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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动力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8年4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4-26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018 年 4 月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2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3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 .............................. 5
第五章 附则 ............................................ 12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
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
权。
    第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
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
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时,临时
股东大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大会。
    第七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
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
告。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
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
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
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交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
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
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在计算起始
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   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且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   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系统时,通知中应包括网络投票时间、投票程
序、审议事项中涉及网络投票的事项等内容;
    (六)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   与本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   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
提案提出。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得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
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与表决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除现场表决外,公司还应
提供网络方式进行表决,必要时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其他方式为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
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
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
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大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
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
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未设副董事长、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
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二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一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及时公开披露。本规则所称中小股东是指持有公司股票
5%以下的股东;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按照监管要求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不得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     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     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     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     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公司年度报告;
    (六)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     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     本章程的修改;
    (四)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     股权激励计划;
    (六)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
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
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   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
东大会召开之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关联
关系的股东,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   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
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   关联股东不参加计票、监票。
    (五)   关联股东对表决结果有异议的,按《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
行;
    (六)   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
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
关该关联事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三十六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
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会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
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公司筹委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二)   除公司第一届董事会外,以后历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由公司上
一届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
名。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制作提案提交
股东大会。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名单
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下列方式:
    (一)     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由公司筹委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委
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名单
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公司筹委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二)     除公司第一届监事会外,以后历届监事会由股东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公司上一届监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
份的股东提名。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且职工监事在监事会的比
例不低于三分之一。被提名的监事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和基本情况由上一届监事
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第三十七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
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
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沪港通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
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多填、未署名、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
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
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
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
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
内容:
   (一)      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      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
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   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   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   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
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
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交所报告。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股东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则所称公告或通知,是指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通知篇幅较长的,公司可以选择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
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布。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报刊上公
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过”、“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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