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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力关于下属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8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下属公司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850号文核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6月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共募集资金人民币1,348,227.3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及其他费用合计10,175.33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1,338,051.97万元。2016年6月23日,上述认购款项划转至上市公司指定的验资专户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711787号)。

截至2018年06月30日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234,446.14万元(含募集资金存放产生银行存款利息金额28,426.48万元、支付手续费0.61万元)。公司已拨付各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113,733.01万元(含利息收入金额1,257.61万元、支付手续费2.15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进一步规范变更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公司下属公司武汉长海电力推进和化学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海电推”)、武汉海

王核能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王核能”)、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柴”)、河南柴油机重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河柴重工”)、武汉船用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船机”)、青岛海西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船柴”)、宜昌船舶柴油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船柴”)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19年3月6日签署四方监管协议。该账户仅用于实施募投项目建设资金的存储和使用,账户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开户行名称账号账户金额(万元)项目名称
长海电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81107010118015453890船用综合电力推进试制能力提升建设、船用化学电源生产能力提升建设
海王核能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81107010126015459140核电关键设备及配套生产线能力改造升级建设
中国船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81107010141015430500船用低速机关重件配套及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项目、生产布局调整及补充设施建设项目
河柴重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81107010126015443890智能制造建设
武汉船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81107010115015456450燃气轮机关键部件试制及生产能力建设
青岛船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81107010128015431610生产布局调整及补充设施建设项目
宜昌船柴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81107010118015434950船用低速机关重件配套及售后服务保障能力建设项目

三、《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一: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甲方二:上表中的七家下属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简称“乙方”)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以下简称“丙方”)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经协商,

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上表中七家下属公司对应的帐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上表中的七家下属公司对应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 丙方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财务顾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丙方指定的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4. 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甲方二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和甲方一,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5. 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6. 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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