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满足公司运营的需求,拟向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备公司”)申请3,500万元委托贷款,拟通过中国化工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办理借贷手续,委托贷款手续费按2000元收取。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上述委托贷款年利率为4.35%,期限为6个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现就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要求,属于合理的交易行为,对公司未来的成长发展有益。本次交易的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公司承担的融资成本符合市场利率标准,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亦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损益及资产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3、同意《关于公司向中国化工装备有限公司申请委托贷款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青岛天华院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赵正合 陈叔平 翁卫华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