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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达矿业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 涉及的两起诉讼本金分别为:3,333万元、1,150万元(人民币,下同)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西省南昌中院”)对万某志与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及李某升与公司等相关被告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判决均为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鉴于上述案件仍在审理中,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因与公司等相关被告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万某志、李某升分别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公司及相关共同被告还本付息,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8-015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一)2019年7月17日,江西省南昌中院对万某志与公司及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赣0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某志偿还借款3,333万元;并自2018年1月22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

(2)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某志支付已发生的律师费86,000元及保全担保费4万元;

(3)被告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万某志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共同负担。

(二)2019年7月23日,江西省南昌中院对李某升与公司及相关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出具了(2018)赣01民初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升偿还1,15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9月30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7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2018年10月1日之后,以借款本金1,1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

(2)被告颜静刚、朱士民对上述第一项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富控互动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颜静刚、朱士民共同负担。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判决均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公司将根据律师的相关意见对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鉴于上述案件仍在审理中,故公司暂时无法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宏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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