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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川药业关于“济川转债”2018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07
证券代码:600566证券简称:济川药业公告编号:2018-060
转债代码:110038转债简称:济川转债
转股代码:190038转股简称:济川转股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济川转债”2018年付息事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2日? 可转债除息日:2018年11月13日? 可转债兑息日:2018年11月19日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17年11月13日公开发行的84,316万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将于2018年11月19日支付2017年11月13日至2018年11月12日期间的利息。根据《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可转债名称: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2、可转债简称:济川转债3、可转债代码:1100384、可转债发行规模:84,316万元人民币。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行。

5、债券期限:自可转债发行之日起5年,即自2017年11月13日至2022年11月12日。

6、票面利率:第一年0.2 %,第二年0.5%,第三年0.8%,第四年1.5%,第五年6%。

7、证券类型: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

该可转债及转换的本公司A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8、付息方式: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即2017年11月13日。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转换成股份的可转债不享受当期及以后计息年度利息。

9、转股起止日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止,即2018年5月17日至2022年11月12日。

10、转股价格:根据相关规定和《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2018年5月17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41.04元/股。自2018年6月1日起,因实施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济川转债的转股价格调整为40.04元/股(具体详见公司于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利润分配按照修正条款调整“济川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

11、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

12、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3、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无担保14、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估机构:评级机构为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诚信证评”)。公司首次(2017年5月)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济川转债”首次信用评级结果为“AA”;首次评级展望为“稳定”。根据中诚信证评出具的跟踪评价报告(2018年6月),公司主体信用评级结果为“AA”,“济川转债”信用评级结果为“AA”,评级展望维持“稳定”,评级结果较前次没有变化。

二、 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本期可转债票面利率为0.2 %(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每千元付息2.00元人民币(含税)。三、 付息登记日和付息日

1、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18年11月12日

2、可转债除息日:2018年11月13日3、可转债兑息日:2018年11月19日四、 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到2018 年11月12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济川转债”持有人。五、 付息方法

1.公司已与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息资金划入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息服务,后续兑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年度兑息日前的第二个交易日的16:00时前将本年度债券的利息足额划拨至中登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中登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六、 关于个人投资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20元人民币(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0.16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20元人民币(含税)。

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等非居民企业( 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

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公司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后,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七、 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江苏省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电 话:0523-89719161联 系 人:证券事务部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3楼电 话:021-68826023联 系 人:资本市场部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1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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