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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出版融合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0
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融合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优化升级,提升出版主业的核心竞争力,
鼓励加大融合发展产业驱动力度,推动人才、技术、成果的
加速转化提升,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特设立融合发展专项基金。
    第二条 为确保融合发展专项基金资助项目科学管理、
规范实施,发挥基金引领作用,根据集团及公司相关管理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融合发展基金,用于推动国家新闻
出版广电总局出版融合发展(时代出版)重点实验室建设,
资助公司所属各单位开展新媒体技术研究和产业融合探索,
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作为引导资金,支持出版相关产业和
领域发展。
    第四条 融合发展专项基金总额为 1000 万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融合发展专项基金委员会,负责审定
融合发展专项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资助项目及金额,决定与
融合发展专项基金管理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融合发展专项基金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
称“基金办”),办公室设在公司科技信息部。负责组织协调基
金申报、评审、拨付、验收等管理事宜,负责起草基金有关
政策和管理办法,负责基金相关工作的内外协调和沟通。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资助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
规定管理和使用资助经费。资助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
资助项目的管理及资助经费的使用承担直接责任。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口部门负责本单位申报项目的
材料初审、汇总、上报,配合公司基金办做好资助项目的流
程监管、过程检查和结项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指项目具体承担单位的实施责任人,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管理办法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范内,
对项目组织、人员调配、经费支配、项目实施等独立行使权
力。
                       第三章 资助范围
    第十条 融合发展专项基金分为两大类:项目扶持基金
和奖励基金,主要用于媒体融合、资源整合、产业链延伸、
业态转型等方向的扶持以及优秀融媒体出版物奖励。扶持基
金与奖励基金资金比例约为 4:1。
       第十一条 扶持基金原则上用于资助项目的直接成本支
出,奖励基金原则上用于单位、项目团队和个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 凡在实施过程中已获得国家或省级财政性资
金资助的项目,不得申请扶持基金资助。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
与研究推广活动相关的、由项目资金支付的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目标相关性、
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项目支出预算。扶持基
金支出预算应当根据项目需求,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
对直接费用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做出说明。预算包
含项目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
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
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奖励基
金项目参照公司相关奖励标准执行,不需填报预算。
    第十五条 基金拨付管理。扶持基金项目预算经基金委
员会审批后,按照公司《时代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重点扶
持项目管理办法》(简称《重点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
项目管理规定执行。奖励基金拨付按照公司有关奖励管理办
法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制定本
单位《融合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确保资助经费
的规范使用,并报基金办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经公司审批同意后可组织申报其他各类
资助。
                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督
    第十八条 扶助项目的立项和过程管理应按照公司《重
点扶持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项目承担单位
应按照相关规定提供项目立项、进度报告等相关材料。基金
办负责组织项目结项和综合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 扶持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公司财务
部、审计部、基金委员会的检查与监督,并按照公司相关管
理办法执行。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
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年检考评机制。基金委员会每年上半年对上
一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进行年检和考评,年检考评的内容包
括项目进度、成果质量、经费管理等。年检和考评不合格的
单位不得申报当年度融合发展专项基金扶持基金资助。
    第二十一条 项目变更、撤销及重大问题反馈。有下列
变更事项之一者,项目承担单位须提交书面申请,报基金委
员会审批。扶持基金项目变更审批期间,基金办暂停拨款。
    ㈠ 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
    ㈡ 变更已批准的资助项目名称。
    ㈢ 变更资助项目经费预算、合作方等。
    ㈣ 资助项目技术路线、研究内容和其他关键因素有重大
      变化。
    ㈤ 资助项目延期完成。
    ㈥ 资助项目因故终止。
    ㈦ 其他需要审批的重大变更事项。
    因故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开展工作、经
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经验总结等情况做
出书面报告,经基金委员会会同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基金办
存档备案。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绩效奖惩机制。公司根据相关项
目管理办法,对执行情况良好、业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
对项目推进不到位、资金使用违规、项目管理紊乱、项目未
通过验收等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此类情况,可视情适当收回已
拨付的扶持资金。
    第二十三条 基金委员在实施监督、检查项目过程中,
一旦发现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人员、单位发生违规违纪行
为,将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基金委员会批准后追回已拨经费,
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 2 年以内申请新资助项目资格,涉嫌违
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㈡资助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㈢有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㈣与批准的资助项目内容严重不符的。
    ㈤延期整改仍不能完成的。
    ㈥严重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㈦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工作中有行贿行为的。
    ㈧经整改项目结项验收仍不合格的。
    ㈨其他违法和严重违规事项。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为公司融合发展专项基
金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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