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证券代码:600463 编号:临 2017-029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投资
北京元和云鼎投资基金合伙企业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4 日召
开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
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投资北京元和云鼎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议案》。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的《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
港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投资北京元和云鼎投资基金合伙企业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 2009 年 8 月 23 日出台的《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顺义区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9〕51 号)
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须报请区国资委审核同意或经区国资委审
核报送区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 2017 年 5 月 5 日将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慧科
技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投资北京元和云鼎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事项报送北京市顺义
区国资委审批。
近日,公司接到公司控股股东北京天竺空港经济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
司”)转来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
法>的通知》(顺政发〔2017〕34 号),根据《顺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区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建
立投资管理体系,健全投资管理制度,提升投资管理的信息化水平,科学编制投
资计划,制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切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
履行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起之日施行,《顺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顺义区
国有企业重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政发〔2009〕51 号)同时废止。”
综上,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参与投资北京元
和云鼎投资基金合伙企业事项将遵照新出台的《顺义区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
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已履行上述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下一步将按照《有
限合伙企业权益转让协议》、《北京元和云鼎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
协议书之第二次修订协议》继续推进上述投资事项,同时,公司将按照《顺义区
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项目管理,提高投资风险防控能力,并根据
上述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