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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大特钢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9

股票简称:方大特钢 股票代码:600507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

二零一九年四月

2-1-2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之回复报告(修订稿)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2018年11月30日下发的《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796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已收悉。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同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就反馈意见所提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对申请文件进行了相应的补充、修改和说明,现回复如下,请予以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反馈意见回复引用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含义相同。

本文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尾数差异。

本反馈意见答复的字体: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黑体对问题的回答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核查意见 宋体加粗对《尽职调查报告》、《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原回复的修改及补充

楷体加粗

2-1-3

一、重点问题 ...... 51、申请材料显示,2017年度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除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外,还因江西省下发文件《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停止代征价格调节基金、暂停对企业代征防洪保安资金,并不予追缴往年未缴费用,在2017年确认营业外收入合计14,686.00万元。请申请人详细说明上述文件背景及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未来是否存在政策变动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同时发表核查意见。 ...... 5

2、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用于“600TPD套筒窑活性石灰建设项目”等6个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请申请人详细说明:(1)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式和具体用途;(2)本次募投各项目设备购置明细情况、是否签订意向性合同、投资金额测算依据;(3)本次募投各项目涉及的工艺或技术为申请人自己掌握或是外购取得,申请人如何确保各项目技术的可实现性;(4)“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的建设周期及效益测算依据;(5)使用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明细情况。请保荐机构同时发表核查意见。 ...... 8

3、申请人控股股东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方威除控股申请人外,还控股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萍钢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螺纹钢、线材和板材的生产和销售,与申请人的相关业务重合,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10年曾就前述同业竞争出具承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 30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其现有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业务是否符合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政策要求,是否有需要进行淘汰或限产的产能。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淘汰过剩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结合《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 42

5、申报材料显示,申请人为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请申请人说明: ...... 52

6、申报材料显示,申请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三废”,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说明:...... 66

7、申报材料显示,申请人报告期内发生多起安全事故,请全面披露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处罚,并说明就前述处罚所采取的相应整改措施。 ...... 82

2-1-4二、一般问题 ...... 100

1、请保荐机构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 100

2、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取水证、排污许可证等已到期或拟到期。请申请人说明前述涉及生产经营的主要资质到期后是否及时续期,是否存在续期障碍及续期进展,未取得续期是否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 ...... 101

2-1-5

一、重点问题

1、申请材料显示,2017年度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除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外,还因江西省下发文件《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停止代征价格调节基金、暂停对企业代征防洪保安资金,并不予追缴往年未缴费用,在2017年确认营业外收入合计14,686.00万元。请申请人详细说明上述文件背景及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的规定,未来是否存在政策变动风险。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同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请申请人详细说明上述文件背景及对上市公司的具体影响

2016年1月29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第三条规定:“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文件中同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上述通知,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降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提升企业盈利能力,江西省发改委于2016年5月11日发布《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及附件《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同时,为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着力缓解实体经济发展困难,进一步帮助企业降成本减负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5月17日发布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

2-1-6

[2016]56号)及其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服务举措》。

2017年度,公司净利润为255,023.30万元,依据上述文件而计入营业外收入的款项合计14,686.00万元,占当年净利润的比例为5.76%,对公司整体盈利水平影响较低。同时,由于上述款项属于非经常性损益,不会对真实公允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造成影响。

二、上述款项计入营业外收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准则规定

上述文件发布前,公司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于1995年10月生效)以及《南昌市价格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南昌市人民政府令88号,于2009年4月生效)计提防洪保安资金和价格调节基金,计入应交税费,并按照政府相关部门要求缴纳。公司各年计提防洪保安资金和价格调节基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年份 价格调节基金 防洪保安资金2008年余额 -

1,243.46

计提金额

2009年 941.02

1,129.23

2010年 1,037.96

1,245.55

2011年 1,171.46

1,405.75

2012年 593.55

712.26

2013年 568.72

682.46

2014年 2,170.62

2,604.74

2015年 741.31

889.58

2016年 46.92

261.49

上述年度支付合计 -

2,760.08

2016年余额 7,271.56

7,414.44

注:价格调节基金于2016年2月停止计提,防洪保安资金于2016年5月停止计提。

2017年度,公司根据《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字[2016]22号)、《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专项行动的通知》(赣地税发[2016]56号)等文件及其附件,并确认无需继续缴纳相关税费后,将上述应交税费共计14,686.00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

2-1-7

企业会计准则中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发生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政府补助、盘盈利得、捐赠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等。公司上述无需缴纳的款项作为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利得,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则问题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做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公司将上述营业外收入计入非经常性损益符合规定的要求。

三、请申请人说明未来是否存在政策变动风险

《关于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中第十二条提出,“加大政府性基金清理力度,暂停对企业征收防洪保安资金。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政府性基金。”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支持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服务举措》中第十六条提出,“减轻企业基金(费)负担。从2016年2月1日起,对企业停止代征价格调节基金。从2016年5月1日起,暂停对企业代征防洪保安资金。”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上述政策未发生变化,未发生有影响本次会计处理的政策变动风险。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相关政策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对营业外收入的定义,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会计处理及往来科目询证函回函,并实地走访了江西省税务局办税大厅及拨打税务政策热线咨询确认税务机关已根据上述政策停止代征价格调节基金及防洪保安资金,未缴纳的上述税费亦不再征缴。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将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共计14,686.00

2-1-8

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列示于非经常性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目前不存在政策变动风险。

五、会计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会计师认为发行人根据江西省政府、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相关文件规定,将防洪保安资金、价格调节基金共计14,686.00万元转入营业外收入,并列示于非经常性损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目前不存在政策变动风险。

2、申请人本次拟募集资金用于“600TPD套筒窑活性石灰建设项目”等6个项目及偿还银行贷款。请申请人详细说明:(1)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式和具体用途;(2)本次募投各项目设备购置明细情况、是否签订意向性合同、投资金额测算依据;(3)本次募投各项目涉及的工艺或技术为申请人自己掌握或是外购取得,申请人如何确保各项目技术的可实现性;(4)“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的建设周期及效益测算依据;(5)使用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明细情况。请保荐机构同时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募集资金的投入方式和具体用途

(一)600TPD套筒窑活性石灰建设项目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工程外包给专业工程机构,资金按工程进度、设备采购进度逐步投入。

本项目拟新建一座600TPD环形套筒窑,并以富余的转炉煤气为燃料,提高原料自给能力,同时提高动力利用效率。项目总投资6,350.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1,400.00万元,设备购置安装费用4,770.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60.00万元,预备费20.00万元。资本性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和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本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5,100.00万元将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科目。

2-1-9

(二)VPSA变压吸附制氧机工程项目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工程外包给专业工程机构,资金按工程进度、设备采购进度逐步投入。

本项目拟新建一套6000\85型VPSA变压吸附制氧机,为高炉富氧提供产量6,000Nm

/h、纯度85%的氧气,从而弥补部分氧气供应缺口,快速释放高炉产能。项目总投资2,995.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460.00万元,设备购置安装费用2,445.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75.00万元,预备费15.00万元。资本性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和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本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2,500.00万元将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科目。

(三)炼铁厂新建料场项目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工程外包给专业工程机构,资金按工程进度、设备采购进度逐步投入。

本项目拟新建1座储存外购焦炭的封闭焦炭料场:包括配套的焦炭卸车设施设备,焦炭供料设施设备,以及满足生产及环保要求的公附设施设备,增加储存能力,解决焦炭卸取矛盾。本项目总投资12,180.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6,850.00万元,设备购置安装费用3,755.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360.00万元,预备费1,215.00万元,资本性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和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本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8,000.00万元将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科目。

(四)炼铁厂烧结脱硫后湿电及除白雾改造项目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工程外包给专业工程机构,资金按工程进度、设备采购进度逐步投入。

本项目系在现有脱硫装置后增设湿式电除尘系统,以达到进一步降低颗粒物排放浓度、实现烟气超净排放的目的;同时,在湿电后增设蒸汽加热系统,使用厂区蒸汽来提升烟气排放温度,从而消除部分白雾现象。项目总投资5,000.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739.00万元,设备购置安装费用3,946.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44.00万元,预备费171.00万元,资本性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和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本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4,600.00万元将全部用于本项

2-1-10

目的资本性支出科目。

(五)焦化厂焦炉烟道气脱硫脱硝项目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工程外包给专业工程机构,资金按工程进度、设备采购进度逐步投入。

本项目为焦化厂焦炉烟道气治理项目,三座焦炉合并集中处理,设计处理气量为220,000Nm?/h,拟建1套脱硫脱硝处理装置。项目总投资4,058.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106.55万元,设备购置安装费用3,319.63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416.72万元,预备费215.10万元,资本性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和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本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3,200.00万元将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科目。

(六)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及改造项目

本项目实施主体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工程外包给专业工程机构,资金按工程进度、设备采购进度逐步投入。

本项目总投资38,780.00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用10,132.80万元,设备购置安装费用15,227.10万元,土地购置费用2,286.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1,563.60万元,预备费1,460.50万元,资本性支出包括建筑工程费用和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本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25,300.00万元将全部用于本项目的资本性支出科目。

二、本次募投各项目设备购置明细情况、是否签订意向性合同、投资金额测算依据

(一)600TPD套筒窑活性石灰建设项目

方大特钢已与江苏中圣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总承包合同,由其承担本项目的整体设计、设备成套提供、建造及相关服务的总承包。方大特钢自行负责工程完工后的部分配套作业。

本项目建筑工程费用依据当地现行定额、指标和同类工程指标,并依据现行材料价格及费用水平予以调整,设备费用依据设备市场价格水平估算。具体投资

2-1-11

构成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使用金额一 工程费用6,170.00

-

建筑工程费用1,400.00

330.00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4,770.00

4,770.00

二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160.00

-

三 预备费20.00

-

四 项目总投资 6,350.00

5,100.00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窑体钢结构 吨825 5,600.00

462.00

上料系统及装料系统 套- -

98.00

出灰系统 套- -

35.00

内套筒 台1 1,990,000.00

199.00

换热器系统 套- -

205.00

燃烧室与喷射器系统 套- -

383.81

液压站 台1 200,000.00

20.00

气体输送系统设备 套- -

173.44

阀门- - -

126.17

窑本体除尘系统 套- -

210.10

耐材 吨1,300

6,500.00

845.00

水泵房设备 套- -

13.00

高压配电站及传动与变压器系统 套- -

394.00

各类电缆桥架 套- -

165.04

照明及通信系统 套- -

15.00

工业电视系统 套- -

18.0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套- -

6.00

仪表 套- -

45.00

PLC系统 套- -

140.60

原料成品系统 套- -

465.84

安装施工费- - -

750.00

合计- - -

4,770.00

其中,(1)窑体钢结构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窑壳、塔梯及平台栏杆等 吨510 5,600.00

285.60

1#、2#窑下燃烧室连接平台 吨30 5,600.00

16.80

2-1-12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1#窑至筛分楼连接平台 吨15 5,600.00

8.40

煤气预热器支架、平台等 吨70 5,600.00

39.20

窑本体管道 吨200 5,600.00

112.00

合计

462.00

(2)燃烧室与喷射器系统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燃烧室与喷射器结构件 套7 100,000.00

70.00

喷射管 套7 40,000.00

28.00

上烧嘴 套7 55,000.00

38.50

下烧嘴 套7 65,000.00

45.50

气动硬密封蝶阀 个1 37,000.00

3.70

防爆型电动盲板阀 个1 45,000.00

4.50

快速气动切断阀 个1 52,000.00

5.20

用于氮气管的手动阀门 套7 150.00

0.11

带阀门的膜盒式压力表 套1 1,200.00

0.12

带针阀的最小触点压力开关 套1 8,400.00

0.84

带针阀的最大触点压力开关 套1 8,400.00

0.84

测温元件 套1 420.00

0.04

压力变送器 套1 4,200.00

0.42

连接下烧嘴的金属软管 套7 2,000.00

1.40

带限位装置的手动蝶阀 套7 2,080.00

1.46

气动快速切断阀 套7 28,000.00

19.60

防爆型气动调节阀 套7 28,000.00

19.60

UV探测器 套7 15,000.00

10.50

下燃烧室测温元件 套7 5,000.00

3.50

连接上烧嘴的金属软管 套7 1,500.00

1.05

带限位装置的手动蝶阀 套7 1,000.00

0.70

气动快速切断阀 套7 29,000.00

20.30

防爆型气动调节阀 套7 20,000.00

14.00

UV探测器 套7 20,000.00

14.00

上燃烧室测温元件 套7 5,500.00

3.85

火焰控制箱 套14 2,100.00

2.94

单向阀 套14 50.00

0.07

电磁阀 套14 460.00

0.64

球阀 套14 70.00

0.10

球阀 套28 40.00

0.11

截止阀 套9 990.00

0.89

截止阀 套7 200.00

0.14

金属软管 套7 1,650.00

1.16

法兰球阀 套8 900.00

0.72

2-1-13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过滤器 套2 930.00

0.19

带针阀的最小触点压力开关 套1 2,200.00

0.22

带阀门的膜盒式压力表 套1 660.00

0.07

冷却除垢空气压力变送器 套1 3,800.00

0.38

带针阀的最小触点压力开关 套1 2,200.00

0.22

带阀门的膜盒式压力表 套1 330.00

0.03

压缩空气压力变送器 套1 3,800.00

0.38

烧嘴电源箱 套1 2,000.00

0.20

热值分析仪 台1 420,000.00

42.00

废气分析仪 台1 220,000.00

22.00

冷凝水排水器 台1 7,700.00

0.77

截止阀 套3 500.00

0.15

气动调节阀 个1 27,000.00

2.70

合计 - - -

383.81

(3)高压配电站及传动与变压器系统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10kV进线柜 台2 71,500.00

14.30

PT柜 台2 66,000.00

13.20

所用变柜 台1 34,960.00

3.50

窑变压器馈电柜 台3 60,500.00

18.15

窑高温风机馈电柜 台3 60,500.00

18.15

公辅变压器馈电柜 台1 60,500.00

6.05

母联柜 台1 44,000.00

4.40

隔离柜 台1 44,000.00

4.40

备用变压器馈电柜 台2 60,500.00

12.10

直流屏 套1 99,000.00

9.90

综保后台 套1 22,000.00

2.20

电力变压器 台2 198,000.00

39.60

低压配电进线柜(4000A) 台2 71,500.00

14.30

低压无功补偿柜 台2 121,000.00

24.20

杂用电源柜 台1 35,200.00

3.52

窑本体馈电柜(1600A) 台1 66,000.00

6.60

公辅系统馈电柜(2000A) 台1 69,300.00

6.93

低压母联柜(4000A) 台2 71,500.00

14.30

窑本体进线柜(1600A) 台1 66,000.00

6.60

双电源与液压站传动柜 台1 34,100.00

3.41

冷却风机软启动柜 台1 49,500.00

4.95

驱动风机变频柜132kW 台1 79,200.00

7.92

窑除尘风机变频柜250kW 台1 104,500.00

10.45

上料小车变频柜55kW 台1 60,500.00

6.05

2-1-14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驱动风机软起柜132kW 台1 38,500.00

3.85

窑本体传动柜 台1 49,500.00

4.95

公辅系统进线柜 台1 66,000.00

6.60

原料成品系统传动柜 台1 49,500.00

4.95

原料除尘风机软启动柜 台1 45,100.00

4.51

加压机进线柜 台1 60,500.00

6.05

加压变频柜 台2 71,500.00

4.30

成品除尘风机软启动柜 台1 52,800.00

5.28

成品除尘风机软启动柜 台1 47,300.00

4.73

提升机软启动柜 台1 44,000.00

4.40

成品传动柜 台2 49,500.00

9.90

操作箱 台60 1,320.00

7.92

检修电源箱 台8 1,760.00

1.41

配电箱 台12 1,980.00

2.38

高温废气风机高压变频柜 台1 576,000.00

.60

合计- - -

394.00

(4)原料成品系统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带式输送机 条1 465,000.00

46.50

直线振动筛 台1 73,500.00

7.35

立式复合破碎机 台1 199,500.00

19.95

棒条阀 台2 2,730.00

0.55

电液动扇形闸门 台1 6,300.00

0.63

振动输送机 台1 26,250.00

2.63

电动葫芦 台1 13,650.00

1.37

电动葫芦 台1 11,550.00

1.16

电动葫芦 台1 8,400.00

0.84

雷达料位计 台2 15,750.00

3.15

污水泵 台1 1,330.00

0.13

非标溜槽等 套6 5,600.00

3.36

振动给料机 台1 15,400.00

1.54

带式输送机 条1 168,400.00

16.84

带式输送机 条1 307,000.00

30.70

电液动三通分类器 台2 12,100.00

2.42

立式复合破碎机 台1 206,000.00

20.60

直线振动筛 台2 7,150.00

1.43

带式输送机 条1 275,000.00

27.50

斗提机 台1 110,000.00

11.00

干粉散装机 台1 27,500.00

2.75

棒条阀 台1 2,860.00

0.29

2-1-15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电液动扇形闸门 台1 6,600.00

0.66

插板阀 台1 5,500.00

0.55

带式给料机 台1 50,000.00

5.00

欧版磨 套1 940,000.00

94.00

气力输送系统 套1 230,000.00

23.00

电动葫芦 台1 15,400.00

1.54

电动葫芦 台1 13,750.00

1.38

电动葫芦 台1 14,850.00

1.49

雷达料位计 台3 16,500.00

4.95

非标溜槽等 套8 5,600.00

4.48

原料除尘器 台1 442,000.00

44.20

原料除尘风机 台1 74,800.00

7.48

成品除尘器 台1 372,000.00

37.20

成品除尘风机 台1 50,600.00

5.06

电动通风蝶阀 套7 4,180.00

2.93

电动通风蝶阀 套3 4,950.00

1.49

电动通风蝶阀 套7 5,830.00

4.08

电动通风蝶阀 套2 6,490.00

1.30

管道及支架、烟囱等 套40 5,600.00

22.40

合计- - -

465.84

(二)VPSA变压吸附制氧机工程项目

方大特钢已与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署总承包工程合同,由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项目的设计、机电设备供应(含标准设备和专用设备)、建筑工程、安装工程、钢结构制安、厂房及设备隔音处理、各种管线的制安、调试及相关技术服务等总承包。方大特钢自行负责工程完工后的部分配套作业。

本项目建筑工程费用依据当地现行定额、指标和同类工程指标,并依据现行材料价格及费用水平予以调整,设备费用依据设备市场价格水平估算。本项目预计总投资2,995.00万元,具体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使用金额一 工程费用2,905.00

-

建筑工程费用460.00

55.00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2,445.00

2,445.00

二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75.00

-

2-1-16

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使用金额三 预备费15.00

-

四 项目总投资 2,995.00

2,500.00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循环水、软化水系统 套1 100,000.00

10.00

动力设备 套1 3,100,000.00

310.00

用电、通风、循环等设备- - -

30.00

吸附剂 吨52 146,153.85

760.00

阀门系统设备 套1 2,000,000.00

200.00

仪控系统设备 套1 900,000.00

90.00

混氧系统设备 套1 450,000.00

45.00

电气系统设备 套1 6,000,000.00

600.00

非标设备及安装费用- - -

400.00

合计- - -

2,445.00

(三)炼铁厂新建料场项目

公司已与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签署总承包工程合同,由北京中冶设备研究设计总院有限公司负责焦炭料场的设计、设备成套提供、建造及相关服务的总承包。方大特钢自行负责工程完工后的部分配套作业。

本项目建筑工程费用依据当地现行定额、指标和同类工程指标,并依据现行材料价格及费用水平予以调整,设备费用依据设备市场价格水平估算。本项目预计总投资12,180.00万元,具体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一 工程费用10,605.00

-

建筑工程费用6,850.00

4,245.00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3,755.00

3,755.00

二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360.00

-

三 预备费1,215.00

-

四 项目总投资 12,180.00

8,000.00

1、建筑工程费用

2-1-17

序号

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储料场- -

-

-

1.1焦炭料场硬化m

22,500.00

200.00

450.00

1.2焦炭料场堆取机轨道基础

m

2,955.80

1,200.00

354.70

1.3钢轨50kg/mm 800.00

400.00

28.00

火车受卸及料场输入- -

-

-

2.1火车受料槽m

3,000.00

1,200.00

360.00

2.2钢篦子t 288.00

8,500.00

244.80

2.3耐磨微晶衬板m

1,750.00

450.00

78.75

2.4雨棚m

3,000.00

600.00

180.00

2.5J101BC尾站m

115.00

1,500.00

17.25

2.6J1号转运站m

140.00

1,500.00

21.00

2.7地下通廊m

150.00

1,500.00

22.50

2.8地上钢通廊t 160.00

8,500.00

136.00

2.9J2号筛分转运站m

350.00

1,500.00

52.50

2.10

地面硬化m

3,000.00

200.00

60.00

料场输出- -

-

-

3.1J3转运站m

150.00

1,500.00

22.50

3.2J4筛分转运站m

150.00

1,500.00

22.50

3.3J5转运站m

300.00

1,500.00

45.00

3.4J6转运站m

300.00

1,500.00

45.00

3.5J7转运站m

150.00

1,500.00

22.50

3.6钢通廊t 400.00

8,500.00

340.00

其他建筑(电气室、排水系统等)

- -

-

293.00

铁路m 400.00

1,800.00

72.00

道路m

8,600.00

200.00

172.00

焦炭料场大棚m

35,700.00

1,067.23

3,810.00

合计

6,850.00

2、设备购置安装费用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工艺设备- -

-

1.1带式输送机 台

9,518,500.00

951.85

1.2检修葫芦 台

12,000.00

7.20

1.3焦炭振动筛 台

100,000.00

20.00

1.4堆取料机 台

6,800,000.00

1,360.00

除尘设备- - -

-

2.1除尘器 套1 5,000,000.00

500.00

2.2空调 台1 50,000.00

5.00

给排水设备 套1 68,000.00

6.80

2-1-18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仪表,自动化设备- - -

80.00

电力工程设备- - -

450.00

消防、电讯设备- - -

100.00

安装费用- - -

274.15

合计

3,755.00

(四)炼铁厂烧结脱硫后湿电及除白雾改造项目

方大特钢已与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签署总承包工程合同。中瑞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将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设备成套提供、建造及相关服务的总承包。方大特钢自行负责工程完工后的部分配套作业。

本项目建筑工程费用依据当地现行定额、指标和同类工程指标,并依据现行材料价格及费用水平予以调整,设备费用依据设备市场价格水平估算。本项目预计总投资5,000.00万元,具体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一 工程费用4,685.00

-

建筑工程费用739.00

654.00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3,946.00

3,946.00

二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144.00

-

三 预备费171.00

-

四 项目总投资 5,000.00

4,600.00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类别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245m

烧结湿除及SGH蒸汽加热除白雾系统设备

阴极系统

套1 -

307.00

阳极系统 套1 -

527.00

冲洗系统 套1 -

20.00

基础支架部分- - -

180.00

CEMS系统 套1 -

26.00

蒸汽加热器(SGH)本体(含框架)

台1 -

940.00

130m

烧结湿阴极系统 套1 -

222.00

2-1-19

序号

类别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除及SGH蒸汽加热除白雾系统设备

阳极系统 套1 -

244.00

冲洗系统 套1 -

12.00

基础支架部分- - -

74.00

CEMS系统 套1 -

22.00

蒸汽加热器(SGH)本体(含框架)

台1 -

628.00

安装费用- - -

744.00

合计- - -

3,946.00

(五)焦化厂焦炉烟道气脱硫脱硝项目

公司已与成都国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总承包工程合同。成都国化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将负责本项目的设计、设备成套提供、建造及相关服务的总承包。方大特钢自行负责工程完工后的部分配套作业。

本项目建筑工程费用依据当地现行定额、指标和同类工程指标,并依据现行材料价格及费用水平予以调整,设备费用依据设备市场价格水平估算。本项目预计总投资4,058.00万元,具体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一 工程费用3,426.18

-

建筑工程费用106.55

-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3,319.63

3,200.00

二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416.72

-

三 预备费215.10

-

四 项目总投资 4,058.00

3,200.00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明细如下:

序号 类别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脱硫系统

脱硫系统设备 套1 -

1,133.89

安装费- - -

800.71

脱硝系统

脱硝系统设备 套1 -

680.25

安装费- - -

322.03

GGH系统

GGH换热器及配套 套1 -

303.60

安装费- - -

79.15

2-1-20

序号 类别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合计- - -

3,319.63

1、脱硫系统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立式脱硫塔 台4 651,700.00 260.68

催化剂 立方米

320 13,500.00 432.00

再生池一 个1 330,200.00 33.02

再生池二 个1 309,100.00 30.91

成品酸池 个1 204,100.00 20.41

其他- - -

356.87

合计- - -

1,133.89

2、脱硝系统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脱硝塔 个1 -

132.16

脱硝催化剂 立方米

110 35,200.00

387.28

氨水储罐 台2 127,200.00

25.43

热风炉系统 套1 -

49.43

其他- - -

85.95

合计- - -

680.25

(六)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及改造项目

方大特钢已与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就搬迁施工A标段签署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天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江西方大长力汽车零部件整体搬迁项目联合厂房及附属物的基础、土建、钢构、给排水、电气、暖通、防雷等工程内容的实施。本项目后续其余标段工程将陆续展开招标工作。方大特钢将自行负责本项目生产设备采购。

本项目建筑工程费用依据当地现行定额、指标和同类工程指标,并依据现行材料价格及费用水平予以调整,设备费用依据设备市场价格水平估算。本项目预计总投资38,780.00万元,具体投资构成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一 工程费用27,645.90

-

建筑工程费用10,132.80

10,072.90

2-1-21

序号 投资内容 投资金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设备购置安装费用15,227.10

15,227.10

土地购置费用2,286.00

-

二 工程建设其它费用1,563.60

-

三 预备费1,460.50

-

四 补充流动资金8,110.00

-

五 项目总投资 38,780.00

25,300.00

1、建筑工程费用

序号 工程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万元)

板簧车间- - -

2,499.60

稳定杆车间- - -

488.80

机加工车间- - -

342.00

联合厂房- - -

2,

920.30

原材料库- - -

356.40

成品库- - -

432.00

锻工房及配套库- - -

42.50

科研办公楼- - -

324.00

实验及设计中心- - -

324.00

污水处理站及油化库- - -

90.00

试验室- - -

86.40

垃圾房- - -

21.60

门卫及地磅房- - -

19.20

综合楼- - -

408.20

倒班宿舍- - -

855.40

道路及广场- - -

540.00

绿化- - -

90.00

围墙- - -

42.00

停车场地- - -

57.00

堆场- - -

23.40

土方工程- - -

90.00

给排水工程- - -

80.00

合计 - - -

10,132.80

2、设备购置安装费用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备购置费(万元)

设备安装费(万元)

总价(万元)

板簧车间9,048.20 1,279.80 10,328.00

稳定杆车间1,173.20 179.30 1,352.50

机加工车间4.00 10.60 14.60

2-1-22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备购置费(万元)

设备安装费(万元)

总价(万元)

实验及设计中心4.00 11.90 15.90

运输设备23.00

-

23.00

供配电设备450.00

1,110.00

1,560.00

空调设备608.00

127.00

735.00

弱电、动力设备等203.00

995.00

1,198.00

合计 11,513.40 3,713.70 15,227.10

三、本次募投各项目涉及的工艺或技术为方大特钢自己掌握,各项目技术具有可实现性

(一)600TPD套筒窑活性石灰建设项目

1、本项目工艺简述

本项目主要包括原料筛分储运系统、竖窑煅烧系统和成品筛分储运系统。各系统工艺流程如下:

(1)原料筛分储运系统

石灰石原料由原厂区堆场内的桥式抓斗机将堆场内的石灰石运送至两个现有受料仓内,通过四条胶带机倒运至输送机。石灰石经输送机输送至原料振动筛进行筛分作业。筛上料通过溜槽溜入窑前料仓。窑前料仓下,设置一台检修用棒条阀和一台振动输送机,可将仓内的物料均匀的输送至称量斗内进行称量,称量后的物料由上料小车拉至窑顶入窑。

经过筛分作业后的筛下料,则通过溜槽直接进入一台立式复合破碎机内,进行破碎后进入原料粉料仓内。仓下设置一台检修用手动插板阀及装车用液压扇形闸门,定期将仓内的物料拉至用户点。

每个料仓上均设有雷达料位计,用来连续探测仓内料位,可以实现料仓自动供料,另在各室内扬尘点均设有除尘装置。

(2)竖窑煅烧系统

竖窑煅烧系统由环形套筒窑、风机房、液压站、高低压配电室、控制室及废气除尘器组成。

经称量斗称量后,石灰石料装入料车内,卷扬机将料车提升至环形套筒窑窑顶,将料车内的石灰石加入窑顶布料系统,通过固定布料器进入窑内。物料经过窑内的预热带、上部逆流煅烧带、中部逆流煅烧带、下部并流煅烧带和冷却带,通过出灰机和出灰台进入窑底料仓,最后由振动出灰机排出窑外。窑下设置一条

2-1-23

高温胶带输送机,可以将出窑的活性石灰成品输送至成品仓及筛分、破碎系统。

(3)成品筛分储运系统

煅烧后的石灰经窑底振动出灰机,出灰至耐热带式输送机上,由输送机将石灰运至成品转运站内,站内设置了一条带式输送机,可将物料直接拉至成品筛分破碎楼,进行破碎或筛分作业。烧结灰仓下设置一台干粉散装机,定期将物料用汽车装运至用户点。

在每个料仓上均设有雷达料位计,用来连续探测仓内料位,可以实现监控成品的料位,另在各室内扬尘点均设有除尘装置。

2、公司已掌握本项目的有关技术工艺,且具有可实现性

公司目前拥有一座500TPD套筒窑生产线,日产石灰约500吨,其中粉灰量约120吨,全部供炼铁厂烧结使用。

因此,方大特钢目前已有正在正常运行的套筒窑设备,上述工艺技术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成功运用,公司已自行掌握实施600TPD套筒窑活性石灰建设项目的相关项目经验和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积累,且上述工艺技术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成功运用,具有明确的可实现性。

(二)VPSA变压吸附制氧机工程项目

1、本项目工艺简述

本项目的变压吸附制氧机是在常温条件下,工作压力略高于大气压和真空条件下工作。工作原理系利用了沸石分子筛的两个基本特性:第一,沸石分子筛具有选择性吸附空气中氮气的特性。当空气通过分子筛时,空气中的氮气选择性地被分子筛吸附,而氧气则少量被吸附,大量氧气通过分子筛后被富集,从而得到80%-95%的氧气产品。第二,沸石分子筛吸附氮的能力随空气中氮气分压高低而改变。空气中氮的分压高,分子筛吸附氮气的量就大,分压低吸附的氮量就小。

变压吸附制氧设备充分利用分子筛的上述特性实现空气中氧氮分离。为了连续获得氧气,一般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吸附器,一个吸附器在较高压力下吸附空气中的氮气,从吸附器出口端获得氧气产品,另外的吸附器降压再生吸附剂,几个吸附器切换,从而达到获得连续氧气产品的目的。

本装置由鼓风机、真空泵、吸附器、缓冲罐、仪表控制、电气控制、切换阀

门、仪表空气等八个系统组成。

2-1-24

2、公司已掌握本项目的有关技术工艺,且具有可实现性

公司现有3台有效运转的空分装置,分别为一套16,300Nm

/h制氧机、一套10,000Nm

/h制氧机和一套4,500Nm

/h制氧机。三套运行机组正常供氧能力约为30,000Nm

/h,氧气供应确保炼钢用氧需求,剩余氧气供给高炉富氧。因此,方大特钢目前已有正在正常运行的制氧设备,上述工艺技术已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成功运用,公司已掌握实施VPSA变压吸附制氧机工程项目的相关项目经验并具有一定的技术积累,具有明确的可实现性。

(三)炼铁厂新建料场项目

1、本项目工艺简述

焦炭来料方式包括火车及自卸汽车两种方式。当焦炭由火车运至火车卸车线上,采用挖掘机将火车车厢内的焦炭卸至地下受料槽内;当焦炭通过自卸汽车运输时,焦炭直接由自卸汽车卸至地下受料槽内。受料槽内的焦炭,通过槽下手动闸门及振动给料机卸到带式输送机上,最后经过斗轮堆取料机,将焦炭堆到料场。

当需要取料时,由堆取料机将焦炭取至带式输送机上,最后通过移动可逆带式输送机,将焦炭转运至高炉原有焦炭供料系统。

原料场设自动控制系统,对全场生产流程、主要设备运行进行集中控制、监视及通讯联络和管理等。

2、公司已掌握本项目的有关技术工艺,且具有可实现性

本项目主要系为了解决焦炭露天存放扬尘严重的问题,通过新建焦炭料场满足环保要求的同时,做到原材料合理存放和管理,提高原材料运送效率。

本项目主体为土建工程及配套运输系统设备,建成后主要承担仓储功能,不存在用于生产加工某类产品或中间品的情况。此外,公司已建成煤炭料场等架构、功能类似的现代化仓储设施,并已正常投入使用,具有管理运行该类原材料料场的经验,能够确保本项目建设完成后顺利实施。

(四)炼铁厂烧结脱硫后湿电及除白雾改造项目

1、本项目工艺简述

本项目系在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后,采用柔性阳极湿式电除器技术,并配备蒸汽加热器,对烟气进行超净处理后消除部分烟气中的水份达到除去白雾效果。

2-1-25

系统工艺流程大体为:烧结烟气→电除尘器→主抽风机→增压风机→脱硫吸收塔→湿式电除尘器→蒸汽加热器→塔顶直排烟筒。

2、公司已掌握本项目的有关技术工艺,且具有可实现性

本项目湿式静电除尘,采用电晕放电的原理,处理脱硫后的湿烟气,在烟气进入烟囱之前对其进行除尘除雾,去除湿烟气中的各类细颗粒物和气溶胶,使烟囱排放的烟气处于较为清洁的状态。目前,该技术在国内己普遍应用,对于湿法脱硫后烟气治理而言,己是一项较为成熟可靠的技术。

方大特钢以“打造生态森林旅游式工厂,打造行业内企业最好的环境”为发展目标,先后实施了烧结烟气脱硫后续改造工程项目、焦炉煤气全脱硫项目、烧结机机尾除尘提标改造项目、烧结机除尘灰气力输送及无扬尘卸灰改造项目等众多污染治理项目,具有炼铁厂烧结脱硫后湿电及除白雾改造项目的相关实施经验和技术储备,上述技术工艺已在公司生产过程中成功运用,具有可实现性。

(五)焦化厂焦炉烟道气脱硫脱硝项目

1、本项目工艺简述

脱硫方面,本项目新型催化法烟气脱硫工艺技术,即采用炭材料为载体,负载活性催化成分,制备成催化剂,利用烟气中的水分、氧气、SO

和热量,产生一定浓度的硫酸。

脱硝方面,本项目采用选择性催化还原脱硝技术(SCR),即在催化剂的作用下,以NH

作为还原剂,有选择性的与烟气中的NO

x

反应并生成无毒无污染的N

和H

O。

2、公司已掌握本项目的有关技术工艺,且具有可实现性

方大特钢已成功实施了烧结烟气脱硫后续改造工程项目、焦炉煤气全脱硫项目、烧结机机尾除尘提标改造项目、烧结机除尘灰气力输送及无扬尘卸灰改造项目等众多污染治理项目,具有焦化厂焦炉烟道气脱硫脱硝项目的相关实施经验和技术储备,上述技术工艺已在公司生产过程中成功运用,具有可实现性。

(六)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及改造项目

本项目系公司汽车板簧产品的原有产能搬迁。项目涉及的工艺技术,均为公司自有。弹簧扁钢及汽车板簧一直是公司最具竞争力的产品,公司拥有该产品相

2-1-26

关的国家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和江西省弹簧钢工程研究中心,公司的弹簧钢生产与技术创新团队是江西省优势科技创新团队。“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的实施具有丰富的技术经验和研发积累,具有明确的可实现性。

综上,本次募投各项目涉及的工艺技术均为方大特钢自己掌握,且均有相关项目实施经验,各项目技术均具有可实现性。

四、“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的建设周期及效益测算依据(一)建设周期内容

本项目建设周期为12个月,为2018年6月-2019年6月。在基建完成后,即可进行设备安装调试,投入试生产。具体内容包括:

1、前期手续:包括项目审批、招投标、施工设计等;

2、基本建设:包括基础土建工程/环保、消防等施工;

3、设备订货、采购和安装等;

4、联动/热负荷试车、试生产

5、工程竣工验收

项目 1

项目招标

施工设计

土建施工

设备订货、制作和安装

生产线搬迁及改造

联动/热负荷试车、试生产

工程竣工验收

(二)效益测算情况

本项目达产后,年净利润为6,141.80万元,预计内部收益率(税后)为12.10%,投资回收期为8.8年,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效益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1、生产规模

本项目建成达产后,公司将形成年产7.5万吨钢板弹簧(其中轻、微型簧4.5万吨、重型簧3万吨)年产50万件稳定杆的生产规模。

2-1-27

2、项目计算期本项目计算期为11年,含建设期1年。

3、职工总数及工资总额

本项目投产后,项目人员总数707人,其中生产人员494人,车间管理人员33人,公司管理人员140人、销售供应部40人。生产人员、车间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销售人员工资福利费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人均月工资福利费按5,000.00元计算。

4、销售税率

本项目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主要含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种税率具体如下:(1)销项税率和进项税率均为16%;(2)城建税为增值税的7%;(3)教育费附加为增值税的5%(含江西省地方教育费附加2%)。

5、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收入

本项目以轻微型簧、重型簧、稳定杆目前的市场销售价格为基础,进行销售价格及销售收入的测算。本项目中,轻微型簧、重型簧、稳定杆的测算销售单价分别为7,390元/吨、7,708元/吨、56.57元/件,系根据报告期内的销售价格及增长率,并参考目前的市场价格所得,据此计算达产年度的销售收入为59,207.5万元。测算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吨;件;元/吨;元/件

项目

2016年 2017年 项目测算数量 单价 数量 单价

单价增长率

数量(达产)

单价

单价增长率

轻型簧 45,577.45

5,651.11

42,857.82

6,466.51

14.43%

45,000.00

7,390.00

14.28%

重型簧 2,168.65

6,384.64

4,666.66

6,993.29

9.53%

30,000.00

7,708.00

10.22%

稳定杆 293,166.00

62.56

420,194.00

54.12

-

500,000.00

56.57

-

6、产品生产成本本项目根据轻微型簧、重型簧、稳定杆三类产品目前各自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费等耗用情况,对其生产成本进行测算。本项目中,轻微型簧、重型簧、稳定杆的单位生产成本分别为5,729.60元/吨、5,806.87元/吨和41.90元/件。测算过程具体如下:

2-1-28

单位:吨;件;元/吨;元/件

项目

2016年 2017年 项目测算数量 单位成本 数量 单位成本

数量 单位成本

轻型簧 45,577.45

4,249.80

42,857.82

5,575.43

45,000.00

5,729.60

重型簧 2,168.65

4,178.46

4,666.66

5,418.59

30,000.00

5,806.87

稳定杆 293,166.00

41.89

420,194.00

38.19

500,000.00

41.90

7、折旧与修理费本项目固定资产采用分类折旧率计提折旧,房屋、建筑物的折旧率为4.75%,机器设备的分类折旧率为9.50%,每年大修理费预计为折旧额的40.00%。正常年份的折旧费为2,030.30万元,修理费为812.10万元。

8、摊销费用本项目无形资产投资中的土地使用权,分50年摊销。相关前期投入费用,环境影响评价、培训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劳动安全卫生评价费等均列为其它长期资产,分5年摊销。正常年份的摊销费用为45.70万元,其他长期资产摊销为79.70万元。

9、其他各项费用其他费用包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中扣除工资及福利

费、折旧费、摊销费、修理费、利息支出后的各项费用。

10、总成本费用综合前述生产成本、折旧摊销费用、员工工资、销售费用及其他各项费用,本项目达产年总成本费用为50,601.50万元。

11、利润及税金根据各年销售收入、总成本费用、销售税金及附加计算利润总额。达产年份,本项目年利润总额为8,189.10万元。本项目企业所得税按税率25%征收,达产年净利润为6,141.80万元。

(三)本项目不属于落后或限制产能项目

长力工业园系江西方大长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力零部件”)

2-1-29

的生产经营场所。目前,方大特钢通过江西方大特钢汽车悬架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长力零部件。

长力零部件主要从事各类汽车板簧及稳定杆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在重、中、轻、微型钢板弹簧及稳定杆方面积累了丰富的产品设计开发经验,长力零部件生产的“长力”牌汽车弹簧产品覆盖重、中、轻、微等多个车型、规格品种。

目前,长力零部件的生产经营场所坐落于南至方大上上城用地、东至创新一路、北至艾溪湖一路、西至高新区规划道路,面积合计115,711m

。2005年,长力零部件开始建设的时候,其所在地块及周边土地规划均为工业用地。2010年后,高新区政府逐步将园区周边土地改性为商业用地,房地产开发商逐步开始建设商品楼盘。随着周边楼盘的落成交房,居民人数不断增加,环保要求随之提高。在此背景下,政府积极协调组织长力零部件实施厂区搬迁工作。

长力零部件将整体搬迁至产权证号为赣2018南昌市不动产权第14715号的工业土地,坐落于高新区航空路以东,天津大道以南、规划路以西、产业用地以北,面积为120,296m

。长力零部件现有产能为汽车板簧5万吨、汽车横向稳定杆50万件。目前长力零部件拥有主要生产线6条,此次搬迁将严格按照搬迁计划,以产线为单位,逐条实施搬迁;同时根据客户预估订单量,提前做好产品备库工作,以满足单条产线搬迁过程中的产能下降情况,确保生产不间断、产量下降而销售量不降。除搬迁及原设备拆迁改造费用外,长力零部件将在原有设备基础上新增部分设备,使汽车板簧产品新增产能2.5万吨,从而达到汽车板簧7.5万吨、汽车横向稳定杆50万件的产能规模。

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对于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主要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和技术等五个方面提出指导性标准。“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及改造项目”不涉及粗钢产能的增加,其业务本质属于钢铁下游的汽车零部件应用领域,并非钢铁行业中“地条钢”等落后产能,亦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限制类或淘汰类产业,因此“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改造项目”不属于落后或限制产

2-1-30

能项目。

五、使用募集资金归还银行贷款的明细情况

发行人拟使用本次募集资金调整负债结构,偿还银行贷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借款主体 借款方 用途

借款余额(万元)

借款日 到期日

方大特钢

兴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采购进口矿

10,000.00

2018-01-01

2019-01-02

方大特钢

北京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采购原材料

5,000.00

2018-03-22

2019-03-15

方大特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原材料

5,500.00

2018-02-12

2019-01-01

合计 20,500.00

上表中所列示本次计划偿还的贷款均为公司在董事会通过本次公开发行可转债方案之前已存在的银行贷款。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发行人已对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及投资明细进行了说明,募投项目投资金额测算依据、过程和结果符合公司业务实际情况;(2)本次募投各项目涉及的工艺技术均为发行人自己掌握,且均有相关项目实施经验,各项目技术均具有可实现性;(3)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改造项目的建设周期与效益测算过程明确、合理;(4)拟使用募集资金归还的银行贷款明确。

3、申请人控股股东江西方大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方威除控股申请人外,还控股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萍钢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螺纹钢、线材和板材的生产和销售,与申请人的相关业务重合,申请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010年曾就前述同业竞争出具承诺,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前述同业竞争产生的过程,原因及合理性。

(2)请说明承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的要求。

2-1-31

(3)申请人控股股东就前述承诺内容所采取的具体措施,是否实际履行承诺,是否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同业竞争产生的过程、原因及合理性

(一)江西萍钢基本情况

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萍钢”)是一个以钢铁为主业的钢铁联合企业,拥有萍乡萍钢安源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萍安钢公司”)、九江萍钢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钢公司”)两家钢铁子公司,公司具备年产粗钢产能约1,100万吨,员工14,000余人。江西萍钢产品涵盖螺纹钢、高速线材、小型材、中厚板多个系列。

江西萍钢始建于1954年,原名为萍乡铁厂,系江西省冶金厅下属的国有企业;1955年更名为江西炼铁厂;1957年更名为江西钢铁厂;1957年10月改名为江西萍乡铁厂;1958年7月,更名为江西萍乡钢铁厂。

2003年,经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产权协议转让的批复》(赣府字【2003】63号)文件批准,江西萍钢转制为民营企业。

2009年,经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加快股份制改造进程的批复》(赣国资企改函【2009】84号),萍钢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同意公司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1月,方大集团重组江西萍钢,重组后方大集团直接和间接控制江西萍钢29.91%股权;截至2018年12月31日,方大集团直接和间接控制江西萍钢60.46%股权。

报告期内,江西萍钢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年度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资产总额

净资产

2016年 2,295,716.33

139,910.08

2,725,355.42

941,939.47

2017年 4,036,963.09

641,590.90

2,231,186.07

1,372,314.37

2-1-32

2018年 4,548,855.58

942,627.49

2,729,802.32

1,873,767.96

(二)方大钢铁收购江西萍钢背景及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签署情况

1、方大特钢放弃收购江西萍钢

2012年,江西萍钢经营情况较差,积极探索重组、整合等路径,以期改善自身发展状况。收购江西萍钢将有助于方大钢铁的钢铁板块业务快速形成规模效应,有利于扩大地域优势,形成整个产业链上的资源整合。

方大特钢为方大钢铁控股的经营钢铁业务的上市公司,对于方大特钢是否收购江西萍钢事宜,2012年10月19日,经方大特钢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非关联董事一致表决通过,在当时钢铁行业市场环境下,由于江西萍钢经营业绩不佳,未来经营业绩预期判断存在不确定因素较多,且尚有股东确权、需政府审批等事项,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规范要求,因此,方大特钢决定放弃收购机会。

2、江西萍钢的收购方案及避免同业竞争相关约定

从整体钢铁板块战略发展角度考虑,为避免商业机会旁落,在江西萍钢暂时不具备注入上市公司条件的情况下,方大钢铁和方大集团对其先行收购,拟待满足条件后再行置入方大特钢。

2012年10月26日,为保护方大特钢利益,避免实质性同业竞争,方大特钢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签订避免同业竞争协议的议案》,控股股东方大钢铁及其控股股东方大集团、实际控制人方威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书。协议书主要约定如下:

(1)方大钢铁成功收购江西萍钢控制权股份后,待江西萍钢有关手续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并实现盈利后,由方大特钢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将上述股份或资产通过转让或其他方式注入公司;

(2)在江西萍钢上述股份或资产未注入方大特钢前,方大钢铁、方大集团及方威先生三方承诺不会利用控股地位达成不利于方大特钢利益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交易和安排。

(3)方大钢铁、方大集团及方威先生三方同意,今后如有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方大特钢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任何商业机会,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方大特钢;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方大特钢若给出愿意利用该商

2-1-33

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即方大特钢具有优先选择权。

2012年11月10日,方大钢铁与相关方签订了收购江西萍钢控制权股份的协议,成为江西萍钢控股股东。

(三)变更承诺,通过托管方式避免同业竞争

2014年1月,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简称“四号指引”),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以下简称“承诺相关方”)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股改、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股权激励、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考虑到下述情况:(1)2012年签署的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措施不够具体,未完全达到四号指引的监管要求;(2)江西萍钢办理完毕股份确权等相关手续的时间周期难以有效预测,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为进一步完善承诺内容,解决江西萍钢与公司的同业竞争问题,方大集团及方大钢铁变更原承诺,采用托管的方式将所持江西萍钢股份在置入之前先托管给公司,作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明确手段,并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相关协议。

(四)持续推进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并出具承诺

方大钢铁积极改善江西萍钢的经营业绩、解决各种历史遗留问题、努力推进整合事宜,如改善盈利能力、梳理股权关系、进行股东确权等。

方大钢铁收购江西萍钢后,江西萍钢经营情况持续改善,逐渐扭亏为盈,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得到明显提升,但是仍存在股权分散、股东权属不清晰等历史遗留问题。在2003年混合所有制改革以及2009年股改时,为最大化发挥员工积极性,激发普通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江西萍钢实施了内部职工股计划,员工通过缴纳认股金,取得部分股东权利,涉及人数众多。因此,股东超过200人问题一直是影响将江西萍钢注入方大特钢的主要障碍。

近年来,江西萍钢围绕内部职工股问题做了大量工作,通过聘请券商探讨

2-1-34

解决方案和实施路径,积极与证监会非公部沟通解决方案,分别于2018年8月18日、2018年11月3日、2018年12月12日在《经济日报》及公司官方网站刊登了股东确权公告,并于2018年8月20日起开展了股东股份信息登记工作。截至2018年末股东确权工作已基本完成。

基于注入障碍解决的最新情况,方大钢铁出具了关于进一步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及承诺,加快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进程,具体承诺内容如下: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公司持有江西萍钢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萍钢”)51.092%的股权,为江西萍钢的控股股东,江西萍钢及其子公司主要从事螺纹钢、线材和板材的生产和销售,与本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特钢”或“上市公司”)的相关业务部分重合,存在同业竞争的风险。目前,江西萍钢正在对股东的持股情况进行核实、确认并拟集中托管,其股东股权权属尚待梳理清晰等问题,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因此,本公司承诺如下:

1、支持方大特钢做大做强主营业务

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对方大特钢拥有控制权期间,本公司将持续在业务投资、资本运作、资产并购等方面优先支持方大特钢,协助其做大做强主营业务;方大特钢将作为本公司旗下钢铁类资产整合的上市平台和资本运作平台。

2、解决措施及承诺

本公司承诺:

(1)积极督促江西萍钢解决股东股权确认、股权权属不清晰等问题;

(2)自满足如下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启动将江西萍钢注入上市公司的工作:

1)江西萍钢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2)彻底解决江西萍钢股东确权、股权权属不清晰等问题;3)符合其他注入上市公司的法定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产权清晰,资产合规完整,符合产能批复、环保、安全生产等各方面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等);

(3)自符合上述注入条件之日起五年内,将江西萍钢及子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如自符合上述注入条件之日起五年内仍未注入上市公司,本公司将通过出售资产、转让股权、协议经营、资产租赁及或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4)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江西萍钢及其子公司注入上市公司期间,本

2-1-35

公司严格遵守已签署的托管协议,尊重方大特钢的各项托管权利,且不会利用控股地位达成不利于方大特钢利益或其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交易和安排;

(5)本公司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善意行使权利,严格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不利用大股东的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基于钢铁业务整体发展规划的考量,为避免商业机会旁落,在方大特钢放弃收购的前提下,方大钢铁和方大集团收购江西萍钢,但因早期江西萍钢业绩不佳、股权不清晰等原因,其短期内无法置入上市公司,导致在其置入方大特钢之前,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

为尽早彻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方大钢铁在收购江西萍钢后一直积极改善其经营状况、梳理股权关系和提高规范性水平,为江西萍钢与方大特钢的整合进行准备,并不断完善和细化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在江西萍钢置入方大特钢之前采取多种措施避免实质性同业竞争,效果可溯,不存在主观回避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况。

因此,江西萍钢未能置入方大特钢导致同业竞争,是受江西萍钢经营情况和规范性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历史原因和合理性。为避免同业竞争损害方大特钢及其股东利益,方大钢铁自收购江西萍钢起即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并不断完善和严格执行,目前已经将江西萍钢托管给方大特钢,以避免实质性同业竞争。

二、承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的要求

基于江西萍钢自身的发展情况,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进程,公司控股股东方大钢铁就江西萍钢与方大特钢之间的同业竞争情况,出具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明确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及履约期限,承诺自符合注入条件之日起五年内,将江西萍钢及子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如自符合注入条件之日起五年内仍未注入上市公司,方大钢铁将通过出售资产、转让股权、协议经营、资产租赁及或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的要求。

承诺函具体内容可参见本题回复“一、同业竞争产生的过程、原因及合理”

2-1-36

之“(三)持续推进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并出具承诺”。

三、申请人控股股东承诺实际履行情况

就方大特钢与江西萍钢的同业竞争问题,方大钢铁曾出具了三份相关的承诺及一份托管协议。承诺及协议的签署、履行情况具体如下:

2-1-37

序号

承诺/协议

名称

承诺/协议类型

承诺/协议主要内容 存续有效期

履行情况

较前次承诺的变更原因

2010年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常规性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

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2)如新增竞争业务,以公允价格转让与上市公司,如尚

不具备注入条件的,由上市公司选择是否购买

2010年至今

有效执行

-

2012年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关于江西萍钢的专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方大钢铁成功收购江西萍钢控制权股份后,待江西萍钢有关手续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并实现盈利后,由方大特钢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将上述股份或资产通过转让或其他方式注入方大特钢

2012年-2014年

有效执行

因江西萍钢经营业绩不佳且尚需完成股东确权等原因暂不符合注入条件而出具专项承诺函

2014年度托管协议

关于江西萍钢同业竞争问题的过渡性解决方案

方大特钢按照托管协议的有关内容通过行使股东代理权、委派董事等方式,对江西萍钢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2014年至今

有效执行

系2012年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不符合四号指引的要求

2018年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关于江西萍钢的专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自符合注入条件之日起五年内,将江西萍钢及子公司注入上市公司。如自符合上述注入条件之日起五年内仍未注入上市公司,将通过出售资产、转让股权、协议经营、资产租赁及或其他切实可行的方案解决上述同业竞争问题

2018年至今

有效执行

基于最新情况,重新出具带有解决期限的承诺函,加快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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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承诺签署背景及内容

2010年度,方大集团收购方大钢铁控制权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威先生、间接控股股东方大集团以及控股股东方大钢铁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内容如下:

“1、承诺人及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来不会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上市公司构成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2、如上市公司认定承诺人或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正在或将要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将在上市公司提出异议后自行或要求相关企业尽快将上述业务和资产按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审计或评估后的公允价格转让与上市公司。如尚不具备条件的,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战略需求,由上市公司选择是否购买。”

(2)承诺履行情况

2010年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中明确,如不具备条件的,根据上市公司业务发展战略需求,由上市公司选择是否购买。因此,在计划收购江西萍钢之初,由于江西萍钢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的基本规范要求,方大特钢放弃收购机会,而由方大钢铁先行收购。2012年10月19日,放弃收购江西萍钢控制权的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严格遵守2010年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有关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2、2012年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1)承诺签署背景及内容

就方大特钢放弃收购江西萍钢,由方大钢铁先行收购的情况,2012年10月,方大钢铁及其控股股东方大集团、实际控制人方威先生与公司签订了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协议书,约定方大钢铁成功收购江西萍钢控制权股份后,待江西萍钢有关手续得到政府部门批复并实现盈利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将上述股份或资产通过转让或其他方式注入公司。主要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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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进一步支持公司做大做强做精钢铁产业发展战略,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方大钢铁、方大集团及方威先生三方同意将公司作为旗下钢铁相关业务投资与经营的最终整合平台,力争将公司打造成为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国内大型钢铁企业集团。

2、方大钢铁成功收购江西萍钢控制权股份后,待江西萍钢有关手续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复并实现盈利后,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是否将上述股份或资产通过转让或其他方式注入公司。

3、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将上述股份或资产通过转让或其他方式注入公司时,注入价格以方大钢铁受让价格加计公允收益为基础确定。

4、在江西萍钢上述股份或资产未注入公司前,方大钢铁、方大集团及方威先生三方承诺不会利用控股地位达成不利于公司利益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交易和安排。

5、方大钢铁、方大集团及方威先生三方同意,今后如有可从事、参与任何可能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竞争的任何商业机会,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会通知公司;若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公司作出愿意利用该商业机会的肯定答复,则将该商业机会给予公司,即公司具有优先选择权。”

(2)承诺履行情况

方大钢铁收购江西萍钢后,积极推进江西萍钢各项管理制度发展,修正其经营模式,为后续企业健康发展确定明确方向。江西萍钢被方大钢铁收购后,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业绩成功实现扭亏为盈。但是由于股权权属不清晰等原因并不符合注入上市公司条件,有关手续亦未得到政府相关部门批复。

此外,方大钢铁收购江西萍钢后,亦不存在利用控股地位达成不利于方大特钢利益或非关联股东利益的交易和安排。

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严格遵守2012年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的有关内容,不存在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3、2014年托管协议

(1)协议签署背景及内容

2014年1月,根据证监会发布四号指引,要求明确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时”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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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因江西萍钢的股权确权等问题无法在短期内妥善解决,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期限难以有效预测,为符合监管要求、稳步解决江西萍钢的同业竞争问题,方大集团及方大钢铁采用托管的方式将所持萍钢公司股份托管给公司,作为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过渡手段,并于2014年7月1日签订相关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①股权托管期限:经协议各方协商,资产托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方大特钢与江西萍钢不再存在同业竞争为止。

②股权托管期间的利润分配及托管费用:在股权托管期内,托管资产所产生的全部利润或亏损均由辽宁方大集团及方大钢铁集团享有或承担。方大特钢每年按照江西萍钢当年净利润乘以托管资产占江西萍钢总股本的股比计算后的净利润的百分之零点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向方大钢铁收取托管费用。

(2)协议履行情况

托管签署至今,方大特钢按照托管协议的有关内容通过行使股东代理权、委派董事等方式,对江西萍钢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方大钢铁均已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支付各年度托管费用。托管协议自签订后有效执行。

4、2018年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

(1)承诺签署背景及内容

基于最新进展情况,方大钢铁出具了关于进一步避免及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及承诺,加快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进程,承诺具体内容可参见本题回复“一、同业竞争产生的过程、原因及合理”之“(三)持续推进同业竞争问题的解决并出具承诺”。

(2)承诺履行情况

本承诺明确方大特钢将作为本公司旗下钢铁类资产整合的上市平台和资本运作平台,江西萍钢在符合注入条件之日起五年内注入上市公司。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完成签署后,江西萍钢暂未达到注入条件,方大钢铁仍在积极推动江西萍钢的规范事宜,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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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就方大特钢与江西萍钢的同业竞争问题,方大钢铁曾出具了三份相关的承诺及一份托管协议。从2010年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2012年度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到变更为2014年度托管协议安排,再到2018年度签署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均系方大钢铁及方大特钢根据江西萍钢的具体情况及监管要求,为不断完善和明确解决同业竞争的具体措施所做出的合理安排。实际控制人方威先生、间接控股股东方大集团以及控股股东方大钢铁均已严格遵守上述承诺或协议,未对江西萍钢新增钢铁产能,同时通过改善盈利能力和提高规范性等方式积极为解决江西萍钢同业竞争问题做准备,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方大钢铁收购江西萍钢属于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并培育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况,方大钢铁及发行人一直积极推动江西萍钢的盈利能力改善及规范运作,为与方大特钢的整合做准备,不存在主观回避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况,且未违反历史上所作出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同时,基于江西萍钢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推进情况,控股股东方大钢铁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明确了解决措施及期限,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的履行》的基本要求。

五、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方大钢铁收购江西萍钢属于为把握商业机会由控股股东先行收购并培育后择机注入上市公司的情况,方大钢铁及发行人一直积极推动江西萍钢的盈利能力改善及规范运作,为与方大特钢的整合做准备,不存在主观回避同业竞争问题的情况,且未违反历史上所作出的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不存在《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形。同时,基于江西萍钢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推进情况,控股股东方大钢铁出具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明确了解决措施及期限,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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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承诺的履行》的基本要求。

4、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其现有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业务是否符合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政策要求,是否有需要进行淘汰或限产的产能。请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是否符合国家淘汰过剩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结合《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公司现有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业务符合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政策要求,不属于淘汰或限产的产能

(一)我国钢铁行业淘汰或限产的主要有关政策

我国钢铁行业在法律、法规及政策方面,除了依据国家定期发布的《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鼓励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外,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涉及钢铁工业的宏观调控措施及相关政策,主要如下:

时间 法律法规 内容

2013年

《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

见》

重点推动山东、河北、辽宁、江苏、山西、江西等地区钢铁产业结构调整,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整合分散钢铁产能,推动城市钢厂搬迁,优化产业布局,压缩钢铁产能总量8000万吨以上。逐步提高热轧带肋钢

筋、电工用钢、船舶用钢等钢材产品标准,修订完善钢

材使用设计规范,在建筑结构纵向受力钢筋中全面推广应用400兆帕及以上强度高强钢筋,替代335兆帕热轧带肋钢筋等低品质钢材。加快推动高强钢筋产品的分类认证和标识管理。落实公平税赋政策,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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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法律法规 内容

2015年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修订)》

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鼓励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艺流程,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区别建设、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对设备做出具体要求;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要求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对于环保和能耗标准要求更加严格,鼓励企业进行资源循环利用。

2016年

《国务院关于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

发展的意见》

提出了化解钢铁行业过剩产能、推动钢铁企业实现脱困发展的总体要求、主要任务、政策措施,并就加强组织领导、推进组织实施作出了具体部署。

《钢铁工业调整升级规划(2016-2020年)》

到2020年,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实现全行业根本性脱困。产能过剩矛盾得到有效缓解,粗钢产能净减少1亿—1.5亿吨;创新驱动能力明显增强,建成国家级行业创新平台和一批国际领先的创新领军企业;能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全面稳定达标,总量双下降;培育形成一批钢铁智能制造工厂和智能矿山;产品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水平大幅提高,实现一批关键钢材品种有效供给。力争到2025年,钢铁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显著成效,自主创新水平明显提高,有效供给水平显著提升,形成组织结构优化、区域分布合理、技术先进、质量品牌突出、经济效益好、竞争力强的发展态势,实现我国钢铁工业由大到强的历史性跨越。

2017年

《关于加强生产许可证管理淘汰“地条钢”落后产能加快推动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的通

知》

在国务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抽查、全面督查和违规企业调查中,违法违规生产“地条钢”的获证企业,以及各地方政府明确的违法违规生产“地条钢”获证企业,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立即办理撤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手续,并按程序上报总局。《关于做好2017年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工作的意

见》

要求2017年6月30日前,“地条钢”产能依法彻底退出;2017年退出粗钢产能5000万吨左右;全面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的铸造高炉除外)、30吨及以下炼钢转

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高合金电弧炉除外)等落

后产能。

2018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

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要求推动河北省等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通过彻底关

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现转型

升级。结合钢铁去产能和废钢回收利用情况,研究支持引导电炉炼钢发展的政策措施。2018年再压减钢铁产能3000万吨左右,力争提前完成“十三五”期间钢铁去产能1.5亿吨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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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和2017年,我国钢铁行业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开展去产能工作,“地条钢”问题基本解决,企业效益显著好转,行业运行稳中趋好。

2016年是我国化解钢铁过剩产能工作的开局之年,钢铁行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共化解粗钢产能超过6,500万吨,超额完成2016年化解4,500万吨粗钢产能的目标任务。2017年则是钢铁去产能的攻坚之年,全年共化解粗钢产能5,000万吨以上,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公司现有业务符合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政策要求

1、钢铁行业方面

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对于钢铁行业“落后产能”主要从能耗、环保、质量、安全和技术等五个方面提出指导性标准。

(1)环保方面

指导性要求: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对污染物排放达不到《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要求的钢铁产能,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公司情况:

公司污染防治设施配套齐全,截至2018年12月31日,公司现有环保设施123台(套),其中废气处理设施59台(套),水处理设施10套,噪声治理设施53台(套),废渣处理设施1套。公司将烧结机及球团脱硫设施、烧结机机尾除尘、高炉出铁场除尘、转炉二次除尘等重要设施排放口均安装了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公司环保设施情况良好、运行正常,各治理设施排放达标率100%,在线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均在98%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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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各废水、废气排放口均保持达标排放。公司现有废水外排口2个,分为1#总排和2#外排(焦化排口),主要污染物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悬浮物等,分别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2012)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

公司现有废气排放口59个,主要污染物包括颗粒物、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分别执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2012)、《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2012)、《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及《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

(2)能耗方面

指导性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应在6个月内进行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公司情况:

能源消耗方面,公司一方面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广节能技术,优化用能结构,强化节能管理,淘汰落后工艺设备,降低能源消耗成本;另一方面通过充分利用余热、余气、余压等二次能源发电,推进能源循环综合利用最大化和能源消耗最小化。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现有钢铁产能在能源消耗方面均能达到《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等强制性标准要求。主要能耗及技术指标对比如下:

序号

指标名称 考核标准1

考核标准2

2017年公司实

际值

焦化工序能耗

≤150kgce/t顶装- 89.31≤155kgce/t捣固- 8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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烧结工序能耗 ≤55kgce/t ≤55kgce/t42.87

球团工序能耗 ≤36kgce/t ≤36kgce/t

高炉工序能耗

≤435kgce/t

≤435kgce/t

374.06≤485kgce/t钒钛磁铁矿-

转炉工序能耗 ≤-10kgce/t ≤-10kgce/t-16.14

普钢电炉工序能耗

≤92kgce/t- -

特钢电炉工序能耗

≤171kgce/t- -

吨钢新水消耗 ≤3.8t- 2.22

固体废弃物综合利

用率

≥96%- 100

注1:考核标准1系《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能耗标准。注2:考核标准2系《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规定的企业能耗标准。

(3)质量方面指导性要求: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钢材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未达到整改要求的,依法关停退出。

公司情况:

公司轧钢环节,拥有弹扁线、优特钢线两条专业化弹扁生产线:1)弹扁线可轧制宽44.5-150mm、厚5-56mm扁钢。全线采用19架短应力线轧机连续轧制,精轧机之间采用6架活套,可实现无张力轧制,使产品公差尺寸控制更精确。加热炉出口设有高压水除鳞装置,在线安装测宽测厚仪,能较好地保证产品的表面质量、公差尺寸、脱碳、平直度,满足用户的需求。2)优特钢线轧制的扁钢规格为宽44.5-90mm、厚5-32mm。采用蓄热式步进梁加热炉,加热均匀、氧化烧损少、脱碳少。轧机采用微张力和活套控制轧制,配备在线测宽测厚仪,最大限度保证产品尺寸精度。此外,冷床床面上设有保温罩,产品的平直度好,能满足高性能弹簧扁钢缓冷的要求,降低硬度。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各类产品严格执行相关质量标准,不存在未达到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公司采用以下工艺技术进行生产:①采用蓄热式步进梁加热炉,加热均匀、氧化烧损少、脱碳少、加热质量高;②采取高压水二次除鳞,一次除鳞压力高达30MPa,去除钢坯表面氧化铁皮,产品表面质量好;③粗、中、精轧机选用可靠的结构型式,平立交替布置,轧件无扭转,产品公差尺寸稳定;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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轧机采用微张力控制轧制,最大限度保证产品尺寸精度;⑤拥有步进齿条式冷床,冷床床面上设有保温罩,能满足高性能弹簧扁钢缓冷的要求;⑥使用180×180×7950mm钢坯,增加压缩比,提高产品的晶粒度,改善组织。同时产品的定尺率高,能提高用户材料的利用率;⑦采取低温轧制工艺,脱碳控制水平国内领先水平。

(4)安全方面指导性要求: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未达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安全条件达不到《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的钢铁产能,要立即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关停退出。

公司情况:

公司制定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明确各级领导、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保障员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公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安全、顺利、有序推进。

公司根据《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要求,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如下:

序号

主管部门 文件名 文件编号

安全管理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MPAH001

安全管理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MPAH002

安全管理部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MPAH003

安全管理部 安全生产会议制度MPAH004

安全管理部 工伤事故管理规定MPAH005

安全管理部 三级动火管理规定MPAH007

安全管理部 煤气安全管理制度MPAH008

安全管理部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MPAH010

安全管理部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险因素检测管理办法MPAH012

安全管理部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MPAH014

安全管理部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MPAH015

安全管理部 防暑降温管理规定MPAH017

安全管理部 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MPAH018

安全管理部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MPAH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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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部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MPAH024

安全管理部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MPAH028

安全管理部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管理办法MPAH029

安全管理部 安全目标指标管理办法MPAH031

安全管理部 氧气安全管理制度MPAH032

安全管理部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MPAH033

安全管理部 电气安全管理规定MPAH034

安全管理部 安全标准化班组实施细则MPAH035

安全管理部 安全标准化车间实施细则MPAH036

安全管理部 周边居民事故应急疏散方案MPAH037

安全管理部 安全作业指导书管理办法MPAH038

安全管理部

成品材、废次材、二次资源及废钢装卸发货

安全管理规定

MPAH039

安全管理部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办法MPAH040

安全管理部 员工不安全行为管理办法MPAH041

安全管理部 抽堵盲板安全管理规定MPAH042

安全管理部 能源管理制度及考核细则MPNH401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条件符合《炼铁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等标准。

(5)技术方面

指导性要求: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有关规定,立即关停并拆除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对生产地条钢的企业,要立即关停,拆除设备,并依法处罚。

公司情况: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公司钢铁产能中不存在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等落后生产设备。目前,公司主要生产设备容量情况如下:

序号

生产设备 要求标准 容量

1号高炉 ≥400立方米 510立方米

2号高炉 ≥400立方米 1,050立方米

3号高炉 ≥400立方米 1,050立方米

1号转炉 ≥30吨 65吨

2号转炉 ≥30吨 65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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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号转炉 ≥30吨 80吨

2、弹簧扁钢及汽车板簧方面

公司汽车板簧系列产品拥有“长力”、“红岩”、“春鹰”三大知名品牌,被中国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市场贸易委员会列为全国首批“推荐商品”。当前通行的汽车用弹簧扁钢国家行业标准中,部分由公司主持起草,当前弹簧扁钢和汽车板簧两类产品上,公司代表了行业高端技术水平,拥有较高的话语权。《汽车悬架系统用弹簧钢》国家标准起草情况如下:

《汽车悬架系统用弹簧钢》国家标准

起草单位 适用范围 实施时间

第一部分 热轧扁钢

方大特钢、青岛特钢、冶金

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汽车悬架系统用热轧弹簧

扁钢

2017/9/1

第二部分 热轧圆钢

和盘条

方大特钢、青岛特钢、兴澄特钢、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

究院、北京交通大学

汽车悬架系统中螺旋弹

簧、扭杆及稳定杆用圆钢

和盘条

2017/9/1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淘汰过剩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

本次方大特钢再融资涉及建设投资的募投项目主要分为“原料自给类”、“环保投入类”、“搬迁改造类”以及“偿还贷款类”,上述均不存在扩大粗钢产能的情形,且符合相关国家政策要求。具体来说:

(一)原料自给类

1、600TPD套筒窑活性石灰建设项目

本项目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理念,提高环境保护水平,设计节约型工厂。设计时,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在优先考虑减少资源、能源消耗和低污染物产生的基础上,对各生产单元内部产生的废物进行回收利用,建立原料除尘系统、套筒竖窑烟气净化系统、成品除尘系统等防污染治理措施,以实现“高效率、低消耗和低排放”,从而使石灰工程的建设更符合可持续发展和以“资源—产品—废物—再生资源”为循环模式的生态经济理念。同时,本项目可以公司富余的转炉煤气为燃料,进行活性石灰的煅烧,合理利用转炉煤气,以达到节约能源的目的。

2、VPSA变压吸附制氧机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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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严格执行《冶金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定》、《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要求。空分生产原料为自然状态的空气,产品为气态氧,其生产过程中不产生污染环境的废气。

(二)环保投入类

1、炼铁厂新建料场项目

本项目属于环保改造项目,主要针对外购焦炭的露天储存、焦炭保供矛盾、生产用地等问题进行了整体方案解决。该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实现焦炭料场的环保封闭、焦炭的机械化堆取与运输,满足环保及生产要求,体现了较好的环保效益和社会效益。

2、炼铁厂烧结脱硫后湿电及除白雾改造项目

公司炼铁厂现有130m

烧结机和245m

烧结机,均在电除尘设备后配套湿法脱硫设备,设备运行良好。目前,脱硫出口粉尘排放在50mg/Nm

以下,但仍未达到生态环境部《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中超净排放标准的要求。同时,烟囱尾部产生大量的白雾拖尾现象,造成视觉污染。

本项目系在现有脱硫装置后增设湿式电除尘系统,以达到进一步降低颗粒物排放浓度、实现烟气超净排放的目的;同时,在湿电后增设蒸汽加热系统,使用厂区蒸汽来提升烟气排放温度,从而消除部分白雾现象。

3、焦化厂焦炉烟道气脱硫脱硝项目

目前,公司执行一般地区的排放要求,SO

浓度≤50mg/Nm

,NOx浓度≤500mg/Nm

,粉尘≤30mg/Nm

,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中特殊地区排放限值排放指标为,焦炉烟气SO

<30mg/m

,NOx<150mg/m

,颗粒物<15mg/m

,公司现有排放标准均高于重点控制区域。南昌市目前不属于重点控制区域,并未强制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规定,但公司长期以来对环保工作给予高度重视,特别是SO

、NO

x

等的污染问题,因此计划提前布局各项环保设置、提升环保质量,尽早达到特别排放限值,避免后续因纳入重点控制区域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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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为焦化厂三座焦炉两个烟囱设置一套焦炉烟道气脱硫脱硝净化装置,烟气经脱硫后SO

排放量控制在30mg/Nm

以下,NO

X

排放量控制在150mg/Nm

以下,烟尘排放量控制在15mg/Nm

以下,达到国家行业标准要求的特别排放限值。

(三)搬迁改造类江西方大长力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力零部件”)系方大特钢全资子公司。2005年,长力零部件开始建设时,其所在地块及周边土地规划均为工业用地。2010年后,政府逐步将园区周边土地改性为商业用地,随着周边楼盘的建设,居民人数不断增加,环保要求随之提高。同时,随着公司环保设备设施的老化,发生污染事故的风险也随之升高。因此,为解决潜在环保问题、提升产能产量、适应市场需求,公司计划实施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及改造项目。

经查阅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最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均不属于限制类产业及淘汰类产业。

此外,原料供给项目中“600TPD套筒窑活性石灰建设项目”用于生产炼铁过程中所需的原材料石灰,“VPSA变压吸附制氧机工程项目”用于生产炼铁过程中所需的动力液氧,以及搬迁改造类项目“长力工业园整体搬迁及改造项目”,亦不属于涉及《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需控制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的粗钢产品,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淘汰过剩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根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现有产能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均符合相关标准,发行人现有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业务符合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政策要求,不属于淘汰或限产的产能;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亦不属于涉及《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

2-1-52

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需控制的落后产能,同样符合国家淘汰过剩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

四、律师核查意见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根据《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的要求,公司现有产能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方面均符合相关标准,发行人现有黑色金属冶炼及其压延加工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制造、销售业务符合化解过剩产能的相关政策要求,不属于淘汰或限产的产能;本次募集资金投向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限制类及淘汰类产业,亦不属于涉及《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关于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需控制的落后产能,同样符合国家淘汰过剩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

5、申报材料显示,申请人为其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请申请人说明:

(1)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被担保的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是否提供了反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

(2)申请人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对外担保决策和管理机制,前述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2-1-53

一、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被担保的合营公司及参股公司是否提供了反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

(一)对外担保的合规性分析

1、发行人对外担保情况

2016年1月1日至本回复出具日,发行人的对外担保中,存在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化工”)、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大炭素”)提供担保的情形,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公告日期方大炭素20,000.00 2016/5/4 2017/5/3 2016/5/7方大炭素10,000.00 2017/3/23 2018/3/23 2017/3/24方大炭素20,000.00 2017/6/29 2018/6/28 2017/7/1方大炭素20,000.00 2017/12/28 2018/12/27 2018/1/3方大炭素15,000.00 2018/10/30 2019/10/29 2018/11/1方大化工10,000.00 2015/3/20 2016/3/19 2015/3/21方大化工6,000.00 2016/4/5 2017/4/5 2016/4/9方大化工5,000.00 2016/10/21 2017/10/20 2016/10/22

公司目前仍在执行的对外担保仅为对方大炭素的15,000.00万元担保,其余担保均已履行完毕,未发生代偿情形。

2、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代偿情况

(1)方大化工

方大化工系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000818.SZ)。方大化工的实际控制人已于2016年7月变更为卫洪江,名称于2018年3月变更为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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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航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211400123728536M

住所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化工街1号法定代表人 蔡卫东

注册资本 6.9亿元人民币成立时间1997/9/16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经营范围

氢氧化钠、氯[液化的]、氢[压缩的]、盐酸、乙炔(溶于介质的)、氮[压缩的]、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环氧丙烷、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硫酸(稀)、氧[压缩的]、氯苯、1,4-二氯苯生产;丙二醇、聚醚、聚氯乙烯、硫酸钠、氢氧化钠(食品添加剂)生产、盐酸(食品添加剂);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暂定);压力容器制造D1、D2级;压力管道安装GB2(2)、GC2级;化工防腐蚀施工(按化工防腐蚀施工资格证书中施工范围经营);在港区内提供货物仓储(仅限锦州分公司经营);不干胶印刷、其它印刷品印刷;机械加工、安装;铸钢铸铁生产;吊装;普通设备清洗及污水处理业务、技术开发与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相关技术的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及相关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和国家禁止进出口业务的商品及技术除外);经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发电(自发自用)、工业蒸汽、交直流电;电动机变压器等电器设备维修;道路普通货物运输;锅炉检修;厂内铁路专线运输;普通仓装容器制造;普通材料仓储;电器仪表维修、吊装;劳务(限本厂内);自有资产出租(含房屋、设备等);国内水路运输船舶代理、货物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方大炭素方大炭素系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600516.SH)。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 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20000710375560A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海石湾镇炭素路277号法定代表人 党锡江

注册资本 18.07亿元成立时间1999/1/18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经营范围

石墨及炭素新材料的研制、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碳纤维、特种炭制品、高纯石墨制品、炭炭复合材料、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研制、科技研发、技术推广、生产加工、批发零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经营本企业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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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品种除外);经

营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餐饮服务、宾馆、住宿服务。

3、公司与方大化工、方大炭素提供担保均在互保协议范围之内

(1)公司与方大化工签订的互保协议

2012年5月31日,公司与方大化工签订互保协议,协议中规定:互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在此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本协议项下互保综合授信期限1年,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间为自综合授信存续期及综合授信到期之日起2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5年,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向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为方大化工提供的担保均在上述互保协议的范围之内。

(2)公司与方大炭素签订的互保协议

2010年8月31日,公司与方大炭素签订的互保协议,协议中规定了“互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在此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本协议项下互保综合授信最长不超过7年,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问最长不超过债券存续期及债券到期之日起2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5年,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向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保证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等法律所允许的担保方式。”

2015年8月31日,在前次互保协议到期后,公司与方大炭素续签了互保协议,内容与前次协议基本一致。

报告期内,公司对方大炭素提供的担保均在上述互保协议范围之内。

(二)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

1、审议程序

报告期内,公司对方大化工,方大炭素提供担保履行的决策程序如下:

(1)对方大化工进行关联担保的有关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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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5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方大化工建立相互担保关系,并签订《互保协议书》。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拟与方大化工就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互相提供担保支持,互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含3亿元),在此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目的为提高双方公司的融资能力;本次相互提供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同时,被担保方在行业内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良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审议。

2012年5月29日,公司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对方大炭素进行关联担保的有关审议程序

2010年8月1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方大炭素建立相互担保关系,并签订《互保协议》。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010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方大炭素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015年8月1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方大炭素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方大炭素就发行公司债券和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互保协议》,本次互保金额: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互保协议期限:五年,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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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方式:保证担保。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公司拟与方大炭素就发行公司债券和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互相提供担保支持,互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含10亿元),在此额度内可一次或分次使用。目的为提高双方公司的融资能力;本次相互提供担保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同时,被担保方在行业内经营情况稳定,资产质量良好。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

2015年8月31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方大炭素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相关协议的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信息披露

(1)审议通过互保议案的信息披露

2010年8月1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方大炭素关于为方大特钢提供关联担保的公告》;2010年9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201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2年5月1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方大特钢与关联方方大锦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公告》;2012年5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5年8月15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方大特钢关于拟与关联方方大炭素互相提供担保并签署相关协议的公告》和《方大炭素关于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互保的公告》;2015年9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2015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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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5年度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2015年3月2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关联担保公告》,披露了公司与朝阳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方大化工在朝阳银行人民币1亿元银行承兑协议提供担保,担保期限:2015年3月20日至2016年3月19日。同时,公司披露了截止当日的对外担保总额。

2015年8月2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关联担保公告》,披露了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方大炭素在中国进出口银行陕西省分行高新企业贷款人民币1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2015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4日。同时,公司披露了截止当日的对外担保总额。

(3)2016年度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2016年4月9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关联担保公告》,披露了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公司为方大化工在平安银行大连分行综合授信3亿元中的6,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5日。同时,公司披露了截止当日的对外担保总额。

2016年5月7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关联担保公告》,披露了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方大炭素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综合授信2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同时,公司披露了截止当日的对外担保总额。

2016年10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关联担保公告》披露了与公司朝阳银行营州支行签订《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公司为方大化工在朝阳银行营州支行综合授信1亿元中的敞口部分暨5,000万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2016年10月21日至2017年10月20日。同时,公司披露了截止当日的对外担保总额。

(4)2017年度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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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24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关联担保公告》披露了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方大炭素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综合授信1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2017年3月23日至2018年3月23日。同时,公司披露了截止当日的对外担保总额。

2017年7月1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关联担保公告》披露了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方大炭素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综合授信2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8日。同时,公司披露了截止当日的对外担保总额。

(5)2018年度及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对外担保信息披露

2018年1月3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关联担保公告》,披露了公司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签订《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公司为方大炭素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分行综合授信人民币2亿元提供担保,担保期限:2017年1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同时,公司披露了截止当日的对外担保总额。

2018年10月30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方大特钢关联担保公告》,披露了公司与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方大炭素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人民币15,000万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年。同时,公司披露了截止当日的对外担保总额。

综上,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执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

(三)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是否提供反担保,是否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相关规定

1、正在履行的对外担保

2-1-60

截至本回复出具日,方大特钢正在履行的对非合并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公告日期

方大炭素15,000.00

2018/10/30 2019/10/29 2018/11/1

2、对外担保对象提供反担保的情况

(1)公司与方大化工签订的《互保协议》中约定了反担保的措施

公司与方大化工签订的《互保协议》中约定了反担保的措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双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协议有效期5年,协议有效期内双方都有权向对方要求提供反担保。公司与方大化工签订的《互保协议》已于2017年5月30日到期,公司对方大化工相关债务实施的担保已履行完毕,未发生代偿情形。

(2)公司对方大炭素提供担保由方大炭素之全资子公司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2019年4月8日,方大炭素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由方大炭素之全资子公司成都炭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成都炭素”)向方大特钢为方大炭素在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借款1.5亿元提供反担保的议案。保证范围为方大特钢在方大炭素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甘肃省分行借款1.5亿元所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赔偿金及方大特钢为实现债权的其他相关费用。保证方式为全额不可撤销的无限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方大特钢实际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两年。任一项具体授信展期,则保证期间延续至展期期间届满后另加两年止。上述议案尚需提交方大炭素2019年4月24日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经查阅成都炭素财务情况,截至2018年9月30日,成都炭素总资产119,576.59万元;净资产82,205.84万元;2018年1-9月,营业收入21,596.98万元,净利润10,000.9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财务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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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公司已参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将于2019年4月24日方大炭素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取得被担保方之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

二、申请人是否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对外担保决策和管理机制,前述担保事项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方大特钢建立了有效健全的对外担保决策和管理机制,前述担保事项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方大特钢已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对外担保决策和管理机制,已在《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及管理机制,具体如下:

《公司章程》:

“第四十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1-62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包括子公司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对外担保管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所有的对外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涉及关联担保事项,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总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七条 担保的申请。需要本公司提供担保的单位应向公司提出书面担保申请。同时提供以下全部或部分资料:

2-1-63

(一)借款人书面担保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借款用途、金额、期限、方式,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借款最近一年资金需求、本次担保资金偿债能力分析、已获担保及使用情况等)、借款人营业执照;

(二)依借款人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权力机关同意借款及申请借款担保的决议;

(三)借款人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四)本次担保的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需填写完整);

(五)根据本公司的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担保的受理。申请担保的公司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提前三十日将相关材料报送董事办。董事办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必要性和承担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等),经公司财务总监和董事长审核后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后,由公司审监法务部审查有关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或反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代表公司签署相关担保合同。

第十条 办理反担保事项的,审监法务部应严格审查资产权属证明,签订反担保协议,履行必要的法律登记手续。

(一)本公司接受被担保企业下列财物作抵押物:

1、担保企业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和其他地上定置物;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固定资产。

(二)本公司接受被担保企业下列权利作质押:

1、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2、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可依法转让的股权、股份。

2-1-64

(三)本公司不接受被担保企业已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质押。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监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办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及公司全

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管理。

被担保的公司应在担保合同签署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将已签署的担保合同原件提交财务管理部备案。

第十二条 被担保的公司应在每月 3 日前将《方大特钢担保统计表》(附件)同时提交财务管理部和董事办备案。

被担保的公司应对《方大特钢担保统计表》所填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有遗漏、瞒报担保事项。

第十三条 相关的后续工作。财务管理部负责检查被担保企业债务到期的偿还情况。如已偿还,应即注销该笔担保;如未偿还,应密切关注并了解情况,实行动态控制,跟踪管理。

(一)定期检查被担保企业的银行信用情况;

(二)定期检查被担保企业的纳税情况;

(三)对跨年度的担保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四)及时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第十四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时,财务管理部有义务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公司对外担保日常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债权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向董事长和财务总监报告。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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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应当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每年披露年度报告时,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以及其他担保信息进行专项说明。”

综上,公司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对外担保决策和管理机制,前述担保事项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发行人三会资料、担保合同和对应主债权合同,查阅了方大炭素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互保协议》等,对方大炭素担保事项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就对外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及信息披露,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已参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将于2019年4月24日方大炭素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取得被担保方之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发行人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对外担保决策和管理机制,前述担保事项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执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并按照监管要求进行了信息披露,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相关规定;2、公司已参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将于2019年4月24日方大炭素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取得被担保方之全资子公司提供的反担保;3、公司建立了健全有效的对外担保决策和管理机制,前述担保事项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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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报材料显示,申请人生产过程中会产生“三废”,请申请人在募集说明书中补充说明:

(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

(2)报告期内申请人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包括处罚原因及整改措施,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发表意见。

回复:

公司已根据如下内容对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八、环境保护情况”作出修订。

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

(一)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1、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

公司主营业务产品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为螺纹钢、弹簧扁钢、优线等钢材产品,其生产主体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母公司”);另一类为汽车板簧等汽车零部件产品,其生产主体为江西方大特钢汽车悬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以下简称“悬架集团”)。上述产品的生产工艺及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物有所差异,具体如下:

钢材产品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有烧结工序废气产生的颗粒物及二氧化硫、球团工序废气产生的颗粒物及二氧化硫、高炉工序废气产生

2-1-67

的颗粒物、炼焦工序废气产生的二氧化硫和颗粒物以及废水产生的COD和氨氮、炼钢工序废气产生的颗粒物,以及各工序产生的噪音及废弃油脂桶等。

汽车零部件产品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有热处理工序、电泳工序、补漆工序、喷丸工序、冲压工序等工艺环节。其中,热处理工序产生的污染物有油烟、丙烯醛、苯并(a)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电泳工序产生的污染物有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苯的合计、苯、总VOCs、苯系物、臭气浓度(无量纲);补漆工序产生的污染物有非甲烷总烃、甲苯与二甲苯的合计、苯、总VOCs、苯系物、臭气浓度(无量纲)、颗粒物;喷丸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颗粒物,冲压工序产生的噪音及各工序产生的废弃油脂桶等。

2、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量、处理措施及处理能力

报告期内,钢材产品生产经营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气、废水、固废及噪音。针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物、噪声等污染情况公司制定了废气污染控制程序、废水污染控制程序、固体废物污染控制程序及噪音污染控制程序等一系列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并严格执行。公司获得由北京国金衡信认证有限公司颁发的,有效期至2020年11月17日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焦炭及副产品、煤气、氧气、冶金生铁、连铸坯、热轧钢材的生产、销售、支持性服务(许可范围内)及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符合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的标准要求。汽车零部件产品生产经营产生的污染物主要为废气、废水、噪声,悬架集团获得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有效期至2020年9月29日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汽车钢板弹簧的生产、销售、支持性服务(许可范围内)及相关环境管理活动符合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16/ISO14001:2015的标准要求。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情况:

主体 产品 污染物 2018年 2017年 2016年母公司

钢材

废气(万平方米)

10,567,090

10,169,433

9,484,708

废水(吨) 1,350,023

3,095,847

3,534,176

固废(吨) 25.56

154.29

26.28

2-1-68

悬架集

汽车零

部件

废气(万平方米)

326,654.12

194,165

177,896

废水(吨) 25,223

29,346

19,000

固废(吨) 82.58

71.46

84.38

(1)废水母公司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焦化蒸氨酚氰废水、炼钢连铸冲洗和除尘废水、轧钢轧机冷却冲洗废水及其他废水。公司废水处置主要为焦化酚氰污水生化与深度处理设施,专门处置焦化蒸氨废水,将焦化蒸氨废水收集后进行生化处理,生化处理后经芬顿工艺深度处理,处理达标后由公司2#水排口排至城市污水处理厂;公司针对炼钢连铸冲洗和除尘废水,以及轧钢轧机冷却冲洗废水,分别按生产线配套建设了浊环水处理系统,采用化学除油器絮凝沉淀工艺将废水直接处理后回用于生产线,该过程没有废水外排;对于其他废水公司专门配套建有动力综合水处理站,采用机械除油与斜板沉淀工艺,用于收集各类地面冲洗水等其他废水,经处理后回用于各工序或达标排放。

母公司现有两个废水排放口,均按要求装有在线监控设施实现连续监控,根据在线监测设施显示结果数据均能稳定达标排放。

悬架集团产生的废水主要为生产废水及电泳废水,废水处理设施工艺为“隔油+中和调节+混凝(PAC、PAM)+气浮+水解酸化+好氧生化+沉淀”的处理工艺,废水经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2)废气

母公司废气主要为烧结、球团、高炉、转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有烧结机头、机尾废气、球团焙烧废气、高炉出铁场烟气、转炉二次烟气、焦炉烟

气、热电锅炉废气等。

母公司废气处置的主要环保设施为除尘系统(电除尘、布袋除尘、电+袋除尘)和脱硫系统等。除尘系统的主要作用为:现场废气经除尘器收集后经除尘系统收集处理,使气体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脱硫系统的主要作用为:利用脱硫系统中的脱硫剂和烟气中的二氧化硫进行反应,达到排放标准后排放气体。各类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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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按照废气种类分别接入除尘和脱硫等净化装置处理达到标准后通过排气筒高空排放。

报告期内,根据南昌市污染源信息公开平台《南昌市省重点监控单位废气排放监测数据公布》显示,公司废气排放浓度均满足排放标准要求,达标排放。

悬架集团废气主要为热处理、电泳、补漆、喷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有天然气废气、淬火废气、电泳废气、油漆、喷丸废气等。

悬架集团废气处置的主要环保设施为活性炭吸附、干燥处理、静电吸附、光触媒、喷淋过滤、布袋除尘等。天然气废气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淬火废气经收集后通过喷淋过滤再经过干燥处理、静电吸附和光触媒处理达到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电泳、油漆废气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达到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丸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工艺处理达到标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报告期内,悬架集团各子公司无组织排放废气检测结果均满足南昌、重庆、成都、昆明、济南、曲靖等地的环保部门排放标准要求,达标排放。

(3)固体废弃物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固体废弃物为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公司对废弃物进行严格管理,按要求对废弃物进行收集、储存和处置,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置,并建立台账。其中生活垃圾由罗家环卫所清运;母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渣和氧化铁皮等一般固废均可重新回用于生产工序,脱硫石膏及高炉水渣外售至水泥厂用作添加剂进行资源化利用;悬架集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铁屑、废钢料头外售至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单位,危险废弃物主要为废油桶、废油脂桶等,由公司按规范要求收集,并交由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正朔环保有限公司、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4)噪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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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各种输送泵、风机、空压机等运转产生的噪声。悬架集团产生的噪声主要为冲压设备产生的噪声。针对噪声,公司采用隔声罩,消音器、围挡隔声等措施进行噪声处理。

报告期内,母公司及悬架集团厂界噪音均能满足排放标准要求,符合规定。

(二)报告期内申请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1、环保设施及实际运行情况

(1)进行废水处置的主要环保设施及实际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废水处置的主要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废水均达标排放,具体情况如下:

设施主体 环保设施名称 主要作用 处理能力

实际污染排放情况

母公司

焦化生化处理+深

度处理系统

处理焦化蒸氨

废水

对焦化蒸氨废水生化处理

及深度处理

达标排放转炉除尘浊环水

系统

处理转炉除尘系统生产废水

对转炉除尘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

絮凝沉淀+过滤+酸碱中和,使其满足回用要求

处理后回用,零排放

转炉连铸浊环水

系统

处理转炉连铸

冲洗废水

对转炉连铸系统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处理,

絮凝沉淀+过滤+酸碱中和,使其满足回用要求

处理后回用,零排放

轧钢浊环水系统

处理轧机冲洗

及冷却废水

对轧钢过程中的冲洗冷却废水进行处理,絮凝沉淀+过滤+酸碱中和,使其满足

回用要求

处理后回用,零排放

动力综合水处理

处理其他废水

对公司其他地表废水进行处理,斜板沉淀+过滤+酸碱中和,使其满足回用要

求或达标排放

处理后回用或达标排放

悬架集团 污水处理站

处理生产和生

活废水

深度处理 达标排放

公司制定了专门针对废水处理环保设施的《循环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

2-1-71

并建立废水处置设施的操作管理作业指导书。由能源环保部门负责循环水有关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及监测检查工作,确保设施有效运行。报告期内,公司的循环水处理系统及污水处理站的效果能持续稳定达到设计要求,能够达到减少排污水对环境的污染以及提高公司废水处理系统的利用率的效果。

(2)进行废气处置的主要环保设施及实际运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废气处置的主要环保设施运行正常,废气经过处置后均达标排放,具体情况如下:

设施主体 环保设施名称

主要作用 处理能力

实际污染排放情况

母公司

烧结机头电除尘

处理烧结机头烟气颗粒物

电除尘吸附收集颗粒物,100米烟囱排放

除尘效率≥99%,达标排放烧结机烟气脱硫

处理烧结机烟气二氧化硫

石灰浆液吸收烟气中二氧化硫,100米烟囱排放

脱硫效率≥95%,达标排放球团电除尘

处理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

电除尘吸附收集颗粒物,70米烟囱排放

除尘效率≥99%,达标排放球团烟气脱硫

处理球团焙烧烟气二氧化硫

石灰浆液吸收烟气中二氧化硫,70米烟囱排放

脱硫效率≥95%,达标排放烧结机尾电+袋除尘

处理烧结机尾烟气颗粒物

电+袋除尘收集烟气中的颗粒物,60米烟囱排放

处理效率≥99%,达标排放高炉出铁场布袋除尘

处理高炉出铁场烟气颗粒物

布袋除尘器收集烟气中的颗粒物,30米排气筒排放

处理效率≥99%,达标排放高炉矿槽布袋除尘

处理高炉矿槽烟气颗粒物

布袋除尘器收集烟气中的颗粒物,30米排气筒排放

处理效率≥99%,达标排放转炉二次布袋除尘

处理转炉二次烟气颗粒物

布袋除尘器收集烟气中的颗粒物,30米排气筒排放

处理效率≥99%,达标排放焦炉地面除尘站

处理焦炉装煤、出焦烟气中的颗粒物

布袋除尘器收集烟气中的颗粒物,30米排气筒排放

处理效率≥99%,达标排放

悬架集团

水幕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静电喷漆废气

活性炭吸附,10米烟囱排放

除尘效率≥90%,达标排放热处理线淬火油烟处理系统

处理淬火产生的油烟

水洗,干燥,低温+UV光解,15米排气筒排放

处理效率≥99%,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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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电泳废气 活性炭吸附,15米烟囱

排放

废气处理效率≥90%,达标排放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补漆废气 活性炭吸附,15米烟囱

排放

废气处理效率≥90%,达标排放淬火废气处理设施

处理淬火废气 喷淋、干燥、静电吸附、

光触媒,15米烟囱排放

废气处理效率≥90%,达标排放

公司严格遵照《环保设施工艺纪律检查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由能源环保部门对相关环保设备的运行参数、设施完好率、运行点检及维修情况进行抽查、监测及定期综合检查。报告期内,公司废气处置的主要环保设施均运行正常,废气经过处置后均达标排放。

(3)进行固体废物处置的主要环保设施及实际情况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主要废弃物为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弃物,公司对固体废弃物进行严格管理,按要求对废弃物进行收集、储存和处置,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清运、处置,并建立台账。其中生活垃圾由罗家环卫所清运;母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钢渣和氧化铁皮等一般固废均可重新回用于生产工序,脱硫石膏及高炉水渣外售至水泥厂用作添加剂进行资源化利用;悬架集团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铁屑、废钢料头外售至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等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单位,危险废弃物主要为废油桶、废油脂桶等,由公司按规范要求收集,并交由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正朔环保有限公司、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

(4)进行噪音处置的主要环保设施及实际运用情况

报告期内,母公司及悬架主要通过采用减振的机械设备、隔声处理,厂区围墙隔声、绿化隔声等措施进行噪声处理。公司有噪声治理设施53台(套),现有生产经营产生的噪声污染可得到有效控制,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

综上所述,公司目前的环保设施能够满足其对于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弃物治理的需要,公司污染物处理措施有效,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良好,污染物排放均达到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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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环保投资和环保费用支出情况

(1)环保投资2016年至2018年度,母公司及悬架集团资本化的环保投入及改造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母公司环保设备投入与改造 31,784.26

1,699.56

3,349.78

悬架集团环保设备投入与改造 294.63

322.24

84.25

合计 32,078.89

2,021.80

3,434.03

2016年度,母公司新增竖炉烘干炉环保改造项目和增设洗车项目;2017年度,母公司新增焦化厂污水处理扩容改造项目、炼铁厂烧结镁法脱硫改为钙法脱硫、烧结球团区域水处理设施技术改造项目;2018年度,母公司主要新增焦化煤场全封闭改造、转炉三次除尘改造等项目。

报告期内,悬架集团对普通喷丸机除尘器进行改造升级,新增热处理淬火油烟处理系统、回火炉油烟处理系统、喷漆线废气处理系统以及应力喷丸机除尘器等。

综上,公司于报告期内持续在环保方面进行投入,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2)环保费用支出

报告期内,母公司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费用支出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主要环保费用支出4,218.68 491.49 372.24环境保护税722.51 - -合计4,941.19 491.49 372.24

注: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其中,主要环保费用明细如下:

2-1-74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废水处理费 261.51

368.19

302.84

固废处理费 15.87

54.84

10.32

绿化费 3,941.30

68.46

59.08

总计 4,218.68

491.49

372.24

2018年度环保费用较2017年度增加3,727.19万元,主要系公司以建设“生态森林旅游式”工厂为目标,大力推进环保绿环建设,绿化费较上期增加3,872.84万元所致。

报告期内,悬架集团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费用支出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主要环保费用支出345.26

105.33 107.66环境保护税 15.57

- -合计360.84

105.33 107.66注: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其中,主要环保费用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废水处理费 4.24

10.22

5.33

固废处理费 54.81

39.70

39.36

检测费 8.14

7.52

0.40

技术服务及咨询费 -

13.60

26.81

绿化费 101.31

2.94

-

维修费 145.56

-

7.56

其他 31.19

31.34

28.20

总计 345.26

105.33

107.66

3、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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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对环保设备的采购与建设均有明确规划,环保投入金额的变动主要与设备使用及更新周期相关,与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的变化无明显匹配关系。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污染物直接相关的费用支出主要为母公司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相关处置费用,废气通过环保设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放,因此除能源、折旧和不定期维修外一般不产生额外定期处置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立方米、吨、万元排放主体

排放物

2018年度 2017年度 2016年度排放量 金额 排放量 金额 排放量 金额母公

废水 1,350,023

261.51

3,095,847

368.19

3,534,176

302.84

固废 25.56

15.87

154.29

54.84

26.28

10.32

悬架集团

废水 25,223

4.24

29,346

10.22

19,000

5.33

固废 82.58

54.81

71.46

39.70

84.38

39.36

废水方面,公司严格按照公司《循环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规定》,对冷却水水质在浊度、PH、电导率、悬浮物、硬度、含氯量、硫酸盐、油类等多个指标严格监测和控制。报告期内,公司在总钢产量保持稳定的情况下废水排放量逐年下降。为降低废水排放量,公司逐年加大投放水处理药剂力度以满足水循环利用标准,故2016年至2017年水循环处理相关费用逐年上升。另一方面,公司2017年进行的水处理设施技术改造项目大幅增加了水循环处理效率,使得2018年废水排放量及相关处理费用较往年显著下降。

固体废弃物方面,公司定期向有处理工业废物资质的江西东江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重庆中明港桥环保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正朔环保有限公司、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等转移处置固体废弃物。日常管理中,公司的固体废弃物均按照公司《废旧(积压)物资管理办法》的标准分类并暂存于公司固体废弃物贮存场所。2017年,母公司对积压的废油脂桶和油桶进行了统一处理,导致固废排放量较往年增加。报告期内,母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数量的增加与处置费用的增长基本匹配,悬架集团由于生产所在地和固废处理供应商的不同,固废处理单价有所上涨。

2-1-76

二、报告期内申请人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包括处罚原因及整改措施,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发表意见。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处罚决定书、缴款证明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及整改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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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

序号

被处罚

主体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方大特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7.26

赣环监

行罚[2016]2

0号

方大特钢存在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的情形。

罚款11.512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已缴纳罚款,并第一时间对焦化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调整生化工序和深度处理工序的药剂投加量,使其废水排放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①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以被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方大特钢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居中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改革调整上市环保核查工作制度的通知》(环发[2014]149 号),环保部门不再为各类企业出具环保守法证明等形式的类似文件,因此,方大特钢未能取得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出具的合规证明文件。

方大特钢已于2018年11月8日取得南昌市青山湖区环境保护局出具《证明》,方大特钢近三年,未发生过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无重大环保违法行为。

据此,发行人受到的该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方大特

南昌市青山湖区环境保护局

2017.8.17

湖环行

罚[2017]0

3号

方大特钢存在钢块堆场、焦炭堆场、石灰中块堆场存在未覆盖密闭等三防措施不到位的环

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2.99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和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已缴纳罚款,并立即对检查组指出的钢块堆场、石灰中块堆场和焦炭堆场进行了覆盖,完善了料场三防措施,使其三防措施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①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以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罚细化为“社会影响较小或者危害后果不严重的,处1万-3万元罚款”。故方大特钢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方大特钢已于2019年3月29日取得南昌市青山湖区环

2-1-78

序号

被处罚

主体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防治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细化1

境保护局出具《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说明》,方大特钢已按期缴纳罚款,本案已结束,该事项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据此,方大特钢上述环保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所受的上述环保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方大特

南昌市环境保护局

2017.8.21

洪环行

罚[2017]3

5号

方大特钢在水处理设备修复过程中污水排放量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规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计3.48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细化规定。

已缴纳罚款,并立即组织对该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调查,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在好氧池投加了2吨活性炭,保护菌种活性,提高生化效果;调整深度处理工序的脱色药剂投加量,提高脱色效果;在出水出安装两台出水过滤器,使其出水排放指标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①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以被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细化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非重污染行业年度内超标排放一次的:①超标1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2倍罚款;②超标1倍以上2倍以下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3倍罚款;③超标2倍以上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4倍罚款。(2)非重污染行业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的或重污染行业超标一次的,按上述标准加1倍处以罚款。(3)非重污染行业年度内超标排放二次以上或重污染行业超标一次以上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5倍罚款。方大特钢属于重污染行业,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超标1倍以下,根据上述规定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三倍的罚款计3.48万元。方大特钢该行政处罚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居中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方大特钢已于2019年3月22日取得南昌市生态环境局

2-1-79

序号

被处罚

主体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出具的《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环保事宜的说明》,方大特钢已于2017年9月30日缴纳罚款,本案已结案,该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事故,不构成情节严重。

据此,发行人受到的上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1-80

(二)发行人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重庆方大

重庆市渝北区环境保护

2016.11.29

《关于重庆红岩方大汽车悬架有限公司停产整改的通知》(渝北

环发[2016]128号)

重庆方大存在对热处理废气收集率达不到90%

的情形。

重庆方大责令停产整改(仅热处理工序停产)

渝北区《关于开展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渝北环发[2016]11号文件)

重庆方大对电泳涂装线烘干工段加强密封,提高涂装线废气收集效率,废气收集达到90%以上。2016年12月15日完成整改,整改后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上述违规情形可被处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重庆方大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较低档次的处罚,已及时整改并恢复生产,重庆方大上述违规行为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报告期内重庆方大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受到的上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成都方大

彭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7.1.22

彭环罚

字[2017]

4号

成都方大存在未采取“三防”措施,将废旧油漆桶、废机油、氧化粉末、一般固体废物随

罚款1.5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已缴纳罚款,并新建固废暂存库1间,新建危废暂存间1间,新建一般固废堆积场1处,对一般固

废、危废进行了有效分码

储存,整改后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二款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应当处以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成都方大所受行政处罚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偏低金额的处罚,因此,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报告期内成都方大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受到的上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

2-1-81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意堆放在厂区,固废、危废混堆的情形。

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济南方大

章丘区环境保护局

2017.11.7

济章环罚字20170915M2号

济南方大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投入生产的情形。

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5.12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

已缴纳罚款;并分别于2018年5月14日取得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济南方大重弹汽车悬架有限公司阴极电泳涂装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章环报表[2018]425号),于2018年11月1日取得济南市章丘区环境保护局《关于济南方大重弹汽车悬架有限公司阴极电泳涂装生产线项目噪声和固体废物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批复》(章环建验[2018]302号)。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对该种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济南方大所受处罚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偏低金额的处罚,因此,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报告期内济南方大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受到的上述环境保护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2-1-82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要求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补充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上述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而受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措施切实完成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四、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发行人及子公司存在上述违反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而受到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行为,上述行政处罚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措施切实完成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不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7、申报材料显示,申请人报告期内发生多起安全事故,请全面披露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工商、税务、土地等行政处罚,并说明就前述处罚所采取的相应整改措施。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就前述行政处罚是否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公司已根据如下内容对募集说明书“第四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中相关章节作出修订。

保荐机构已根据如下内容对尽职调查报告“第六节 组织结构和内控制度”之“八、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中作出补充说明。

回复:

2-1-83

一、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相应整改措施及性质分析

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受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情况详见本反馈意见回复之“一、重点问题”之“问题6”之“二、报告期内申请人受到的环保行政处罚,包括处罚原因及整改措施,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就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发表意见”。

2-1-84

(二)安全监督行政处罚

1、发行人受到的安全监督行政处罚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方大特钢

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4.19

(湖)安监管

罚[2016](2)01

方大特钢轧钢厂存在冲渣沟南侧

墙面一根2003年已经废弃的冲渣管道因支架锈蚀,从2米高处坠落,砸到正下方作业的员工,导致其死亡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

规定。

罚款3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

已缴纳罚款;并对废弃的冲渣钢管全部割除,实行封闭管理;组织开展全员隐患排查活动,对排查的隐患按照“三定四不推”即“定整改措施、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负责人”和“个人不推到班组、班组不推到车间、车间不推到厂部、厂部不推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原则落实整改。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方大特钢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居中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条规定:(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方大特钢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属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2018年10月,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方大特钢已及时缴纳罚款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

2-1-85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上述违法状态已终止,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据此,发行人受到上述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方大特钢

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7.25

(湖)安监管

罚[2016]第(4)

02号

方大特钢综合管理部副部长为了解料场地面硬化状况,在施工现场查看的过程中途径涉事除尘管下方时,除尘管突然塌落,砸中其颈背部,经抢救无效死亡。方大特钢作为工程的建设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项目验收把关不严,且没有经常性对设备维护、保养、

清尘及定期检

罚款3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

已缴纳罚款,并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一是公司组织开展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活动,并拨出专项资金用于隐患治理,先后开展了两次关键设备、特种设备、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工业建(构)筑

物、设备设施(含废旧设

备设施)、能源介质管道、楼梯走道、平台、电缆桥架等钢结构和支架安全专项隐患排查,已全部整改到位;二是以岗位为单位,针对岗位作业活动、岗位设备设施、岗位工艺技术要求开展全员危险源辨识,全公司共识别危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

(一)项的规定,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方大特钢该次事故属于一般安全事故,所受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最低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条规定:(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方大特钢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属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2018年10月,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

2-1-86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测,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该起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同时,方大特钢连续多次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事故。方大特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

险源10042条,明确了各项危险源应采取的控制措施,提高员工识别身边危险因素的能力;三是制定了《炼铁厂除尘设施管道清灰管理制度》,明确了“除尘设施管道积尘检

查、清理内容与要求”,

并严格按照《炼铁厂除尘设施管道清灰管理制度》做好除尘设施的清理工作。

具《证明》,方大特钢已及时缴纳罚款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上述违法状态已终止,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据此,发行人受到上述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方大特钢

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7.26

(洪)安监管

罚字〔2016

〕第(3002

)号

在“4.26”亡人事故中,方大特钢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督促不到位,导致一人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罚款2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

已缴纳罚款;事故发生后,方大特钢在施工现场加设安全警示牌,并对作业人员开展相关方安全教育培训,举一反三,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完善全公司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方大特钢该次事故属于一般安全事故,所受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最低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条规定:(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1-87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

条的规定。

理、现场反“三违”等工

作,强化生产全过程的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将相关方纳入日常安全管理,加强对相关方作业的监督检查。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方大特钢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属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方大特钢已于2018年12月28日取得南昌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出具的《证明》,方大特钢上述违规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方大特钢已及时缴纳罚款并完成整改,违法状态已终止。

据此,发行人受到上述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方大特钢

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2016.12.16

(湖)安监管

罚[2016]第(5)

01号

方大特钢炼钢厂

安全管理不到位,员工操作不当导致吊物掉落挂到下方作业人员的衣服,致使人员撞到冷床轨

罚款3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

已缴纳罚款;并组织对起重设备和吊具使用、管理情况全面排查,不留死角,完善吊具使用及检查的台帐,恢复起重机钩头的闭锁装置;涉及检维修作业的检维修负责人、车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方大特钢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居中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条规定:(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1-88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理局

道上受伤致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

条的规定。

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间主任、班组长到现场接受事故教育;加大检修安全监管力度,设备口人员要认真履行“管设备必须管安全”的职责,对检修安全工作要统一部署,以检修SJP管理制度的推行为切入点,抓好现场安全检修措施的落实。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方大特钢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属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2018年10月,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方大特钢已及时缴纳罚款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上述违法状态已终止,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据此,发行人受到上述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方大特钢

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

2017.9.26

(湖)安监管罚〔2017〕第(1)

01号

方大特钢炼铁厂上料工在1号高炉矿粉仓放料作业时,发现矿粉仓金属闸门破损漏料,未按规定上报,在其无电

罚款20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

已缴纳罚款;并完善岗位员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严禁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对电焊机及防触电保护装置、潜水泵等漏电保护装置、电气设备接地状况、漏电保护装置的完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发生一般安全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方大特钢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最低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2007]第493号)第三条规定:(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2-1-89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理局

焊工操作证,不具备电焊作业知识的情况下,违章操作电焊机焊补破损,导致自己触电,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方大特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落实不力,电焊作业设备安全使用警示标志未设置,隐患排查不彻底,对事故发

生负有管理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

定。

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监总局第31号令)第一款第(二)项、第(六)项

好性全面排查;组织电焊机及防触电保护装置的安全专项培训,做到全覆盖,同时对已取得电焊操作证人员的安全知识掌握情况进行效果验证;抓好班前班后会的管理,要切实健全完善工作交接班制度,掌控作业人员行为。

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方大特钢报告期内发生的安全事故不属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②2018年10月,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方大特钢已及时缴纳罚款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上述违法状态已终止,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据此,发行人受到上述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1-90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方大特钢

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2.26

(湖)安监告[2018]B001号

方大特钢存在未按规定将外来人员纳入公司员工进行统一的安全

教育培训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的

规定。

罚款5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已缴纳罚款,并将相关方施工人员纳入单位内部安全教育培训范畴,开工前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十四条第三款,该违法行为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方大特钢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较低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2018年10月,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方大特钢已及时缴纳罚款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上述违法状态已终止,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据此,发行人受到上述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方大特钢

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3.20

(湖)安监告[2018]B002号

方大特钢存在现

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在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生产现场设置安全

警示标志的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

规定。

罚款5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

已缴纳罚款,并完善生产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牌。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该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责令限期改正,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方大特钢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较低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2018年10月,南昌市青山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方大特钢已及时缴纳罚款并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上述违法状态已终止,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据此,发行人受到上述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

2-1-91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重大不利影响。

2、发行人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受到的安全监督行政处罚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同达铁选

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4.13

(本县)安监管罚

字[2016]第5号

同达铁选370平硐施工未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建设

罚款3

万元

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36号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已缴纳罚款;同达铁选在2017年至2018年已完成了矿山的设计变更,将原未批准的施工区域划入设计范围,并于2018年9月5日正式得到了市安监局出具的《铁矿五区开采建设项目补充设计的批复》,已完成整改。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同达铁选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居中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报告期内同达铁选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受到上述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1-92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同达铁选

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9.28

(本县)安

监罚[2018]非-4号

同达铁选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罚款1

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六款

已缴纳罚款;同达铁选已成立了安全环保部,独立的负责安全的管理机构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达铁选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最低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报告期内同达铁选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受到上述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达铁选

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12.24

(本县)安监罚告[2018]执1号

同达铁选破碎车间发生物体打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

亡。

罚款25

万元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

已缴纳罚款;公各级持续严查、严处员工三违行为,严肃遏制员工不安全行为的发生;外聘本溪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教师授课,组织全员安全培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组织全员安全考试,让所有员工时刻牢记本岗位的安全职责、安

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同达铁选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最低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

2-1-93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本岗位危险源辨识及防范措施

的违法行为。

②报告期内同达铁选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受到上述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达铁选

本溪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8.21

(本)安监罚

告[2018]1002号

同达铁选420斜坡道、460平硐未进行安全设施建设变更进行建设;370平硐超安全生产许可证验收范围,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验收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就投

入生产作业活

动。

罚款20

万元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已缴纳罚款;同成铁选矿山原设计方案为年产8万吨,服务年限113年,按照设计施工根本无法满足选厂70万吨铁矿石/年的原料需求,为保证公司当时持续生产,公司继续延用原企业不合规的运输方式,并超出批准的370m开采权限。2018年开始,公司利用停产时间完成了矿山设计变更,同时将原未批准施工区域划入设计范围,并取得正式批复,达到整改要求。

①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成铁选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居中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报告期内同达铁选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受到上述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1-94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曲靖方大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11.14

(云)安监管职

卫罚[2016]

5号

曲靖方大存在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和无害作业分开、未按照规定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

装置。

罚款7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曲靖方大已及时对照要求安排配发了一线员工的防噪音耳塞,要求热处理佩戴口罩,喷漆佩戴防毒口罩,恢复了工作不正常的燃气报警装置。

①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应当处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曲靖方大所受行政处罚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居中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根据发行人的说明,曲靖方大的整改效果得到了区安监局的认可,并向省安监局报告,故后续未实际对曲靖方大进行处罚。

②2018年12月4日,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曲靖春鹰为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正常生产企业。自2011年入驻工业园区开工至今,未出现过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该公司依据我国现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经营。

③报告期内曲靖方大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受到上述安全监督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工商质监行政处罚

1、发行人受到的工商质监行政处罚

2-1-95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方大特钢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2017.4.18

洪市管市罚决[2017]

11号

方大特钢存在生产不符合钢筋混凝土用热

轧带肋钢筋226.394吨,总

金额453,167.25元。

责令方大特钢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并罚款113.29

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已缴纳罚款;公司制定了《质量事故管理制度》、《过程质量控制督查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度,追溯业务环节相关责任方责任。对质量事故召集生产、技术、检测、销售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制定整改方案:(1)公司销售部客服中心、技术中心派员到客户所在地现场,及时与客户进行协调处理;

(2)公司将进一步贯彻

落实“质量为本”的产品理念,全面加强公司生

产、检验、技术、销售等

各个环节的管理力度,严格按照执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3)在全公司推行产品质量提升工程,对照质量问题“举一反三”,建立相应的机制,提高全公司产品质量意识。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以被处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大特钢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居中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2019年2月,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稽查支队出具《证明》,方大特钢受到的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据此,发行人受到上述工商质监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1-96

2、发行人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受到的工商质监行政处罚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方大海鸥

吉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2016.5.25

吉县市监(质)

罚决[2016]

7号

方大海鸥销售不合格热轧带肋钢筋产品,货值金额48,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处以产品货值金额1倍罚款4.8万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整,合计罚没款5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已缴纳罚款,立即停止了对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同时,指派销售人员与相关技术人员到客户所在地现场,及时与客户进行协调处理,方大海鸥将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为本”的产品理念,全面加强对购入产品质量的管理力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产品质量意识。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以被处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大海鸥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较低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报告期内方大海鸥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受到上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方大海鸥

吉安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2016.7.11

吉县市监(质)

罚决[2016]

12号

方大海鸥销售不合格螺纹钢20吨,货值金额4万元,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

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螺纹钢并罚款4万元的行政

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已缴纳罚款,立即停止了对不合格产品的销售,同时,指派销售人员与相关技术人员到客户所在地现场,及时与客户进行协调处理,方大海鸥将进一步贯彻落实“质量为本”的产品理念,全面加强公

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该违法行为可以被处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方大海鸥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较低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报告期内方大海鸥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

2-1-97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十条的规定。

司对购入产品质量的管理力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全公司产品质量意识。

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受到上述税务部门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方大环境监测

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

2018.

8.2

(洪)市管(计)

罚决[2018]

6号

方大环境监测站存在未按照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擅自出具数据、结果

的行为。

罚款1

万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

已缴纳罚款;对相关报告进行作废处理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教育和培训,认真学习报告编制的相关准则。

①根据《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修订)》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首次违反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1万元以下罚款。故方大环境监测站该行政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报告期内方大环境监测站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分支机构受到的该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其他行政处罚

1、发行人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除上述处罚之外的行政处罚。

2-1-98

2、发行人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受到的其他行政处罚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

同成铁选

本溪满族自治县林业局

2017.12.4

本满森公林罚

决字[2017]第113

同成铁选生产负责人沈刚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批下,擅自雇佣挖掘机,在高官镇高官村大南沟林地内排放废矿渣,擅自改变林

地用途3,967平方米,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的规定。

责令限期恢复非法占用林地

原状(2017年12月

1日至2018年

6月1日),每平方米林地处20元罚款,即79,3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已缴纳罚款,待企业矿石开采完毕后进行恢复。目前公司采取措施对该排渣场的监管,防止范围进一步扩大。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同成铁选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居中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报告期内同成铁选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受到上述林业部门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同达铁选

本溪满族自治县公

2018.11.12

本公满(治)行罚决字[2018]

同达铁选火药库值班人员在巡逻过程中一人巡逻并未按

罚款6

万元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

已缴纳罚款;具体整改措施:(1)在巡逻执行中按照2人巡逻,1人看监控,巡逻人员携带自卫器具

①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2-1-99

序号

被处罚主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处罚决

定书

处罚事由

处罚内

处罚依据 罚款缴纳及整改措施 是否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安局

844号

规定携带相应

的自卫器具

项、四十九条第四项

的要求;(2)由党群工作部负责制作一张公安机关和派出所报警电话板张贴在守卫室醒目位置。

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同达铁选该行政处罚属于系该法定幅度范围内的较低档次的处罚,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

②报告期内同达铁选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在5%以内,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影响。

据此,发行人子公司受到上述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或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且未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1-100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核查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营业外支出明细、行政处罚文件、罚款缴纳凭证、整改报告和说明、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无重大违法违规证明等资料,登陆相关部门网站进行了查询,通过搜索引擎进行了网络检索,走访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并对行政处罚的相关法规依据进行了分析。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措施切实完成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法律障碍。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子公司上述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均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未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发行人已采取整改措施切实完成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不属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不构成本次发行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一般问题

1、请保荐机构就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以及相应整改措施进行核查,并就整改效果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公司已于2018年8月18日公开披露《关于公司最近五年未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的公告》。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因违反上市公司监管相关法律、法

2-1-101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发行人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

2、申请人及其子公司持有的取水证、排污许可证等已到期或拟到期。请申请人说明前述涉及生产经营的主要资质到期后是否及时续期,是否存在续期障碍及续期进展,未取得续期是否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

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回复:

一、申请人到期或拟到期资质情况说明

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签署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所持有的主要资质证照部分已到期或拟到期,具体如下:

1、发行人所持有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赣环辐证[A1401])已于2019年2月17日到期,目前发行人已办理年审续期,并取得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核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编号:赣环辐证[A1837]),有效期为2018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5日。

2、发行人所持有的《南昌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编号:A15016)已于2018年6月到期,根据环境保护部2016年12月23日发布的当时有效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环境保护部按行业制订并公布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分批分步骤推进排污许可证管理。排污单位应当在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方大特钢属于“十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的“炼铁311”、“炼钢312”、“钢压延加工313”,需在2018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

2-1-102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最新取得排污许可证,发行人已于2017年6月16日取得南昌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行业类别为“炼钢”《排污许可证》(编号:

913600007055142716001P),于2017年12月19日取得南昌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行业类别为“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炼焦”《排污许可证》(编号:

913600007055142716001P)。

根据发行人最新取得的排污许可证及发行人的说明,发行人已于2018年12月11日取得南昌市环境保护局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913600007055142716001P),行业类别包含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炼焦,火力发电,有效期自2017年12月19日至2020年12月18日止。截至目前,发行人已取得上述所涉全部行业类别的排污许可证。

3、发行人所持有的《取水证》(编号:取水(湖)字[2013]第00012号)已于2018年12月1日到期。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说明,发行人根据上述取水证所取用的水量占比较小,且发行人已于2018年3月与江西省赣抚平原水利工程管理局签署《水购销合同》,发行人目前的供水量充足,上述取水证到期未续期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4、发行人子公司成都方大所持有的《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编号:川环许A彭(临)0360)已于2019年1月28日到期。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成都方大属于“二十一、汽车制造业36”中的“汽车制造361-367”,需在2019年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工作。根据成都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8月6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的通知》:

“二、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管理范围但未达到核发年限的排污单位以及暂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版)》管理范围的排污单位,可由属地区(市)县环保局核发省级老版临时排污许可证或使用其它管理方式将其纳入管理范围。待其达到具有新版排污许可证核发条件后再进行新证的申领。”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说明,成都方大目前每月通过“成都市排污许可公众信息平台”向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申报每月的生产、排污情况,已纳入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的管理范围。成都方大在其所持有的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未来按照上述规定于2019年取得换发后的排污许可证

2-1-103

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不会对其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5、发行人子公司兴龙矿业所持有的《采矿许可证》(编号:

C4300002010122120097769)已于2018年11月27日到期。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2014修订)》第七条:“……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及发行人的说明,兴龙矿业已提交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申请材料,汝城县国土资源局和郴州市国土资源局均通过网上受理、会签和审批完毕并分别出具了《核查意见的函》,均同意兴龙矿业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的申请,现已上报至湖南省自然资源厅,目前正在审批过程中。兴龙矿业目前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采矿许可证的延续登记申请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除发行人因供水充足未对所持有的取水证进行续期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生产经营的主要资质到期前已按照或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续期,不存在续期障碍,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律师核查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除发行人因供水充足未对所持有的取水证进行续期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涉及生产经营的主要资质到期前已按照或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申请续期,不存在续期障碍,不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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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文件反馈意见之回复报告》之签章页)

方大特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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