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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螺水泥2012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0年期)2018年付息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1

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编号:临2018-24债券代码:122203 债券简称:12海螺02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Conch Cement Company Limited

2012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10年期)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6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7日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发行的2012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0年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1月7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1月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2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10年期)。

2、债券简称及代码:债券简称为“12海螺02”(代码:122203)。

3、发行主体: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35亿元。

5、债券期限: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为5.10%,附加第7年末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

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债券发行批准机关及文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01号文核准。

8、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9、计息期限:自2012年11月7日起至2022年11月6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计息期限为2012年11月7日至2019年11月6日。

10、付息日:2013年至2022年每年的11月7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本次债券的付息日为2013年至2019年每年的11月7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1、信用等级:经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等级为AAA,本次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2、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2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3、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1、根据《2012年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 ,“12海螺02”票面利率为5.10%。

2、每1手“12海螺02”(面值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1.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0.80元,扣税后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面值1,000 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45.90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1、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6日2、债券付息日:2018年11月7日

四、付息对象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8年11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持有人。

五、付息方式

1、本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本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本期债券的个人利息所得税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对于持有“12海螺02”的合格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7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再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本公司,然后由本公司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39号法定代表人:高登榜联系人:吴纪岚、赵菲联系电话:0553-8396609/8398892传真:0553-8398931邮编:241000(二)主承销商: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1号华贸中心1号写字楼22层法定代表人:侯巍联系人:李冰婷电话:010-5902 6656传真:010-5902 6670邮编:100025(三)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4层联系人:王钰清联系电话:021-38874800转8149邮政编码:200120

关于本次付息相关事宜,投资者可以咨询以上机构或原始认购网点,投资者还可以到互联网(网址:http://www.sse.com.cn)查询本付息公告。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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