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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电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6-20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江苏长电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63 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方式向芯电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简称“芯电半导体”)发行了人民
币普通股股票 150,852,271 股募集配套资金,每股价格人民币 17.60 元。本次募
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654,999,969.60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配套资金净
额为人民币 2,610,364,117.86 元。2017 年 6 月 12 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出具“安永华明(2017)验字第 61121126_B02 号”《验资报告》,
确认募集资金到账。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12]44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及
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规范性文件,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江阴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分别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存放募集资金,并于 2017 年 6 月 19 日与以上两家银行及独立财务顾问中银国
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这两份三方监管协
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
存在重大差异。
    截止 2017 年 6 月 19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金额(元)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509270343482       1,327,500,000.00
  2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408480100100218511   1,282,864,117.86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根据协议,本公司简称“甲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兴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简称“乙方”,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丙方”。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截止 2017
年 6 月 19 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账号为 509270343482 的专户余额
为 1,327,500,000.00 元,该专户募集资金仅用于实施“eWLB 先进封装产能扩张
及配套测试服务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账
号为 408480100100218511 的专户余额为 1,282,864,117.86 元,该专户募集资金仅
用于实施“偿还银行贷款 、补充甲方流动资金”事项,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
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俞露、蒋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财务顾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
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
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邮件等方式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
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财务顾问
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要求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9、若丙方发现甲方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丙方应当在知
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若丙方发现乙方未按约定履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丙方应当在
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损失。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或专户被依法销户之日(以两者中较
早发生者为准)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长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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