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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信电气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7
证券代码:600517.SH证券简称:置信电气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项目交易对方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深圳国能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募集配套资金的交易对方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

置信电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目 录

释 义 ...... 5

上市公司声明 ...... 7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声明 ...... 8

重大事项提示 ...... 9

重大风险提示 ...... 37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 43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 43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 44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 45

四、标的资产预估值和作价情况 ...... 50

五、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50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 50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51

八、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 ...... 51

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52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 62

一、公司基本信息 ...... 62

二、公司设立及变更情况 ...... 62

三、上市公司最近三年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64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六十个月控制权变动情况....... 64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 65

六、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 66七、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无违法犯罪情况说明...... 66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 68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 68

二、募集配套资金交易对方 ...... 75

置信电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三、其他事项说明 ...... 75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 77

一、英大信托 ...... 77

二、英大证券 ...... 87

第五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 110

一、目前审计、评估工作所处的阶段,已进行的相关工作和进展情况、未来计划安排 ...... 110

二、标的资产的预估值范围区间 ...... 111

第六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 ...... 112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 112

二、募集配套资金 ...... 115

第七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17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 117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 117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 117

第八节 风险因素 ...... 119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 119

二、标的资产的相关风险 ...... 121

三、重组后上市公司相关风险 ...... 125

四、其他风险 ...... 125

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27

一、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127

二、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发生的重大资产交易情况 ...... 128三、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 128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129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 129

第十节 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的意见 ...... 130

置信电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一、独立董事意见 ...... 130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1

第十一节 声明与承诺 ...... 132

一、全体董事声明 ...... 132

二、全体监事声明 ...... 133

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 134

释 义

在本预案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上市公司、置信电气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国家电网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英大集团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国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网电科院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英大信托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证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英大期货英大期货有限公司
中国电财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国网上海电力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南方电网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能投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济钢集团济钢集团有限公司
网瑞物产山东网瑞物产有限公司
深圳国能深圳国能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国网新源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都城伟业都城伟业集团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免税集团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英大集团持有的英大信托63.41%股权和英大证券66.81%股权、中国电财持有的英大信托3.91%股权和英大证券18.97%股权、济南能投持有的英大信托3.29%股权、国网上海电力持有的英大信托2.88%股权、国网新源持有的英大证券5.04%股权、深圳国能持有的英大证券4.37%股权、湘财证券持有的英大证券0.74%股权、深圳免税集团持有的英大证券0.74%股权
标的公司英大证券和英大信托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或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上市公司以向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及深圳免税集团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行为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向不超过10名的特定对象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募集配套资金的行为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预案、本预案、预案(修订稿)《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重组报告书《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评估基准日2019年3月31日
重组交割日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之日
发行完成日新增股份登记至交易对方名下之日
最近两年2017年度和2018年度
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务院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银保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银监会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
《26号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修订)
《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6〕17号)
《128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
A股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向境内投资者发行、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币标明股票面值、以人民币认购和进行交易的普通股
元、万元、亿元、元/股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元/股

上市公司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及其摘要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本预案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或连带的法律责任。

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所引用的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将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

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事项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对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或批准。本预案及其摘要所述本次重组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待取得股东大会的批准、审批机关的批准或核准。审批机关对于本次交易相关事项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本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预案内容以及与本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认真考虑本预案披露的各项风险因素。投资者若对本预案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它专业顾问。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声明

1、本企业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置信电气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置信电气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置信电气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置信电气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置信电气董事会,由置信电气董事会代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企业授权置信电气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置信电气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责任人为本企业的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使用的简称与本预案“释义”中所定义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预案全文,并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英大信托73.49%股权和英大证券96.67%股权,具体包括:1、向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购买其分别持有的英大信托63.41%股权、3.91%股权、3.29%股权和2.88%股权;2、向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深圳免税集团购买其分别持有的英大证券66.81%股权、18.97%股权、5.04%股权、4.37%股权、0.74%股权和0.74%股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增资英大证券、支付本次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础上实施,但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区间选取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90%
停牌前20个交易日4.584.13
停牌前60个交易日4.153.74
停牌前120个交易日4.043.64

1、交易对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和深圳免税集团。

2、发行数量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数量情况,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济南能投、湘财证券、深圳免税集团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和深圳免税集团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下股票发行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下股票发行价格,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和深圳免税集团均不转让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各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六)过渡期损益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重组交割日(含当日),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净资产的,标的资产对应的增值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如英大信托因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净资产减少的,英大信托73.49%股权对应的减值部分,于重组交割日,由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及国网上海电力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各自在英大信托的相对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如英大证券因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净资产减少的,英大证券96.67%股权对应的减值部分,于重组交割日,由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及深圳免税集团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各自在英大证券的相对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评估基准日至重组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七)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三、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定价基准日和定价依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数量

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的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五)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增资英大证券、支付本次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四、标的资产预估值和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3月31日。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预估,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区间为110亿元至150亿元,目前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处于初步阶段,后续还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评估准则及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开展进一步审计、评估工作,并履行国资备案程序。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由于目前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等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可能与本预案披露的预估值情况存在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比例均达到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置信电气控股股东为国网电科院,国网电科院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为置信电气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中,置信电气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英大信托73.49%股权和英大证券96.67%股权。具体包括:1、向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购买其分别持有的英大信托63.41%股权、3.91%股权、3.29%股权和2.88%股权;2、向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深圳免税集团购买其分别持有的英大证券66.81%股权、18.97%股权、5.04%股权、4.37%股权、0.74%股权和0.74%股权。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均为国家电网公司控制的企业。

本次交易完成后,英大集团将成为置信电气的控股股东,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英大集团、国网电科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深圳国能100%股权,直接持有国网新源7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仍为置信电气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置信电气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深圳免税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均为国家电网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八、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家电网公司原则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予以审核备案;

2、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并批准英大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5、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于英大信托股权变更的批准;

6、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于英大证券股权变更的批准;

7、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于英大证券增资事宜的批准或备案;

8、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9、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备案、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标的资产股东资格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

1、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

(1)英大信托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根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22条的规定,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信托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根据本次交易安排,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未持有英大信托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英大信托73.49%股权。本次交易导致英大信托股东变更和股权结构调整,但并未导致英大信托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前述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就英大信托股权变更事项取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保监局)的批准。

(2)英大证券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以下简称《10 号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以下简称《服务指南》)的规定,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负责受理、审核及决定。

根据本次交易安排,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未持有英大证券的股权,英大证券为非上市证券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英大证券96.67%股权,英大证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据此,本次交易尚需就英大证券股权变更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监局的批准。

(3)英大期货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

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英大证券及英大信托的控股股东由英大集团变更为上市公司,英大证券及英大信托仍分别持有英大期货77%、23%的股权,英大证券仍为英大期货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未导致英大期货股东变更或者股权结构调整,亦未导致英大期货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尚需就英大信托股权变更事项、英大证券股权变更事项,分别取得北京银保监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监局的批准。

2、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东资格要求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理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东资格要求

1)信托公司股东资格

根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序号具体规定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
序号具体规定
家;
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序号具体规定
1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信托公司股权;
7其他对信托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⑨ 公司已承诺自完成英大信托股东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英大信托股权、不会将所持有的英大信托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

⑩ 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代他人持有英大信托股权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其他对英大信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综上,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公司股东资格。

2)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设立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序号具体规定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序号具体规定
1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序号具体规定
2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
4股东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5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以入股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6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7入股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成立未满3年的股东自成立以来,下同)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

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证券公司股东资格。

3)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资格根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法人机构股东条件的规定。企业成为控股股东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序号具体规定
1核心主业突出,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2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原则上需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
3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简洁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出资企业为企业集团或处于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结构之中的,须全面完整报告或披露集团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匿名、代持等相关情况;
4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
序号具体规定
1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
2风险管控薄弱;
3进行高杠杆投资;
4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
5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6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继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40%,具有持续出资能力。

③ 根据公司的《公司章程》,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简洁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并已全面完整披露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情况。

④ 公司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

⑤ 本次交易将优质金融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金融业务与上市公司原有的电气设备业务协同发展,推动产融结合,强化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的情形。

⑥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不存在风险管控薄弱的情形。

⑦ 公司不存在进行高杠杆投资的情形。

⑧ 公司不存在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的情形。

⑨ 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情形。

⑩ 公司不存在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符合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 本预案签署日,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英大信托及英大证券控股股东的相关资格;本次交易尚需就英大信托股权变更事项、英大证券股权变更事项,分别取得北京银保监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监局的批准,公司最终是否具备作为英大信托及英大证券控股股东的资格,应当以前述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2)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理

根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要求审查股东资格的申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根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北京银保监局应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结合上述股东资格要求和事实对照情况,在相关法律程序和上市公司相关承诺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上述批准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预案,取得北京银保监局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监局关于英大信托及英大证券股东变更的批准,属于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之一;本次交易在本次交易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方可实施。

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气及新材料设备、电力运维业务、低碳节能与工程服务相关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获得英大信托、英大证券的控股权,并间接取得英大期货的控股权,业务范围将增加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业务。

本次交易将优质金融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务与资本市场充分对接,建立持续资本补充机制,提高金融业务的竞争能力与抗风险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金融业务与上市公司原有的电气设备业务协同发展,推动产融结合,强化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将依托国家电网公司强大的产业背景和品牌优势,有效拓宽盈利来源,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整体经营业绩提升提供保证。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2017年末的总资产为908,383.56万元,2017年度的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2,978.91万元和23,943.20万元。受国家宏观环境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变化以及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原因,公司

2018年利润率预计将下降。本次交易后,预计上市公司的收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盈利能力将得到增强。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定量分析。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披露后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待前述因素确定后,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测算并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十、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关于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的承诺函上市公司1、本公司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公司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公司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在本次重组期间,本公司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有关本次重组的信息并提交有关申报文件,并保证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因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本人向参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本人保证为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本人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四、如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将暂停转让本人在公司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如有),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公司董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代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人授权公司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公司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和深圳免税集团1、本企业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置信电气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置信电气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置信电气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置信电气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置信电气董事会,由置信电气董事会代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企业授权置信电气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置信电气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责任人为本企业的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国网电科院1、本企业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及信息,副本资料或者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字与印章皆为真实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置信电气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2、本企业保证为本次重组所出具的说明及确认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3、本企业在参与本次重组过程中,将及时向置信电气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置信电气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
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之前,本企业将暂停转让本企业在置信电气直接或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置信电气董事会,由置信电气董事会代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本企业授权置信电气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置信电气董事会未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报送本企业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责任人为本企业的违法违规情节,本企业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关于认购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英大集团、国网新源1、本企业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置信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述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 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本次重组结束后,本企业因置信电气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若本企业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深圳国能1、本企业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置信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述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根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上述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之下不同主体之间转让的,不受此限。 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重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股票发行价(以下简称“发行价”),或者本次重组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2、本次重组结束后,本企业因置信电气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若本企业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济南能投、湘财证券、深圳免税集团1、本企业在本次重组中以资产认购取得的置信电气非公开发行的股份,自上述股份发行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2、本次重组结束后,本企业基于本次重组而享有的置信电气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若本企业基于本次重组所取得股份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国网电科院1、本企业于本次重组前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组完成之日起12个月内不交易或转让。 2、本次重组结束后,本企业因置信电气送红股、转增股本等情形而增持的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3、若本企业的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本企业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将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合法合规情况的声明上市公司1. 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情况。 2. 截至本声明出具日,本公司最近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最近3年内诚信情况良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1、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 2、本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关于主体资格的声明与承诺函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1、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关于不存在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事项 本企业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3、关于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事项 本企业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济南能投、湘财证券和深圳免税集团1、关于不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事项 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13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2、关于不存在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事项 本企业符合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条件,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作为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对象的情形。
关于标的资产权属情况的说明与承诺函英大集团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3.41%股权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6.81%股权。 2、标的资产涉及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企业认缴的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说明给置信电气造成的一切损失。
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中国电财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91%股权及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8.97%股权。 2、标的资产涉及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企业认缴的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说明给置信电气造成的一切损失。
济南能投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3.29%股权。 2、标的资产涉及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企业认缴的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说明给置信电气造成的一切损失。
国网上海电力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2.88%股权。 2、标的资产涉及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
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任公司,本企业认缴的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说明给置信电气造成的一切损失。
国网新源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5.04%股权。 2、标的资产涉及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企业认缴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说明给置信电气造成的一切损失。
深圳国能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37%股权。 2、标的资产涉及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企业认缴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说明给置信电气造成的一切损失。
湘财证券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74%股权。 2、标的资产涉及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企业认缴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说明给置信电气造成的一切损失。
深圳免税集团1、标的资产包括:本企业所持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0.74%股权。 2、标的资产涉及的公司为依法设立和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本企业认缴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不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 3、本企业合法拥有上述标的资产完整的所有权,标的资产不存在权属纠纷,不存在通过信托或委托持股等方式代持的情形,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权和其他第三
承诺名称承诺方承诺的主要内容
方权利或其他限制转让的合同或约定,亦不存在被查封、冻结、托管等限制其转让的情形。 4、本企业承诺及时进行标的资产的权属变更,且因在权属变更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而形成的全部责任均由本企业承担。 5、本企业拟转让的上述标的资产的权属不存在尚未了结或可预见的诉讼、仲裁等纠纷,如因发生诉讼、仲裁等纠纷而产生的责任由本企业承担。 本企业承诺对与上述说明有关的法律问题或者纠纷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违反上述说明给置信电气造成的一切损失。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等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可能与本预案披露的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十四、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公允

对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独立董事将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交易分阶段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严格履行了回避义务。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予以表决,并将采取有利于扩大股东参与表决的方式展开。此外,公司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

等中介机构,将对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股东大会提供 网络投票安排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将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本公司将单独统计并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五)股份锁定的安排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对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出具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十五、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机构资格

上市公司聘请中信建投证券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中信建投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财务顾问业务资格及保荐资格。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预案的其他内容和与本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关注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重组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导致交易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3、其他可能导致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都可能较本预案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二)审批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予以审核备案;

2、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并批准英大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5、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于英大信托股权变更的批准;

6、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于英大证券股权变更的批准;

7、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于英大证券增资事宜的批准或备案;

8、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9、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本次交易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备案、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预估,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区间为110亿元至150亿元,目前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处于初步阶段,后续还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评估准则及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开展进一步审计、评估工作,并履行国资备案程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编制和公告重组报告书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最终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备案的评估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标的资产的相关风险

(一)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风险

1、监管政策风险

2007年以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业法规和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增强,促进信托业务更加规范开展。随着我国监管部门对信托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措施不断加强,信托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子

行业之一,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将会对信托行业造成较大影响。对英大信托而言,若英大信托在新的监管形势下未能及时调整业务结构,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将有可能因不断趋严的监管政策而使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指英大信托因市场利率、汇率或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等因素造成损失的风险,涉及到自营及信托业务中各项资产业务。信托公司或信托财产投资于有公开市场价值的金融产品或者其他产品时,金融产品或者其他产品的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可能导致信托公司或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英大信托积极探索一系列应对策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做到与国家经济的市场化特别是利率市场化进程同步,有效降低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但若未来英大信托未能及时关注市场风险并调整经营策略,可能会对其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遭遇到交易对手违约而发生损失的风险。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18年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有所增加,信托资产风险率有所提高。

英大信托通过优化业务结构,深化项目风险管理控制信用风险水平。但若在未来经营中未能及时调整风险项目处置策略或实施有效的风险应对方案,短期内将可能面临风险项目增加,对公司声誉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公司由于内控程序不完善、信息系统障碍、人员操作环节的过错疏忽等造成影响或损失的风险。

英大信托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严格遵守监管要求,通过加强内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岗位分离控制、授权审批、业务流程控制等,有效降低项目运营管理中的操作风险。但若未来英大信托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操作风险点并制定纠正措施,可能会使其信托财产遭受潜在损失。

5、合规风险合规风险是指信托公司及全体员工因没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引发的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所带来的风险。

针对法律合规风险,英大信托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司业务合法合规;英大信托通过强化合规经营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内控体系,加强思想道德和职业素质教育等措施规避法律合规风险。但在业务规模逐渐扩大,行业竞争环境日趋激烈的形势下,英大信托若未能严格按照信托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规性风险监测和管理,将可能面临合规经营风险。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风险

1、监管政策风险

目前我国证券业实施的是以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为主、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对会员实施自律管理为辅的行业管理体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为了适应市场变化,行业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可能随之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将从长远上有利于证券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也将对证券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和竞争格局产生影响,给证券公司的业务开展、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不确定。若未来英大证券未能尽快适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的业务拓展受限、盈利能力下降。

2、行业竞争风险

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131家注册证券公司。中小券商面临行业内外多方的竞争压力,一方面,行业内大型券商凭借其在营业网点、客户资源和资本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中小券商在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等方面拉开较大差距,行业内市场结构呈现渐趋集中的局面,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竞争对手通过对产品和服务创新向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渗透,

已在某些领域与证券公司形成有效竞争。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证券公司的业务也面临来自互联网公司等非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

3、市场风险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受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影响,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又受到宏观经济状况、财政及货币政策、汇率、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投资者心理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证券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将会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等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若证券市场出现较大波动,英大证券的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难以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证券公司流动性不足有可能带来以下不利影响:一是资金不足,影响业务开展;二是资金链断裂,导致交易交收失败,影响证券公司业务发展及公众形象。

英大证券通过增资扩股、加强融资渠道建设、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控管理、完善资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和报告机制等多重手段降低流动性风险,但未来不排除因市场波动和融资能力不足等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5、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而导致公司遭受警告、罚款、责令整改、暂停或吊销业务资格,并可能面临监管评级下调,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风险。

针对该风险,英大证券通过建章立制、加强监督、启动风险问责程序等多重手段进行合规管理。如果未来英大证券的合规管理制度不能依据管理实际和监管要求及时更新,公司或员工在管理、执业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关采取监管措施,则可能对上市公司未来的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6、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信息系统安全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遭恶意攻击或破坏、设备故障、系统变更操作失败及系统变更非正常操作等导致的信息系统异常、设备重启或宕机无法使用等风险。

针对该风险,英大证券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加强系统及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系统变更操作方案审核管理等。但如果英大证券未能及时有效地排除信息系统异常问题,可能导致交易中断、声誉受损、受到处罚或诉讼等风险,对英大证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三、重组后上市公司相关风险

(一)业务整合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气及新材料设备、电力运维业务、低碳节能与工程服务相关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本次交易完成后,英大证券和英大信托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了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业务,业务整合与协同的难度将有所提高。上市公司能否顺利实现两类业务的整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管理与风控风险

金融业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根据金融行业的要求对原有的经营管理理念进行优化与调整。上市公司能否在短期内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与各金融板块的高度匹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一节 本次交易概况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

1、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精神,推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先后出台《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落实中央深化改革工作部署,于2018年12月发布全面深化改革十大举措,将金融业务混合所有制改革作为其中重要内容。本次重组将国家电网公司金融板块的证券、信托、期货相关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并拟于交易完成后将相关股权归集至英大集团,以理顺管理架构,打造上市金融服务平台和资本运营平台,是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和主要路径,有利于优化金融业务股权结构,提升国有资产资源配置运行效率,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带动社会资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2、深入推进产融结合,发挥金融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作用

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指出,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是当前金融工作的三大任务。长期以来,国家电网公司为强化资源统筹配置和集中运作,服务和支持电网发展,积极拓展金融业务。特别是近年来,国家电网公司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深刻把握金融业务回归本源的原则,坚持服务主业、服务行业的发展定位,深入推进产融结合,优化业务布局,改进业务管理,强化风险防控,实现金融业务嵌入式发展。本次重组通过推动金融资产上市,建立持续资本补充渠道,完善市场化运营机制,优化治理结构,有利于金融业务增强资本实力,提升市场竞争能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加稳固优质的服务支撑。

3、国家电网公司加快建设“三型两网、世界一流”能源互联网企业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力打造枢纽型、平台型、共享型企业,建设运营坚强智能电网、泛在电力物联网(“三型两网”),加快建设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能源互联网企业。金融业务是能源互联网价值链中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将推动业务模式、管理模式实现新突破。本次重组有助于加快推进金融业务转型升级,提升发展能力、盈利能力和品牌价值,更好地支撑国家电网公司“三型两网、世界一流”战略目标落地。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

1、改善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通过本次资产重组,将行业前景良好、盈利能力较强的优质金融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有效维护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一方面上市公司在原有电气设备业务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宽盈利来源;另一方面,金融业务与上市公司原有的电气设备业务协同发展,推动产融结合,强化持续经营能力。

2、充分对接资本市场,提升金融资产经营市场化水平

金融资产上市,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务与市场充分对接,提高金融业务的市场化水平及竞争能力。体制机制方面,能够推动完善金融业务市场化机制,提高市场应对能力和经营效率;经营管理方面,严格落实关于规范公司治理和透明信息披露的管理要求,能够提高经营透明度,提升整体经营水平。

3、借助上市平台拓宽融资渠道,提高金融企业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近年来,在金融行业转型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背景下,国家电网公司金融业务抓住难得机遇,实现了快速发展。通过本次重组,有利于英大信托、英大证券利用资本市场平台建立持续资本补充机制,扩大业务规模,提升企业整体竞争力;有利于优化资本结构,提高财务抗风险能力,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为推动跨越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本次交易方案概述

本次交易由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和募集配套资金两部分组成。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不以募集配套资金的成功实施为前提,最终募集配套资金成功与否不影响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的实施。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上市公司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英大信托73.49%股权和英大证券96.67%股权,具体包括:1、向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购买其分别持有的英大信托63.41%股权、3.91%股权、3.29%股权和2.88%股权;2、向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深圳免税集团购买其分别持有的英大证券66.81%股权、18.97%股权、5.04%股权、4.37%股权、0.74%股权和0.74%股权。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增资英大证券、支付本次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 资金的比例将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上述募集配套资金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基础上实施,但募集配套资金实施与否或配套资金是否足额募集,均不影响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实施。

三、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区间选取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90%
停牌前20个交易日4.584.13
停牌前60个交易日4.153.74
停牌前120个交易日4.043.64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数量情况,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济南能投、湘财证券、深圳免税集团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和深圳免税集团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下股票发行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下股票发行价格,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和深圳免税集团均不转让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各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5、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6、过渡期损益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重组交割日(含当日),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净资产的,标的资产对应的增值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如英大信托因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净资产减少的,英大信托73.49%股权对应的减值部分,于重组交割日,由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及国网上海电力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各自在英大信托的相对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如英大证券因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净资产减少的,英大证券96.67%股权对应的减值部分,于重组交割日,由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及深圳免税集团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各自在英大证券的相对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评估基准日至重组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7、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二)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3、定价基准日和定价 依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4、发行数量

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的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5、锁定期安排

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增资英大证券、支付本次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四、标的资产预估值和作价情况

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3月31日。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预估,本次重组拟购买资 产的预估值区间为110亿元至150亿元,目前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处于初步阶段,后续还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评估准则及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开展进一步审计、评估工作,并履行国资备案程序。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由于目前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等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可能与本预案披露的预估值情况存在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五、本次交易预计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本次交易拟购买资产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比例均达到50%以上,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本次交易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同时,本次交易涉及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规定,本次交易需提交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六、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次交易前,置信电气控股股东为国网电科院,国网电科院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为置信电气实际控制人。

本次交易中,置信电气拟以发行股份的方式向交易对方购买英大信托73.49%股权和英大证券96.67%股权。具体包括:1、向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购买其分别持有的英大信托63.41%股权、3.91%股权、3.29%股权和2.88%股权;2、向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深圳免税集团购买其分别持有的英大证券66.81%股权、18.97%股权、5.04%股权、4.37%股权、0.74%股权和0.74%股权。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均为国家电网公司控制的企业。

本次交易完成后,英大集团将成为置信电气的控股股东,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英大集团、国网电科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深圳国能100%股权,直接持有国网新源7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仍为置信电气实际控制人。

因此,本次交易不会导致置信电气控制权发生变更,本次交易亦不构成重组上市。

七、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向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深圳免税集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上市公司、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均为国家电网公司控制的企业,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上市公司关联董事已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上市公司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回避表决。

八、本次交易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交易已履行的决策和审批程序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已经履行的决策及批准包括:

1、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得国家电网公司原则同意;

2、本次交易方案已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

3、本次交易方案已经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予以审核备案;

2、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并批准英大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5、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于英大信托股权变更的批准;

6、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于英大证券股权变更的批准;

7、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于英大证券增资事宜的批准或备案;

8、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9、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备案、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标的资产股东资格要求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

1、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程序

(1)英大信托

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信托公司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根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22条

的规定,信托公司由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所引起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信托公司由于其他原因引起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的,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

根据本次交易安排,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未持有英大信托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英大信托73.49%股权。本次交易导致英大信托股东变更和股权结构调整,但并未导致英大信托实际控制人变更。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前述相关规定,本次交易尚需就英大信托股权变更事项取得北京银保监局的批准。

(2)英大证券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证券公司增资扩股和股权变更》(以下简称《10 号指引》)的规定,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事项服务指南】证券公司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重要条款及合并、分立审批》(以下简称《服务指南》)的规定,非上市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由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负责受理、审核及决定。

根据本次交易安排,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未持有英大证券的股权,英大证券为非上市证券公司;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将持有英大证券96.67%股权,英大证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据此,本次交易尚需就英大证券股权变更事项取得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监局的批准。

(3)英大期货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19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17条的规定,期货公司变更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增加到100%,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

以上,且涉及境外股东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除前款规定情形外,期货公司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增加到5%以上,应当经期货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

根据本次交易方案,本次交易完成后,英大证券及英大信托的控股股东由英大集团变更为上市公司,英大证券及英大信托仍分别持有英大期货77%、23%的股权,英大证券仍为英大期货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未导致英大期货股东变更或者股权结构调整,亦未导致英大期货的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不属于《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需要期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尚需就英大信托股权变更事项、英大证券股权变更事项,分别取得北京银保监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监局的批准。

2、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东资格要求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理

(1)上市公司是否符合股东资格要求

1)信托公司股东资格

根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如下:

序号具体规定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单个出资人及其关联方投资入股信托公司不得超过2家,其中绝对控股不得超过1家;
9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得作为信托公司的出资人:

序号具体规定
1公司治理结构与管理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2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3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4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5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6代他人持有信托公司股权;
7其他对信托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 公司不存在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代他人持有英大信托股权的情形。

? 公司不存在其他对英大信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综上,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托公司股东资格。

2)证券公司股东资格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设立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序号具体规定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序号具体规定
1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未达到净资产的50%,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2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条件以外,还应当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证券公司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的风险等信息,投资预期合理,出资意愿真实;
4股东入股后股权权属应当清晰,不存在权属纠纷以及未经批准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者管理证券公司股权的情形;
5入股股东应当具备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能力;出资款须为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从
序号具体规定
以入股股东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入股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6入股股东应当充分知悉并且能够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不存在未实际开展业务、停业、破产清算等影响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情形;
7入股股东应当信誉良好,最近3年(成立未满3年的股东自成立以来,下同)在中国证监会、银行、工商、税务、监管部门、主管部门等单位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

根据《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企业投资金融机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法人机构股东条件的规定。企业成为控股股东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序号具体规定
1核心主业突出,业务发展具有可持续性;
2资本实力雄厚,具有持续出资能力。原则上需符合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40%、权益性投资余额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等相关行业监管要求;
3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简洁清晰,股东、受益所有人结构透明。出资企业为企业集团或处于企业集团、控股公司结构之中的,须全面完整报告或披露集团的股权结构、实际控制人、受益所有人及其变动情况,包括匿名、代持等相关情况;
4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
序号具体规定
1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
2风险管控薄弱;
3进行高杠杆投资;
4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
5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6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

④ 公司管理能力达标,拥有金融专业人才。⑤ 本次交易将优质金融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金融业务与上市公司原有的电气设备业务协同发展,推动产融结合,强化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脱离主业需要盲目向金融业扩张的情形。

⑥ 根据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及《2017年年度报告》,公司不存在风险管控薄弱的情形。

⑦ 公司不存在进行高杠杆投资的情形。

⑧ 公司不存在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不透明的情形。

⑨ 公司不存在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的情形。

⑩ 公司不存在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或技术优势开展不正当竞争,操纵市场,扰乱金融秩序的情形。

综上,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公司符合金融机构控股股东资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截至 本预案签署日,公司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作为英大信托及英大证券控股股东的相关资格;本次交易尚需就英大信托股权变更事项、英大证券股权变更事项,分别取得北京银保监局、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监局的批准,公司最终是否具备作为英大信托及英大证券控股股东的资格,应当以前述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为准。

(2)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办理

根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银保监局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银保监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要求审查股东资格的申请,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根据《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北京银保监局应自受理之日或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结合上述股东资格要求和事实对照情况,在相关法律

程序和上市公司相关承诺得到适当履行的情形下,取得行业主管部门上述批准不存在可合理预见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根据《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及预案,取得北京银保监局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监局关于英大信托及英大证券股东变更的批准,属于本次交易实施的先决条件之一;本次交易在本次交易先决条件全部成就后方可实施。

九、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气及新材料设备、电力运维业务、低碳节能与工程服务相关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获得英大信托、英大证券的控股权,并间接取得英大期货的控股权,业务范围将增加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业务。

本次交易将优质金融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务与资本市场充分对接,建立持续资本补充机制,提高金融业务的竞争能力与抗风险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金融业务与上市公司原有的电气设备业务协同发展,推动产融结合,强化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将依托国家电网公司强大的产业背景和品牌优势,有效拓宽盈利来源,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整体经营业绩提升提供保证。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2017年末的总资产为908,383.56万元,2017年度的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2,978.91万元和23,943.20万元。受国家宏观环境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变化以及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原因,公司2018年利润率预计将下降。本次交易后,预计上市公司的收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盈利能力将得到增强。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定量分析。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披露后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工

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待前述因素确定后,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测算并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第二节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基本信息

中文名称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anghai Zhixin Electric Co.,Ltd.
股本1,356,167,823股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223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天山西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宋云翔
营业期限1997年11月14日至长期
上市地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3年10月10日
股票代码600517
股票简称置信电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000134645920X
经营范围电气(母线槽、高低压柜、开关箱、变压器、箱式变电站、电缆、输配电工具及材料)领域、节能环保领域、电子信息科技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生产(外发加工)销售自身开发的产品;电力设备及系统、输配电设备及配件、节能环保设备、仪器仪表的销售;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电力建设工程施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2003年9月,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3〕113号文”核准,置信电气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25,0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后公司股本总额为79,830,000股。

(三)历次股本变更情况

2005年6月10日,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转增股本79,830,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159,660,000股;

2006年4月11日,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2.5股,共转增股本39,915,000股,转增后总股本增加至199,575,000股;

2007年9月3日,公司向社会投资者公开发行6,66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增发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06,235,000股;

2008年4月24日,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红股5股,共计派发103,117,500股;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5股,共计转增103,117,500股。变更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412,470,000股;

2009年6月9日,公司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红股2股,并按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3股,分配方案实施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618,705,000股;

2013年1月16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8号)核准,公司向国网电科院非公开发行72,696,272股购买相关资产,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691,401,272股。

2014年6月26日,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共计转增553,121,018股,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244,522,290股。

2015年12月11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917号)核准,公司向国网电科院非公开发行111,645,533股购买相关资产,发行后公司的总股本增加至1,356,167,823股。

(四)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截至2019年3月15日,置信电气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比例持股数量(万股)
国网电科院31.57%42,813.90
上海置信(集团)有限公司15.33%20,785.78
上海置信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7.16%9,706.95
中央汇金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91%2,590.2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时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54%738.69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0.47%640.12
姚佑国0.42%572.57
安泰创业投资(深圳)有限公司0.31%421.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中证央企结构调整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0.25%334.48
方言卓0.23%317.66
合计58.19%78,921.38
中文名称国网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tate Grid Electric Power Research Institute
注册资本600,000万元
住所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诚信大道19号
法定代表人冷俊
经营期限2001年12月04日至长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 号913201157331580674
经营范围电力及其它工业控制、计算机及配件、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电子及信息产品、通信设备(不含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的理论

研究、技术开发、产品制造、销售、技术服务;电力高压计量、试验及安装调试工程;科技期刊的编辑出版、发行;承包境外电力系统与水利电力测控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及本企业和成员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本企业和成员企业科研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仪器仪表、机械设备、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对外劳务合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对本公司的控制关系图

(三)最近六十个月的控制权变动情况

最近60个月内,公司控制权未发生变化,控股股东为国网电科院,国网电科院是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电网公司10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五、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

置信电气所属行业为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在电力行业“清洁低碳,绿色发展,智能高效,创新发展”的大趋势下,置信电气发展为涵盖电气及新材料设备制造、电力运维、低碳节能与工程服务三大业务板块的综合性企业。面对传统业务产能过剩、市场竞争激烈以及主要产品原材料上涨等问题,置信电气在夯实传统业务基础,不断开展科研创新的同时,积极在综合能源服务、碳资产管理等相关领域加强市场开拓,开展业务创新。

六、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数据

(一)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9月30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
资产总计930,164.19908,383.56895,934.55
负债合计584,232.44532,320.83523,740.10
所有者权益345,931.76376,062.73372,194.4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25,442.75354,354.37350,753.69
项目2018年1-9月2017年度2016年度
营业收入284,869.79572,978.91698,711.03
营业利润-17,653.5732,830.9756,892.43
利润总额-17,551.6034,297.4862,111.77
净利润-15,729.6925,145.9049,228.6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5,011.7823,943.2047,278.08
项目2018年1-9月2017年度2016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81,724.68-75,772.86127,222.45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656.94-853.27-4,294.3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1,780.6425,423.67-110,043.1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44,581.37-51,220.6812,360.62

场明显无关的除外)或者刑事处罚;最近3年内诚信情况良好,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第三节 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

(一)英大集团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李荣华
注册资本3,326,500万元(注)
成立时间2007年10月18日
经营范围投资与资产经营管理;资产托管;为企业重组、并购、战略配售、创业投资提供服务;投资咨询;投资顾问。(“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6号
法定代表人寇伟
注册资本82,95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03年5月13日
经营范围输电(有效期至2026年1月25日);供电(经批准的供电区域);对外派遣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实业投资及经营管理;与电力供应有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电力生产调度信息通信、咨询服务;进出口业务;承包境外工程和境内国际招标工程;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出口;在国(境)外举办各类生产性企业。(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名称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盖永光
注册资本1,300,000万元
成立时间1993年12月18日
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有价证券投资;成员单位产品的消费信贷、买方信贷及融资租赁。(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公司名称济南市能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A座二层
法定代表人张冀鲁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成立时间1998年4月20日
经营范围电力建设基金及能源资金的运营管理;能源建设项目的预算审查及相关业务咨询服务;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产权关系结构图

(四)国网上海电力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122号
法定代表人钱朝阳
注册资本13,216,206.3898万元
成立时间1989年10月20日
经营范围发供电供热,燃气经营,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监理服务,电力设备设计、开发、销售及咨询,电力项目的设计、技术开发与咨询,电力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改造服务,通信建设工程施工及相关设计、咨询、开发,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新能源技术开发,从事电力科技、环保科技、节能科技、能源科技领域内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五)国网新源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广路二条一号
法定代表人林铭山
注册资本1,028,571万元
成立时间2005年3月31日
经营范围从事开发、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抽水蓄能电站、新能源电站和可再生能源项目等业务;从事与上述业务相关的工程咨询、安装施工、检修、调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培训、劳务输出、科技开发等业务。

(六)深圳国能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国能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保税区国电科技现代物流中心1栋1、2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新
注册资本38,285.531万元
成立时间2005年07月06日
经营范围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海上、航空、公路国际货运代理;展览展示策划;会议和会务策划;信息咨询;电力及通讯设备、电子设备、信息化产品和电脑软硬件、自动控制系统及控制设备的技术开发和销售;系统集成;自有物业租赁;物业管理;机票、火车票、船票代售;园林设计与施工;园林绿化工程;环境工程;绿化养护服务;园林绿化相关产品销售;日用百货、化妆品和卫生用品、玩具的批发和零售;经营电子商务,从事广告业务;儿童游乐场设计、木屋设计及工程勘察设计;销售游乐、运动设备;木屋建筑工程施工及销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葡萄种植、葡萄酒酿造和畜牧业在保税区经营国际贸易,转口贸易,仓储及相关业务,搬运装卸;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大型物件运输;预包装食品(不含复热预包装食品)批发(非实物方式);酒类及其他非酒精饮料的批发和零售;乳制品、肉制品的批发;主题公园建设;提供住宿服务;卷烟销售,旅游及养老服务;餐饮服务。

(七)湘财证券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注册资本368,312.9755万元
成立时间1996年8月2日
经营范围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业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凭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在核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

(八)深圳免税集团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市国有免税商品(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35-36楼
法定代表人陈少群
注册资本160,000万元
成立时间1984年04月06日
经营范围日用百货,家用电器,粮油,副食品,食品罐头,饮料,土产品,美术工艺品,服装,水果,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审证字第178号外贸企业审定证书规定项目办理。在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糖、烟、酒。利用保税仓,经营转口贸易业务,电子产品,纺织品,石油产品(不含危险物品)的购销。(凡属专营商品按规定办)以下项目凭行业许可证经营仓储运输、汽车修理、金银饰品、房屋租赁、饮食娱乐服务、物业管理、酒店管理;机动车辆停放服务(由分支机构经营);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2月7日)。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中,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新源、深圳国能、国网上海电力均为国家电网公司控制企业。英大集团为湘财证券参股股东,国家电网公司通过英大集团间接持有湘财证券股权。除此之外其余交易对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交易对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情况说明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置信电气控股股东为国网电科院,国网电科院是国家电网公司全资子公司;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新源、深圳国能、国网上海电力与上市公司均为国家电网公司控制企业,为上市公司关联方。

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英大信托(一)基本情况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乙18号院1号楼英大国际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王剑波
成立日期1987年3月12日
注册资本402,900.595031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63156288R
经营范围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国家电网公司

英大集团英大信托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

63.41%3.91%2.88%

100%51%

49%南方电网济南能投济钢集团网瑞物产

25%3.29%0.82%0.69%100%

国务院国资委

100%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英大信托的控股股东为英大集团,英大集团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电网公司10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为英大信托的实际控制人。

3、重要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情况

(1)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英大信托无控股子公司。

(2)分支机构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英大信托无分公司和营业部。

(二)主营业务情况

1、主营业务概况

英大信托是国家电网公司旗下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坚持产融结合,坚持市场化方向,充分发挥信托功能和制度优势,实现嵌入式发展。英大信托的主营业务包括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其中,信托业务指英大信托作为信托财产管理人,从事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等业务;固有业务指英大信托为实现投资收益、利息等,从事存放同业、贷款、投资等业务。

2、市场竞争情况

截至2018年12月31日,国内共有68家信托公司。根据中国信托网2018年公布的信托公司排名,在68家信托公司中,英大信托资本实力排名为第37名,营业收入排名为第41名,净利润排名为第37名,综合实力排名为第41名。英大信托各项排名均处于行业中等水平。

英大信托经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从事各类信托业务,竞争对手主要为行业内其他信托公司。截至2018年12月31日,信托行业整体信托资产规模为227,012.63亿元,英大信托管理信托资产规模为3,185.81亿元,占行业整体 规模比重为1.40%。

从行业整体情况来看,信托公司所处的“大资管”行业,具有市场容量巨大、

领域和门类广阔、市场参与主体和潜在客户众多的特点,虽然英大信托与中信信托等行业排名前列的信托公司在规模和体量上存在差距,但依托于强大的股东背景和专业化的产业服务能力,英大信托通过走差异化发展之路,以电网企业为核心,以供应链金融业务为突破口,深耕清洁能源综合金融服务,拓宽产业链客户覆盖范围,打造产业链金融服务网络,在电力、能源、产业链金融等领域具有专业化优势。

3、竞争优势

(1)行业经验优势

在信托业务领域,英大信托基于自己独特的背景资源及专业实力,建立了在电网领域的绝对优势,充分利用信托制度特点,为电网企业提供灵活便捷的资金资产管理服务;在全面布局传统信托业务的同时,大力开拓电力产业链金融业务,在清洁能源发电、电网供应链金融等领域建立了优势地位,同时积极稳妥拓展房地产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资产证券化等主流业务。未来,英大信托将在能源金融领域努力实现“国内一流、国际知名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专家,清洁能源领域金融服务领航者”的战略愿景,提升在电力产业链资源整合与清洁能源领域金融服务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扩大行业优势,打造助力清洁能源发展、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优秀信托公司。

在固有业务领域,英大信托坚持“风控优先、收益合理、布局科学”的原则,以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保证收益贡献,适当开展权益类及非标产品投资,提高收益水平。在加强风险防控的前提下,不断提升资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2)认可度优势

三十多年来,英大信托形成了务实稳健的经营风格,各项业务稳步增长,获得了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及客户的认可。英大信托连续10年荣登中国社科院和金融时报社联合评选的“中国金融机构排行榜”,并被授予“金龙十年·非凡成就奖”,先后多次获得“最佳信托公司”、“最佳稳健增长信托公司”、“最具影响力信托公司”、“最具创新力信托公司”等称号,在信托行业评级中连续2年获评最高等级A级。

(3)人才队伍优势

英大信托高度重视人才的引进与培养,具有良好的企业文化与融洽的工作氛围。在人才队伍建设方面,英大信托注重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人才队伍,形成了年龄结构合理、高学历人才储备丰富的人才队伍;在人才使用方面,英大信托打造了“双通道”,为员工提升充足的发展空间;在人才激励约束方面,英大信托持续优化市场化的激励约束机制,执行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和差异化薪酬制度。

(三)主要财务数据

英大信托最近两年合并口径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资产总额901,660.41620,201.89
负债总额57,392.149,596.78
所有者权益合计844,268.26610,605.11
营业收入113,157.87106,675.00
营业利润76,782.3180,569.12
利润总额76,858.4280,712.03
净利润59,311.2560,889.98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
信托业务收入89,695.6382,076.71
固有业务收入23,411.1124,595.28
其他收入51.133.00
合计113,157.87106,675.00

2018年,英大信托实现收入113,157.87万元,同比2017年增长6.08%,其中信托业务收入89,695.63万元,同比2017年增长9.28%,固有业务收入23,411.11万元,同比2017年下滑4.81%。

2018年,受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特别是金融行业去通道、去杠杆、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等一系列因素综合影响,信托公司展业难度加大,市场拓展进入调整期,英大信托根据“产融结合”的战略部署,围绕服务产业、服务实体经济、推动业务转型,大力拓展相关业务领域,2018年末管理信托资产规模达到3,185.81亿元,较2017年末增长13.27%。基于管理信托资产规模增加和信托业务手续费率变动的综合影响,英大信托2018年信托业务收入达到89,695.63万元,较2017年增长9.28%。

2018年,英大信托固有业务实现收入23,411.11万元,较2017年下降4.81%。主要是由于2018年资本市场一直处于弱行情,债市违约事件频发,信用风险加大,与固有业务风险匹配的投资渠道收窄,收益与风险适中的投资产品较难匹配,因此英大信托加大了货币基金、银行理财等短期、低风险、低收益的业务方向配置规模,从而 导致固有业务收入减少。

(2)英大信托2017年、2018年费用及支出情况

英大信托费用支出主要体现为业务及管理费、税金及附加、资产减值损失。2017年和2018年,英大信托上述费用支出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
业务及管理费20,222.6519,177.71
税金及附加812.30700.42
资产减值损失15,340.626,227.73
合计36,375.5626,105.87

2018年,英大信托计提资产减值损失15,340.62万元,较2017年增加146.33%。主要是由于英大信托基于审慎原则,对依据资产五级分类情况划分至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中的部分股票投资计提减值损失,合计对表内资产计提资产减值损失金额为15,340.62万元。

2、英大信托2018年营业收入实现增长,但净利润出现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8年,英大信托实现营业收入113,157.87万元,同比增长6.08%,实现净利润59,311.25万元,同比下降2.59%。净利润未能与营业收入同比增长,主要是由于英大信托2018年计提了15,340.62万元资产减值损失,较2017年的计提金额6,227.73万元增加了9,112.89万元,增幅为146.33%。

3、英大信托2018年资产与负债的主要构成及其大幅增加的具体内容,及变化与业务模式及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2017年及2018年,英大信托的资产主要由存放同业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构成,负债主要由应交税费和其他负债构成。具体数据及占比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金额占比金额占比
存放同业款项22,925.252.54%75,398.3712.1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20,000.002.22%21,500.083.47%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843,194.2393.52%497,716.2180.25%
小计886,119.4898.28%594,614.6595.87%
资产总计901,660.41100.00%620,201.89100.00%
应交税费17,217.0530.00%7,728.4280.53%
其他负债38,691.2667.42%789.708.23%
——应付股利38,157.4166.49%397.174.14%
小计55,908.3097.41%8,518.1288.76%
负债合计57,392.14100.00%9,596.78100.00%

(1)英大信托2018年资产的主要构成及其大幅增加的具体内容,及变化与业务模式及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2018年12月31日,英大信托资产总额为901,660.41万元,较2017年12月31日增加281,458.52万元,增幅为45.38%,主要是由于2018年南方电网向英大信托增资229,200万元以及英大信托2018年新增留存收益所致。从资产具体科目来看,2017年末和2018年末,存放同业款项、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三项合计占比分别 为95.87%和98.28%,其中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占比分别为80.25%和93.52%,是英大信托资产的主要构成部分。2018年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较2017年末增加345,478.02万元,主要是由于英大信托自有资金增加后,投资于资管计划、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导致的相应科目变动。

英大信托根据中国银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事存放同业、贷款、投资等业务,并取得投资收益、利息等固有业务收入。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统计数据,2018年信托行业固有资产规模为7,193.15亿元,较2017年增加9.34%,英大信托2018年资产规模增速高于行业增速,主要是由于获得股东增资款所致。

(2)英大信托2018年负债的主要构成及其大幅增加的具体内容,及变化与业务模式及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英大信托的负债主要由应交税费和其他负债中的应付股利构成。

英大信托2018年应交税费增加9,488.63万元,增幅为122.78%,主要是由于根据《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号),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执行。英大信托于2018年起计提相应税费,从而导致应交税费期末余额增加。

英大信托2018年应付股利增加37,760.24万元,增幅为9,507.32%,主要是由于英大信托在与英大集团和南方电网签订的《关于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中约定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含本日)期间的损益,由原股东承担和拥有。英大信托于2018年4月23日就利润分配事项作出股东会决议:根据2017年盈利情况,结合2018年资金计划、净资本管理需要,统筹考虑增资协议对过渡期损益的安排,对英大信托2017年

4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净利润一次性计提,分四年对原有股东进行现金分配;对英大信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的损益,在2018年计提并在2019年至2021年对原有股东进行现金分配。截至2018年12月31日,英大信托已计提尚未分配的应付股利余额为38,157.41万元。

置信电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四)英大信托业务资质

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1英大信托金融许可证0038644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2012.12.06许可经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以批准文件所列的为准
2关于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的批复银监复[2008]13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04.15核准英大信托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资格,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
3关于批准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的批复银监鲁准[2010]49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22010.03.08批准英大信托以固有资产从事股权投资业务资格
4关于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批复银总部复[2010]5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0.12.29批准英大信托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同业拆借业务(拆入、拆出资金限额3.5亿元,拆入资金最长期限7天)
5关于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的批复京银监复[2015]613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32015.09.17批准英大信托股指期货交易业务资格
6关于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批复京银监复[2016]368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2016.07.11批准英大信托受托境外理财业务资格
7关于广东粤财信托等六家信托公司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市协发[2018]149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18.11.22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

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同。

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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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承销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8中国人民银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通知书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4.06.26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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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英大信托报告期内增资情况

2017年11月2日,根据北京产权交易所出具的《投资资格确认意见函》,英大信托在北京产权交易所挂牌的增资项目征集到一家投资人南方电网。

2017年11月10日,英大信托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引入战略投资者实施增资并调整股权结构的议案》,同意引入南方电网作为 英大信托战略投资者实施增资,本次增资金额为22.92亿元,其中1,007,251,487.58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作为资本公积。

2017年11月22日,英大信托与南方电网签署《关于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增资协议》。约定南方电网出资人民币22.92亿元,认购英大信托新增全部注册资本人民币1,007,251,487.58元,增资完成后在英大信托的股权比例为25%。

2018年1月18日,中国银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北京银监局关于英大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并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京银监复〔2018〕27号),批准了南方电网向英大信托增资事宜以及相关的英大信托注册资本变动事项。

南方电网本次向英大信托增资的增资价格以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结果为依据确定。根据北京大地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北京大地评报字[2017] 1071 号评估报告(备案编号:17-50),截至2017年3月31日,英大信托全部股权的评估值为687,600.00万元,较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573,999.04万元增值113,600.96万元,增值率为19.79%。

二、英大证券

(一)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置信电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成立日期1996年4月15日
注册资本27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2515XB
经营范围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融资融券;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期货IB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英大证券

深圳免税集团国网新源深圳国能都城伟业

100%

中国电财英大信托湘财证券

英大集团国家电网公司

100%100%51%

49%

66.81%18.97%5.04%4.37%0.74%3.33%0.74%70%

15.60%63.41%

国务院国资委

100%

注:英大信托的股权结构详见本预案“第四节 交易标的基本情况”之“一、英大信托”之“(一)基本情况”之“2、产权及控制关系”。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英大证券的控股股东为英大集团,英大集团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国务院国资委持有国家电网公司100%股权,国务院国资委为英大证券的实际控制人。

3、重要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情况

(1)重要子公司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英大证券共有控股子公司1家,具体情况如下:

置信电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①英大期货

公司名称英大期货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甘正在
成立日期1996年4月17日
注册资本5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24320N
经营范围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英大证券持股77%、英大信托持股23%
分公司
序号所在城市名称
1南京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2长沙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分公司
3郑州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河南分公司
4成都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分公司
5兰州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分公司
6上海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7济南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分公司
8广州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分公司
营业部
序号所在城市名称
1深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园岭三街证券营业部
2深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横岗证券营业部
3深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4深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华侨城证券营业部
5深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新城广场证券营业部

置信电气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修订稿)

6深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龙岗盛龙路证券营业部
7深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松岗立业路证券营业部
8深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龙华梅龙路证券营业部
9深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海秀路证券营业部
10深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前海路证券营业部
11深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沙井中心路证券营业部
12北京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朝阳证券营业部
13上海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
14上海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虹桥证券营业部
15天津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新开路证券营业部
16重庆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渝鲁大道证券营业部
17南昌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昌解放西路证券营业部
18武汉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汉阳大道证券营业部
19南京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汉中路证券营业部
20无锡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志强路证券营业部
21兰州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兰州庆阳路证券营业部
22长沙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沙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
23沈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
24福州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25东莞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东城证券营业部
26遂宁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遂宁遂州中路证券营业部
27成都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
28成都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成都水碾河路证券营业部
29绵阳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绵阳体运村路证券营业部
30自贡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自贡汇川路证券营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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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证券主要业务板块包括证券经纪、信用交易、投资银行、自营投资、资产管理、期货等。2018年度,证券经纪业务及信用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自营投资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期货业务收入(分部口径)占比分别为42.66%、5.98%、9.49%、8.34%、18.04%,是英大证券主要的业务收入来源。

英大证券主要业务介绍如下:

(1)证券经纪业务

证券经纪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证券交易代理、理财产品销售等服务。

截至2018年末,英大证券客户A股证券账户数为88.00万户,较2017年末增长2.33%。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升级,宏观经济基本面不确定性增加,投资者投资意愿有所降低。同时,近年来行业内网上开户、见证开户等业务迅速开展,行业竞争加剧,英大证券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市场占有率有所下降。受此影响,2018年度代理股票基金交易额为3,462.30亿元,同比下降26.38%,实现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9,283.26万元,同比下降31.58%。

(2)信用交易业务

信用交易业务,主要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股票质押交易以及约定购回交易等方式,为投资者提供全面高效的投融资服务。

2018年,股票市场有一定波动,二级市场成交量同比减少,沪深市场的融资融券业务需求有所下降。受此影响,2018年,英大证券两融账户新开户数为202户,较2017年减少1,126户;2018年末融资融券余额为13.79亿元,较2017年末减少6.70亿元;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余额为5.49亿元,较2017年末减少4.49亿元。

(3)自营投资业务

自营投资业务,利用公司自有资金进行权益类投资、网下新股申购以及量化股指期货业务。利用公司自有资金买卖固定收益证券的业务,同时也包含合规融资买卖固定收益证券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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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宏观经济基本面不确定性增加,股票市场有一定波动。在此背景下,英大证券未扩大权益类投资规模,2017年度、2018年度权益类投资规模均为6.00亿元;在固定收益类投资方面,最近两年,英大证券通过严格控制风险,取得了稳健的投资收益,2018年度固定收益类投资规模为39.36亿元,同比增长17.37%。

(4)投资银行业务

投资银行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保荐、承销、财务顾问以及有关咨询服务。

2018年度,英大证券投资银行业务在债券承销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完成债券主承销家数8家,较2017年度增加3家;完成债券主承销金额312,200万元,较2017年度增加142,200万元,债券承销家数、金额均较2017年度有所提升。

(5)资产管理业务

资产管理业务,主要为客户提供资产管理和投资顾问服务。

截至2018年末,英大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为258.75亿元,较2017年末增加192.38亿元。其中,定向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较2017年末增加173.41亿元,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与2017年末基本持平,专项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较2017年末增加19.00亿元。

(6)期货业务

期货业务,公司控股英大期货,英大证券期货业务主要由控股子公司英大期货开展。英大期货主要为客户提供期货经纪、投资咨询和资产管理服务。

近年来期货市场同质化竞争加剧,行业手续费率持续降低,保证金利息收入受银行利率政策影响大幅下降,交易所手续费返还比例下降,行业净利润呈整体下滑趋势。受此影响,英大期货2018年度期货业务成交金额为14,826.60亿元,较2017年度降低12.02%;实现手续费收入10,987.59万元,较2017年度降低24.67%。

2、市场竞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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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2017 年证券公司经营业绩排名,截至2017年末,在参与经营业绩排名统计的98家证券公司中,英大证券总资产排名为第78名,净资产排名为第84名,净资本排名为第84名,营业收入排名为第80名,净利润排名为第74名。

截至2018年末,国内共有证券公司131家。按照资产规模、收入及利润规模等经营指标,中信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等证券公司处于行业前列,各项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也领先于其他同行业证券公司。

英大证券致力于打造为电网产业链及能源领域的特色精品券商,凭借其在该领域形成的服务经验优势及资源获取优势,未来市场空间较大,将成为该领域中具有相对竞争地位的证券公司。

3、竞争优势

(1)行业经验优势

英大证券在能源电力行业深耕多年,长期为电网产业链上下游及能源行业的企业提供股权融资、债券融资、并购重组、投资咨询、资产管理等综合性金融服务,在该领域积累了丰富的金融服务经验,形成了行业内独特的竞争优势。英大证券将积极发挥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优势,以能源电力行业为重点,继续扩大行业经验优势,探索产业链金融业务,通过债权融资、资产证券化、永续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绿色债券等多种方式为企业发展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2)业务布局优势

英大证券已形成为客户提供综合化、全方位金融服务的经营模式,通过向客户提供某一金融产品作为切入点、深入挖掘客户其他金融服务的需求,推动各项金融业务的均衡开展。

目前英大证券业务类型丰富,布局全面,拥有证券经纪、自营、保荐、承销、投资咨询、资产管理、融资融券、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等业务资质,其控股子公司英大期货拥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资格、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郑州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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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交易所等的会员资格。全面的业务布局不仅有利于英大证券为客户提供综合化、全方位的服务,还有利于分散英大证券的业务风险,减小业绩波动幅度。

(3)市场声誉优势

英大证券是国内成立较早的证券公司,其自成立以来经营管理取得了长足进步。在二十余年的发展历程中英大证券建立了良好的声誉,行业知名度和品牌影响力不断提升。

经纪业务方面,英大证券积极为广大客户提供交易通道、投资顾问、研究咨询、金融产品、信用交易等个性化、多元化、高品质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满足投资者不断发展的财富管理需求。固定收益业务方面,英大证券不断加强政策研究与市场研判,强化核心投资能力,优化投资交易管理机制,严控信用风险,连续多年保持了稳定的投资收益。投资银行业务方面,英大证券以IPO、并购重组、债券融资为重点,积极向电网产业链延伸,逐步积累了一批优质客户,为后续业务拓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资产管理业务方面,英大证券在年金管理领域积极拓展,不断扩大服务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范围和规模,其于2018年12月成功举办首届英大年金论坛,提升了在年金管理领域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研究业务方面,英大证券研究工作以创立研究品牌为目标,努力克服自身条件限制,加强行业研究和成果推广,市场影响力稳步提升。

(三)主要财务数据

1、英大证券最近两年合并口径未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8年度2017年12月31日/2017年度
资产总额1,247,100.961,361,555.93
负债总额875,612.19994,441.36
所有者权益合计371,488.76367,114.57
营业收入56,376.5865,830.48
营业利润5,330.3516,477.40
利润总额5,073.0219,276.41
净利润4,053.2815,1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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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主要证券公司盈利模式较为单一,业务收入来源仍然以证券经纪、证券自营等传统业务为主,业务较易受到宏观经济、行业监管政策等影响而出现波动。2018年,中美贸易摩擦升级,宏观经济基本面不确定性增加,金融去杠杆导致流动性环境趋紧,社会融资平均成本上升,债券市场违约现象频出,行业监管逐步趋严,国内券商各业务线均持续承压。

2018年全行业131家证券公司共计实现营业收入2,662.87亿元,同比下降14.47%;实现净利润666.20亿元,同比下降41.04%。其中,共有106家券商盈利,25家亏损,亏损占比为19.08%。受外部环境影响,英大证券经纪、自营投资、投资银行、融资融券、期货业务收入均出现同比下滑的情况,2018年实现营业收入56,376.58万元,同比下降14.36%,实现净利润4,053.28万元,同比下降73.24%,与行业基本趋势一致。

2017年度、2018年度,各业务板块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同比增减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同比
营业收入合计56,376.5865,830.48-14.36%
其中:证券经纪业务及信用业务24,049.6031,037.97-22.52%
自营投资业务5,350.048,659.47-38.22%
投资银行业务3,368.605,441.92-38.10%
资产管理业务4,700.753,191.0047.31%
期货业务10,171.6312,896.22-21.13%
其他及分部间抵销8,735.964,603.9189.75%
营业支出合计51,046.2349,353.083.43%
其中:证券经纪业务及信用业务19,612.0219,497.090.59%
自营投资业务2,212.871,521.9145.40%
投资银行业务7,385.085,364.3937.67%
资产管理业务2,431.271,664.3246.08%
期货业务8,970.779,113.74-1.57%
其他及分部间抵销10,434.2312,191.63-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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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英大证券实现营业收入56,376.58万元,较2017同期降低9,453.90万元,降幅为14.36%,营业收入变动的原因为:

① 2018年二级市场出现波动,投资者投资意愿降低,且行业竞争加剧,证券经纪业务佣金费率、市场占有率有所下降,证券经纪业务收入同比下降。另外,2018年下半年融入资金成本明显提升,业务利差空间收窄。受此影响,信用业务收入规模较2017年出现了一定程度下降。综上,2018年度证券经纪业务及信用业务实现营业收入24,049.60万元,同比降幅为22.52%;

② 2018年,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宏观经济基本面不确定性增加,股票市场有一定波动,权益类自营业务投资收益同比减少。与此同时,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维持稳定的投资收益,起到收入稳定器的作用。2018年度自营投资业务实现营业收入5,350.04万元,同比降幅为38.22%;

③ 2018年,债券一、二级市场利率均出现明显上升,部分债券发行人延长发行甚至取消发行。同时,部分股权类项目未能如期发行,导致承销业务收入低于预期。综上,2018年度投资银行业务实现收入3,368.60万元,同比降幅为38.10%;

④ 近年来期货市场同质化竞争加剧,行业手续费率持续降低,保证金利息收入受银行利率政策影响大幅下降,交易所手续费返还比例下降,行业净利润呈整体下滑趋势。2018年度期货业务实现营业收入10,171.63万元,同比降幅为21.13%。

2、英大证券为维护经营及业绩稳定作出的主要安排

目前英大证券业务收入来源仍然以证券经纪、证券自营等传统业务为主,相关行业政策变化及行业周期波动对英大证券的经营有一定影响,为维护经营及业绩稳定,英大证券做出如下安排。

(1)充分利用英大证券服务电力行业的经验,增强产融协同效应

英大证券在电网产业链及能源行业有着丰富的金融服务经验,本次重组后英大证券将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金融业务与上市公司及国家电网公司现有产业实现协同发展,推动产融结合,强化持续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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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挥固定收益业务收入稳定器作用,提高投资收益

近年来,英大证券通过严格控制风险,在固定收益类自营业务取得了稳健的投资收益,已成为英大证券经营业绩的“稳定器”。英大证券将继续完善和充实策略研究体系,强化核心投研能力,稳妥制定投资策略,合理把握市场节奏,适当提高投资规模,以充分发挥固定收益业务收入稳定器作用,提高英大证券盈利能力。

(3)加大各项业务拓展力度,减少收入波动

目前英大证券业务收入来源仍然以证券经纪、证券自营等传统业务为主,英大证券将继续加大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业务、信用业务、期货业务等其他业务的拓展力度,分散英大证券的业务风险,减小业绩波动幅度。

(4)强化经营管控,合理安排成本费用支出及完善绩效考核

英大证券将通过加强计划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管控等方式合理有序地安排成本费用支出,平衡业务需求和成本控制;同时英大证券将参考行业通行做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化绩效考核方式,确保业绩激励有力,发挥考核激励作用,充分传导考核压力,提升英大证券整体经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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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英大证券及其子公司业务资质

1、英大证券业务资质

(1)英大证券本部业务资质

序号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1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00809中国证监会2017.11.10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自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
2关于核准英大证券证券承销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81号中国证监会2009.02.25业务范围增加证券承销业务
3关于核准英大证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234号中国证监会2009.03.17业务范围增加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
4关于核准英大证券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89号中国证监会2009.10.28业务范围增加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关于核准英大证券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1038号中国证监会2010.08.02业务范围增加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
6关于核准英大证券保荐机构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326号中国证监会2011.03.04核准英大证券保荐机构资格
7关于核准英大证券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118号中国证监会2013.08.26业务范围增加融资融券业务
8关于核准英大证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批复深证局许可字[2014]156号深圳证监局2014.09.23业务范围增加代销金融产品业务
9关于核准英大证券为期货公证监许可中国证监会2010.12.29核准英大证券为英大期货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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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批复[2010]1931号
10关于英大证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的反馈意见深圳局机构字[2010]204号深圳证监局2010.07.27同意英大证券实施证券经纪人制度
11关于英大证券开展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的无异议函深证局机构字[2011]179号深圳证监局2011.09.14对英大证券开展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单客户多银行服务无异议
12关于接受江西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7个单位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批复深证所复字[1994]第18号深圳证券交易所1994.06.29
13关于同意开通财富证券等会员单位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深证会[2016]33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6.11.07同意开通英大证券相关交易单元的深港通下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14关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开通的通知深证会[2013]64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07.25同意英大证券开通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权限
15关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开通的通知深证会[2013]2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13.02.02同意英大证券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
16关于确认英大证券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27号上交所2013.02.28确认英大证券的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权限,初期业务规模为1.2亿元
17关于确认英大证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上证会字[2013]125 号上交所2013.07.25确认英大证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交易权限,初期业务规模为21亿元
18关于英大证券成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的通知上证函[2015]2398号上交所2015.12.02同意英大证券成为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开通股票期权经纪业务交易权限
19关于确认相关会员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权限的通知上证函[2017]94号上交所2017.01.23确认英大证券的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权限
20关于同意吸收蔚深证券有限上证会[96]字第上交所199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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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责任公司4为本所会员的批复008号
21关于同意开通英大证券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的通知上证函[2014]665号上交所2014.10.14同意开通英大证券A股交易单元的港股通业务交易权限
22关于期权结算业务资格有关事宜的复函中国结算函字[2015]233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5.10.28同意英大证券报送的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申请
23关于同意英大证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乙类结算参与人的批复中国结算函字[2008]55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08.05.14同意英大证券成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乙类结算参与人
24上海B股结算业务开通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03.07.02开通上海B股结算业务
25深圳B股结算会员资格确认书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2003.04.22开通深圳B股结算业务
26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主办券商资格)股转系统函[2013]991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3.12.06同意英大证券作为主办券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推荐业务和经纪业务
27主办券商业务备案函(做市业务)股转系统函[2014]2248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4.12.10同意英大证券作为做市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事做市业务
28关于申请参与转融通业务的复函中证金函[2014]358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4.11.29同意英大证券参与转融通业务
29关于开通转融券业务的通知中证金函[2016]239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6.12.26同意英大证券开通转融券业务
30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证0164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11.02

蔚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系英大证券曾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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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31关于反馈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的函中证协函[2013]219号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03.15同意英大证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实施方案
32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汇资字第SC20130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2013.03.222016.03.225
33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英大证券同业拆借限额相关事宜的批复银总部函[201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2015.01.07
34代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资格确认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7.02.09同意英大证券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代理资格的申请
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1英大证券江苏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2707中国证监会2017.11.20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2英大证券湖南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4206中国证监会2017.11.09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3英大证券河南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02216中国证监会2017.06.29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代销金融产品
4英大证券四经营证券期货000000010805中国证监会2016.11.24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汇发[20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的规定:证券公司经营外汇业务应按有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领取《证券业务外汇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除因公司更名、外汇业务范围调整等情况需按有关规定及时申请换领《许可证》外,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证券公司无需定期更换《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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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川分公司业务许可证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相关的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
5英大证券甘肃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09771中国证监会2016.11.01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6英大证券上海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1092中国证监会2017.11.29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限承揽);证券资产管理(限承揽);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7英大证券山东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3002中国证监会2017.01.19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
8英大证券广东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06588中国证监会2017.03.02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代销金融产品;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融资融券;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
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1英大证券深圳园岭三街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4120中国证监会2019.01.29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限承揽);证券资产管理(限承揽);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2英大证券横岗经营证券期货000000024315中国证监会2018.08.28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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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证券营业部业务许可证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限承揽);证券资产管理(限承揽);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
3英大证券深圳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4083中国证监会2018.12.20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承销与保荐(限承揽);证券资产管理(限承揽);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4英大证券深圳华侨城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4064中国证监会2017.10.23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限承揽);证券资产管理(限承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融资融券;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
5英大证券深圳新城广场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4065中国证监会2017.10.23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限承揽);证券资产管理(限承揽);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6英大证券深圳龙岗盛龙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3577中国证监会2017.11.27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有财务顾问
7英大证券深圳松岗立业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3907中国证监会2017.07.26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8英大证券深圳龙华梅龙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3625中国证监会2017.11.30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9英大证券深圳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3654中国证监会2017.12.15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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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海秀路证券营业部代销金融产品
10英大证券深圳前海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3643中国证监会2017.12.13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11英大证券深圳沙井中心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3906中国证监会2017.07.19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12英大证券北京朝阳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5918中国证监会2017.06.29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
13英大证券上海陆家嘴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9593中国证监会2018.11.15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承销与保荐(限承揽);证券资产管理(限承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融资融券;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代销金融产品
14英大证券上海虹桥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3759中国证监会2017.05.05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15英大证券天津新开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0470中国证监会2017.12.05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限项目承揽和客户推介);证券资产管理(限项目承揽和客户推介);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16英大证券重庆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9660中国证监会2017.11.30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仅限项目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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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渝鲁大道证券营业部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证券资产管理(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
17英大证券南昌解放西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5312中国证监会2017.12.18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18英大证券武汉汉阳大道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9890中国证监会2017.11.10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承销与保荐(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证券资产管理(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19英大证券南京汉中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2708中国证监会2017.11.20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20英大证券无锡志强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2709中国证监会2017.11.20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21英大证券兰州庆阳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0286中国证监会2017.12.04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
22英大证券长沙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4207中国证监会2017.11.09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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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芙蓉中路证券营业部代销金融产品;证券资产管理(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证券承销与保荐(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
23英大证券沈阳青年大街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04242中国证监会2016.10.10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咨询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仅限项目承揽、项目信息传递与推荐、客户关系维护等辅助工作);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24英大证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4987中国证监会2017.10.27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项目的推介和承揽;证券资产管理业务项目的推介和承揽;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代销金融产品
25英大证券东莞东城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9135中国证监会2017.11.28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26英大证券遂宁遂州中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7571中国证监会2017.11.03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27英大证券成都沙湾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0859中国证监会2017.02.06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代销金融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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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28英大证券成都水碾河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3638中国证监会2017.03.03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29英大证券绵阳体运村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7536中国证监会2017.10.09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代销金融产品
30英大证券自贡汇川路证券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7904中国证监会2019.03.11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序号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1关于核准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6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363号中国证监会2008.12.09核准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经营范围变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关于核准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364号中国证监会2008.12.09核准金融期货交易结算业务资格

鲁能金穗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系英大期货曾用名,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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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3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交易结算会员证书175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2009.06.04
4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证书1881012062621上海期货交易所2010.12.06
5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证书DCE00058大连商品交易所2010.12.29
6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证书0198郑州商品交易所2011.03.17
7关于核准英大期货有限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2137号中国证监会2011.12.30核准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经营范围变更为: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
8关于英大期货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业务予以登记的通知中期协备字[2015]29号中国期货业协会2015.01.22资产管理业务予以登记
9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证书G01102中国期货业协会2015.05
10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会员证书1182017060582621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2017.06.05
11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2133中国证监会2017.06.13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
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1英大期货河南分公司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6729中国证监会2019.02.18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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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公司名称资质名称证书编号/ 批准文号颁发机构颁发日期有效期限业务范围/许可内容
1英大期货北京东三环中路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6277中国证监会2019.03.11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2英大期货济南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1980中国证监会2017.10.26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3英大期货上海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16730中国证监会2017.10.26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4英大期货重庆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08582中国证监会2016.10.10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5英大期货大连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6090中国证监会2018.07.20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6英大期货青岛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4610中国证监会2017.12.04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7英大期货潍坊营业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000000022502中国证监会2018.12.24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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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一、目前审计、评估工作所处的阶段,已进行的相关工作和进展情况、未来计划安排

本次交易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3月31日,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已进行的相关工作和进展情况、未来计划安排如下:

(一)审计工作

审计工作所处阶段: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审计工作仍处于现场审计阶段,审计机构正在收集审计工作底稿资料、制定函证计划并发出函证、制定访谈计划并进行访谈、制定并执行各项审计程序等审计过程中。

已进行的相关工作和进展情况:截至本预案签署日,审计机构已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初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确定了重要性水平、编制了审计计划,并对资产、负债、权益及损益进行了全面梳理。对于收入成本的核查程序以及函证等关键审计程序仍在执行过程中,因此审定后的财务报表尚未出具。

未来计划安排:审计机构将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尚未完毕的必要的审计程序,落实函证、内外部访谈等取证事宜,收集整理工作底稿,编制并及时出具相关报告。

(二)评估工作

评估工作所处阶段: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评估工作仍处于现场评估阶段,评估机构正在进行现场勘察、收集资料,确定被评估单位评估方法,与被评估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访谈,产权核实、资产梳理、现场盘点等工作。

已进行的相关工作和进展情况:截至本预案签署日,评估机构已制定了评估计划、明确了评估相关事项、并发出了评估资料清单,对被评估单位的资产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了解,正在推进资产清查核实、访谈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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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计划安排:评估机构将结合本次重组整体时间安排及相关执业准则,认真履行现场调查、资料整理、评定估算、编制评估报告等程序。待评估报告正式出具后,将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备案程序。

二、标的资产的预估值范围区间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重组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预估,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区间为110亿元至150亿元,目前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处于初步阶段,后续还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评估准则及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开展进一步审计、评估工作,并履行国资备案程序。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由于目前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相关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标的资产最终交易价格等数据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可能与本预案披露的预估值情况存在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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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情况

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定价基准日、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1、定价基准日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定价基准日为上市公司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

2、定价依据和发行价格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第四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若干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上市公司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元/股

区间选取交易均价交易均价的90%
停牌前20个交易日4.584.13
停牌前60个交易日4.153.74
停牌前120个交易日4.04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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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最终发行价格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三)交易对方和发行数量

1、交易对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为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和深圳免税集团。

2、发行数量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公司将于重组报告书中进一步披露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数量情况,并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结果为准。

在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完成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锁定期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完成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济南能投、湘财证券、深圳免税集团在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下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完成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成后,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和深圳免税集团由于上市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上市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约定。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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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下股票发行价格,或者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项下股票发行价格,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获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国网上海电力、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和深圳免税集团均不转让通过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而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

若上述锁定股份的承诺与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符的,各方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对上述锁定期约定进行相应调整。

(五)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股份的上市地点为上交所。

(六)过渡期损益归属

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至重组交割日(含当日),标的公司如实现盈利或因其他原因而增加净资产的,标的资产对应的增值部分归上市公司所有。如英大信托因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净资产减少的,英大信托73.49%股权对应的减值部分,于重组交割日,由英大集团、中国电财、济南能投及国网上海电力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各自在英大信托的相对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如英大证券因发生亏损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净资产减少的,英大证券96.67%股权对应的减值部分,于重组交割日,由英大集团、中国电财、国网新源、深圳国能、湘财证券及深圳免税集团按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前各自在英大证券的相对持股比例,以现金方式向上市公司补足。评估基准日至重组交割日期间的损益的确定以交割审计报告为准。

(七)滚存利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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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的滚存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二、募集配套资金

(一)发行股份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发行对象和发行方式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定价基准日和定价依据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由上市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与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格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四)发行数量

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20%的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在募集配套资金定价基准日至股份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数量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相关规则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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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锁定期安排发行对象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自本次非公开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完成后,认购方因公司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导致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约定。

若上述锁定期安排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六)募集配套资金的用途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用于增资英大证券、支付本次交易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不超过交易作价的25%,或不超过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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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公司主营业务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气及新材料设备、电力运维业务、低碳节能与工程服务相关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获得英大信托、英大证券的控股权,并间接取得英大期货的控股权,业务范围将增加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业务。

本次交易将优质金融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有利于促进金融业务与资本市场充分对接,建立持续资本补充机制,提高金融业务的竞争能力与抗风险能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金融业务与上市公司原有的电气设备业务协同发展,推动产融结合,强化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将依托国家电网公司强大的产业背景和品牌优势,有效拓宽盈利来源,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为整体经营业绩提升提供保证。

二、本次交易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

本次交易前,上市公司2017年末的总资产为908,383.56万元,2017年度的营业收入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72,978.91万元和23,943.20万元。受国家宏观环境变化、公司收入结构变化以及主要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原因,公司2018年利润率预计将下降。本次交易后,预计上市公司的收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财务状况将得到改善,盈利能力将得到增强。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尚无法对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进行准确定量分析。上市公司将在本预案披露后尽快完成审计、评估工作,并再次召开董事会对相关事项做出决议,并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分析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影响。

三、本次交易对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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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将根据最终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确定。本次交易前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尚未确定,待前述因素确定后,公司将在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测算并披露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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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风险因素

投资者在评价本公司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时,除本预案的其他内容和与本预案同时披露的相关文件外,还应特别关注下述各项风险因素。

一、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风险

(一)本次交易可能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本次交易存在如下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1、本次重组存在因上市公司股价的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上市公司在本次交易过程中积极主动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停牌前股价未发生异常波动,但仍无法完全避免自查范围以外相关人员涉嫌内幕交易的风险。如相关方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本次重组将存在因此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2、上市公司未能及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导致交易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向上交所、行业主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申请审批工作,上述工作能否如期顺利完成可能对本次交易的时间进度产生重大影响。根据《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6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若审议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6个月内未能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则本次交易可能暂停、中止或取消。

3、其他可能导致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若本次重组因上述以外的其他原因被暂停、中止或取消,而上市公司又计划重新启动重组,则交易定价及其他交易条件都可能较本预案中披露的重组方案发生重大变化,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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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风险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尚未履行的决策程序及批准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1、国务院国资委对本次交易标的评估报告予以审核备案;

2、本次交易的相关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完成后,上市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

3、国务院国资委批准本次交易方案;

4、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方案并批准英大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5、中国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于英大信托股权变更的批准;

6、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于英大证券股权变更的批准;

7、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于英大证券增资事宜的批准或备案;

8、中国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方案;

9、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所要求的其他必要的事前审批、核准或同意。

本次交易能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以及能否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备案、批准或核准存在不确定性,就上述事项取得相关备案、批准或核准的时间也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的风险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经初步预估,本次重组拟购买资产的预估值区间为110亿元至150亿元,目前的审计、评估工作尚处于初步阶段,后续还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审计准则、评估准则及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开展进一步审计、评估工作,并履行国资备案程序。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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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公司将另行召开董事会审议相关事项,编制和公告重组报告书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和最终评估结果将在重组报告书中予以披露。标的资产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备案的评估结果可能与预案披露情况存在较大差异,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的风险

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拟向不超过10名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本次发行前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0%,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不超过本次交易中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资产的交易价格的100%。

受股票市场波动及投资者预期的影响,募集配套资金能否顺利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如果配套融资未能实施或融资金额低于预期,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安排及短期偿债能力产生影响,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标的资产的相关风险

(一)信托公司的主要业务风险

1、监管政策风险

2007年以来,《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行业法规和监管制度逐步建立和完善,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增强,促进信托业务更加规范开展。随着我国监管部门对信托行业监管体系不断完善,监管措施不断加强,信托业作为金融行业的子行业之一,行业监管政策的变化将会对信托行业造成较大影响。对英大信托而言,若英大信托在新的监管形势下未能及时调整业务结构,提高合规经营意识,将有可能因不断趋严的监管政策而使经营业绩受到不利影响。

2、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英大信托因市场利率、汇率或金融产品价格变动等因素造成损失的风险,涉及到自营及信托业务中各项资产业务。信托公司或信托财产投资于有公开市场价值的金融产品或者其他产品时,金融产品或者其他产品的价格发生波动,从而可能导致信托公司或信托财产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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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信托积极探索一系列应对策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做到与国家经济的市场化特别是利率市场化进程同步,有效降低可能发生的市场风险。但若未来英大信托未能及时关注市场风险并调整经营策略,可能会对其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3、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遭遇到交易对手违约而发生损失的风险。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统计,截至2018年末,信托行业风险项目有所增加,信托资产风险率有所提高。

英大信托通过优化业务结构,深化项目风险管理控制信用风险水平。但若在未来经营中未能及时调整风险项目处置策略或实施有效的风险应对方案,短期内将可能面临风险项目增加,对公司声誉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指公司由于内控程序不完善、信息系统障碍、人员操作环节的过错疏忽等造成影响或损失的风险。

英大信托在操作风险管理方面严格遵守监管要求,通过加强内控体系建设,严格执行岗位分离控制、授权审批、业务流程控制等,有效降低项目运营管理中的操作风险。但若未来英大信托在经营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操作风险点并制定纠正措施,可能会使其信托财产遭受潜在损失。

5、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信托公司及全体员工因没有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引发的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经济损失或声誉损害所带来的风险。

针对法律合规风险,英大信托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制定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业务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确保公司业务合法合规;英大信托通过强化合规经营理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规范内控体系,加强思想道德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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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素质教育等措施规避法律合规风险。但在业务规模逐渐扩大,行业竞争环境日趋激烈的形势下,英大信托若未能严格按照信托业监管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合规性风险监测和管理,将可能面临合规经营风险。

(二)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风险

1、监管政策风险目前我国证券业实施的是以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为主、中国证券业协会和证券交易所等自律性组织对会员实施自律管理为辅的行业管理体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阶段,为了适应市场变化,行业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可能随之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逐步完善将从长远上有利于证券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但也将对证券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和竞争格局产生影响,给证券公司的业务开展、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带来不确定。若未来英大证券未能尽快适应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公司的业务拓展受限、盈利能力下降。

2、行业竞争风险截至2018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131家注册证券公司。中小券商面临行业内外多方的竞争压力,一方面,行业内大型券商凭借其在营业网点、客户资源和资本实力等方面的优势,与中小券商在业务规模和盈利能力等方面拉开较大差距,行业内市场结构呈现渐趋集中的局面,另一方面,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竞争对手通过对产品和服务创新向证券公司的传统业务领域渗透,已在某些领域与证券公司形成有效竞争。另外,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证券公司的业务也面临来自互联网公司等非传统金融机构的竞争。

3、市场风险证券公司的经营状况受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影响,证券市场景气程度又受到宏观经济状况、财政及货币政策、汇率、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投资者心理等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证券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将会对证券公司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投资银行业务、资产管理等业务产生较大的影响。本次交易完成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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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证券市场出现较大波动,英大证券的经营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难以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资金需求的风险。证券公司流动性不足有可能带来以下不利影响:一是资金不足,影响业务开展;二是资金链断裂,导致交易交收失败,影响证券公司业务发展及公众形象。

英大证券通过增资扩股、加强融资渠道建设、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控管理、完善资金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和报告机制等多重手段降低流动性风险,但未来不排除因市场波动和融资能力不足等引发流动性风险的可能性。

5、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经营管理或执业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而导致公司遭受警告、罚款、责令整改、暂停或吊销业务资格,并可能面临监管评级下调,对公司的经营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风险。

针对该风险,英大证券通过建章立制、加强监督、启动风险问责程序等多重手段进行合规管理。如果未来英大证券的合规管理制度不能依据管理实际和监管要求及时更新,公司或员工在管理、执业过程中,因各种原因违反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被监管机关采取监管措施,则可能对上市公司未来的业务经营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6、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信息系统安全风险是指由于信息系统遭恶意攻击或破坏、设备故障、系统变更操作失败及系统变更非正常操作等导致的信息系统异常、设备重启或宕机无法使用等风险。

针对该风险,英大证券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加强系统及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加强系统变更操作方案审核管理等。但如果英大证券未能及时有效地排除信息系统异常问题,可能导致交易中断、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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誉受损、受到处罚或诉讼等风险,对英大证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造成不利影响。

三、重组后上市公司相关风险

(一)业务整合风险本次交易完成前,上市公司主要从事电气及新材料设备、电力运维业务、低碳节能与工程服务相关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本次交易完成后,英大证券和英大信托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上市公司业务范围增加了证券、信托、期货等金融业务,业务整合与协同的难度将有所提高。上市公司能否顺利实现两类业务的整合,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管理与风控风险

金融业务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对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上市公司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根据金融行业的要求对原有的经营管理理念进行优化与调整。上市公司能否在短期内完善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并提升管理水平、实现与各金融板块的高度匹配,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醒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四、其他风险

(一)股价波动风险

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不仅取决于业务盈利水平及发展前景,也受到市场供求关系、国家经济政策调整、利率及汇率变化、股票市场投机行为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等各种不可预测因素的影响,从而使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偏离其价值,给投资者带来投资风险。针对上述情况,上市公司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的向投资者披露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但本次重组实施完成需要较长时间,在此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可能出现较大波动,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二)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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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不排除因政治、经济、自然灾害等其他不可控因素给上市公司带来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提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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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次交易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确保本次交易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公允

对于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已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确保本次交易的定价公允、公平、合理。独立董事将对本次交易涉及的评估定价的公允性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所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将对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资产过户事宜和相关后续事项的合规性及风险进行核查,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

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预案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交易分阶段的进展情况,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三)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之前已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对本次交易出具了独立董事意见;在审议本次交易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严格履行了回避义务。本次交易的具体方案将在公司股东大会予以表决,并将采取有利于扩大股东参与表决的方式展开。此外,公司已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等中介机构,将对本次交易出具专业意见,确保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合理,不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

(四)股东大会提供 网络投票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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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为给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提供便利,上市公司将就本次交易方案的表决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参加现场投票,也可以直接通过网络进行投票表决。

本公司将单独统计并披露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五)股份锁定的安排

本次重组交易对方对认购股份的锁定期出具了承诺,具体内容详见“重大事项提示”之“交易各方重要承诺”。

二、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发生的重大资产交易情况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发生重大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亦不存在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资产购买、出售或置换行为。

三、关于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相关标准的说明

因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上市公司申请,上市公司股票自2019年3月18日开市起开始停牌。根据《128号文》第五条规定,“剔除大盘因素和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上市公司股价在股价敏感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超过20%的,上市公司在向中国证监会提起行政许可申请时,应充分举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直系亲属等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不构成异常波动情况,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项目2019年2月15日(收盘)2019年3月15日(收盘)变化幅度
股票收盘价(元/股)3.894.8123.65%
上证综指收盘值(000001.SH)2,682.393,021.7512.65%
申万电气设备指数(801730.SI)3,971.274,616.0316.24%
剔除大盘因素影响的涨跌幅11.00%
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的涨跌幅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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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重大信息公布前20个交易日期间,上市公司股票价格累计涨幅为23.65%。剔除大盘因素(上证综指)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该区间内的累计涨幅为11.00%,未达到20%的标准;剔除同行业板块因素(申万电气设备指数)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在该区间内的累计涨幅为7.41%,未达到20%标准。

综上,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未达到《128号文》第五条之规定的累计涨跌幅相关标准。

四、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截至本预案签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国网电科院已原则性同意实施本次重组。

五、上市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一)上市公司董监高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本次交易中,自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人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适用)。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说明》,本次交易中,自上市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至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期间,本企业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如违反上述承诺,由此给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承诺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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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独立董事及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认真研究和审核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有关议案和相关资料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1、我们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召开前已经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充分了解本次交易的相关背景信息。在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及《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预案》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2、本次交易系公司为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续发展,本次交易方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股票发行价格为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即3.64元/股。

4、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定价原则为询价发行。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项下股份发行期首日。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以标的资产经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的评估值为基础确定。标的资产定价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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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刘广林按规定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关于本次交易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

7、《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有可行性。

8、同意公司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签署的《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及本次董事会就本次交易事项的总体安排。在本次交易完成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后,公司将就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届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次发表意见。”

二、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本次交易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标的资产作价尚未最终确定,根据对截至目前交易各方提供的资料及相关承诺、声明的核查,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26号准则》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本预案等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慎核查后认为:

“1、本次重组预案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况。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在相关各方充分履行其承诺和义务的情况下,本次交易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3、本次交易不影响置信电气的上市地位,本次交易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与盈利能力,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鉴于置信电气将在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本次交易方案,届时独立财务顾问将根据《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及相关业务准则,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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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声明与承诺

一、全体董事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承诺并保证《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次资产重组涉及的标的资产的审计和评估工作尚未完成,本预案中涉及的相关数据尚未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审计和评估机构的审计和评估。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董事保证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全体董事签字:

宋云翔杨骥珉蔡炜
邢峻刘广林赵仰东
李力夏清潘斌
赵春光王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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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体监事声明本公司全体监事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预案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全体监事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全体监事签字:

阙连元陈建玉李经纬
曹洋陈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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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预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预案及其摘要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将暂停转让其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宋云翔李力邢峻
李厚俊赵仰东许建德
蔡炜牛希红何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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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之盖章页)

上海置信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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