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精工钢构 股票代码:600496 编号:临2019-054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精工钢构”)于2019年8月23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969号)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特定投资者精工控股集团(浙江)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 300,000,000新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3.19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57,000,000.00元,扣除承销保荐等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 947,300,000.00元。2018年4月19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众会字(2018)第3556号《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及新增注册资本情况进行审验确认。
公司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储存制度,并已就专户存储管理与开户行、保荐机构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及公司实际募集资金情况,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入“16万吨钢结构及其配套工程项目”,具体为以下项目:
序号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计划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万元) |
1 | 湖南广播电视台节目生产基地及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 |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 16,330.00 |
2 | 乌鲁木齐宝能城项目钢结构工程 | 湖北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 | 19,400.00 |
3 | 长沙市金融大厦项目投资-施工项目T1及附属地下室、裙楼钢结构工程 |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 14,500.00 |
4 | 乌兰察布市游泳馆、网球馆主体建设项目 |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 13,500.00 |
5 | 广西文化艺术中心项目主体工程金属屋面专业分包工程 | 上海精锐金属建筑系统有限公司 | 9,100.00 |
6 | 深圳湾创新科技中心建设项目钢结构工程 |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 8,500.00 |
7 | 深圳市汇德大厦钢结构专业分包工程 |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 7,200.00 |
8 |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总部信通金融大厦总承包工程钢结构工程 |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 6,200.00 |
三、本次变更募投项目——乌鲁木齐宝能城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乌鲁木齐宝能城项目原由公司下属孙公司湖北精工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湖北精工”)为实施主体,现改为由其控股股东、本公司之下属子公司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精工”)实施。具体变化为:
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法定代表人:孙关富,注册资本:12 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生产、销售轻型、高层用建筑钢结构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钢结构设计、施工安装。
四、本次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原因
乌鲁木齐宝能城项目钢结构工程原为湖北精工与中铁建集团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铁建钢结构有限公司签署的项目加工合同。现应总包要求,变更为由其控股股东浙江精工与中铁建集团有限公司重新签署合同。该合同只变更
了签约主体,其他主要内容未有发生变更,签约后,浙江精工将履行完成该项目的后续工程。本次变更实施主体,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19年8月23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六、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仅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部分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建设内容,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公司持有浙江精工99.81%股权,持有湖北精工99.86%的股权,均为公司控股公司,浙江精工及湖北精工的财务报表均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七、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募集投资项目“乌鲁木齐宝能城项目钢结构工程”实施主体的变更,符合项目实际情况,有利于募投项目的实施。此次变更未改变“乌鲁木齐宝能城项目”募集资金的用途和建设内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不属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本次“乌鲁木齐宝能城项目”变更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上述项目实施主体变更议案。
2、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未来发展的需要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也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投资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3、保荐机构意见
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精工钢构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认为:
精工钢构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相关事项不存在变相更改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不会对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精工钢构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保荐机构对精工钢构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相关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9年度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2019年度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4、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9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