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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6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再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再审申请人

? 涉案的金额:52,016,873.18元及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公司”或“公司”)于2019年8月2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于2016年10月14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签发的(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案件受理费300,39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397.20元,由原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详见公司临2016-003号、临2016-041号公告)。

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

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二、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借款本金人民币29,250,000元、利息人民币22,161,078.78元(截至2014年6月20日),及自2014年6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向上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元,均由被上诉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临2016-050号、临2017-003号、临2017-015号公告)。

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收到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执3204号《执行裁定书》和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6执3204号《执行通知书》(详见公司临2017-019号公告)。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542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具体内容为:你(你单位)因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的(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立案审查(详见公司临2017-021号公告)。

公司于2017年9月18日收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申1542号《民事裁定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1、指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详见公司临2017-036号公告)。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

1、复华公司申请再审称:①原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以下简称工行上海营业部)在保证期间内向复华公司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信函的邮寄地址均为上海市淮海中路381号中环广场38楼,该址既非复华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对外公示的办公地址,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住所地,向该址邮寄不具有法律意义。②上述信函的邮寄回执显示加盖的收件章为“中环广场信报间收发章”,并无复华公司签收记录,不能证明邮局已向复华公司送达。故二审法院推定相关信函已送达复华公司缺乏事实依据。③诉讼时效期间内工行上海营业部仍以挂号信方式主张权利,但邮寄地址改为瑞安广场20楼,该址同样既非复华公司的注册地址或对外公示的办公地址,也不是合同约定的住所地,向该址邮寄也不具有法律意义。④上述信函亦没有

复华公司签收凭证,不能证明邮局已向复华公司送达相关信函。综上,复华公司请求撤销原判,维持原一审判决。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辩称:原债权人于2007年5月23日以及2007年8月10日向核保地址中环广场38楼发出的要求复华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双挂号信函均已经有效送达复华公司,二审法院的判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裁判要旨。请求维持原二审判决。

三、诉讼的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本院(2016)沪02民终9479号民事判决;

2、维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5)静民四(商)初字第5410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05,397.20元,由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397.20元,由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按担保本金全额计提预计负债2,925万元。根据上述判决,将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

五、备查文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沪02民再75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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