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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复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0

证券代码:600624 证券简称:复旦复华 公告编号:临2018-032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执行人? 涉案的金额:担保本金合计5,000万元及相关利息? 执行裁定的主要内容: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

(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号和(2011)沪二中执字第382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按逾期担保本金金额5,000万

元计提预计负债5,000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公司或公司)于2018年8月28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执异96号《执行裁定书》和(2018)沪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原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333号11层。

负责人:陶永平,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志松,职员。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原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藏北路支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3号。

被执行人: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被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复旦科技园四平路1779号103室。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西藏北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西藏北路支行)与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源集团)、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华公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判令华源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浦发银行西藏北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以下币种相同)、期内利息296,000元及自2005年9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华公司对华源集团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源集团追偿。期间,浦发银行西藏北路支行的管理归属调整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闸北支行)。判决生效后,因华源集团、复华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浦发银行闸北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以(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号立案执行。

浦发银行西藏北路支行与华源集团、复华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5)沪二中民三(商)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判令华源集团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浦发银行西藏北路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00万元、期内利息292,523.26元及自2005年9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华公司对华源集团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华源集团追偿。期间,浦发银行西藏北路支行的管理归属调整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判决生效后,因华源集团、复华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权利人浦发银行闸北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1年6月29日以

(2011)沪二中执字第382号立案执行。

2011年7月19日公司子公司上海复华高新技术园区发展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3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

冻结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司持有的股权。冻结期限:2011年7月19日至2013年7月18日。现经查询冻结期限延至2020年7月15日。

2011年7月19日公司子公司上海克虏伯控制系统有限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38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如下:冻结上

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你司持有的股权。冻结期限:2011年7月19日——2013年7月18日。2012年12月25日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案号为(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法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克虏伯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股权的冻结。

以上相关情况详见公司临2010-007号、临2011-008号和临2012-019号公告。

二、诉讼的内容及其理由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以其已受让(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号案和(2011)沪二中执字第382号案的债权为由,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

三、诉讼的裁定情况法院查明,2018年5月1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签订《单户债权转让协议》,将(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号案和(2011)沪二中执字第382号案债权转让给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并于同月16日在《文汇报》上刊登转让公告。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之规定,长城资产上海分公司受让(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号案和(2011)沪二中执字第382号案债权并向法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2011)沪二中执字第381号和(2011)沪二中执字第382号执行案的申请执行人。

四、本次公告的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逾期担保本金金额5,000万元计提预计负债5,000万元。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影响视后续进展或执行结果而定。

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执异96号《执行裁定书》2、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2执异97号《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复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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