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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港股份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5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016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31           -         2018/6/1        2018/6/1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18 年 4 月 3 日的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7 年年度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8 年 5 月 31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全体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00,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
红利 0.016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4,800,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18/5/31           -         2018/6/1         2018/6/1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
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
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国开金融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临空兴融投
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
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
定,公司在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16 元。待其
实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
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
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
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至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
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44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其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 A 股
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44 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公司股东(包
括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16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如有疑问,请按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0489305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5 月 2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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