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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创新关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一案撤诉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0
900955                 海创B股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一案撤
                             诉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360,907,576.39 元人民币。
    一、本次诉讼的前期公告情况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 2016 年 3 月 22 日、2016
年 7 月 7 日发布了《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
司的公告》、《关于平湖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子公司的
进展公告》,披露了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诉公司子公司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6)浙 04 民初 49 号】。(详见公告编号:临 2016-042、临 2016-076)。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3月9日获悉,开发公司于2018年3月8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
人民法院(即《民事裁定书》所称“本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出具的《民
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49号之三】、【(2016)浙04民初49号之四】,裁定准
许原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撤诉,同时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
全措施。
    《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49号之三】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
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6338元,减半收取计923169元,由原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
湖)有限公司负担。”
    《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49号之四】的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2016)浙04民初49号民事裁定,冻
结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限公司银行存款361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
值财产。原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
诉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浙04民初49号之三民事裁定,准许原告九龙山
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撤诉后,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应当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浙江九龙山开发有限公司361000000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根据《民事裁定书》【(2016)浙04民初49号之三】、【(2016)浙04民初
49号之四】,嘉兴中院已准许原告九龙山游艇俱乐部(平湖)有限公司撤诉,并
解除对开发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无重大
影响。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航创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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