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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5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64号───────────────

关于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经查明,2018年12月27日,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执794号之二)。法院裁定将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申集团)持有的公司限售股股票2.6亿股作价人民币5.05亿元交付给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证

券)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用于抵偿大申集团的债务,上述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4.27%。根据法院裁定书,信达证券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大申集团在持股比例减少

24.27%的情况下,未能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虽经监管督促,但大申集团至今仍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也未能向公司及相关监管部门说明未披露原因和有关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权益变动导致的控制权转让,是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权益变动报告书是上市公司股权变动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对于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具有重要意义。大申集团应当在相关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明确市场预期。但大申集团至今未能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投资者无从知晓股份变动的具体情况,也无法判断后续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大申集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市场公开、公平的原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证券市场秩序。

公司控股股东大申集团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3条、第15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11.9.1条等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大申集团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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