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00069 证券简称:吉恩3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9月18日应诉通知书的时间:2018年9月29日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0月12日收到裁定书的日期:2018年10月15日受理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运光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王凯律师
(二)被告基本信息:
公司名称: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若冰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临2018-080号公告。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www.neeq.com.cn)公司临2018-080号公告。
三、判决情况
2018年10月15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6民初21331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为:
原告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或冻结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4,6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该裁定尚未对公司经营及财务产生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协商后续执行的相关事宜,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公司将会密切关注相关诉讼案件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