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之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在认真审阅有关文件后,现就《关于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1、经核查,公司实施的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未发生《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本次解锁的88名激励对象均符合解锁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激励对象所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的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按照《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对88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实施第一期解锁,可解锁股份为612万股。
2、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已获股东大会授权。本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同意按照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锁,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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