要财务指标分别占公司2017年度合并报表对应科目的2.23%、8.73%、1.72%和4.74%;此次罚款金额未对公司和申达科宝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上述行政处罚亦未对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将持续跟进此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申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1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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