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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17-09-05
关于对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2016年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共2247.43万元,并计入当期损益,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2015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你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17年3月30日才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予以警示。你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7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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