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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0

公告编号:临2018-071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仲裁)阶段: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人民币20,750,858.27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暂时无法对可能产生的影响做出判断。

一、公司与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77-1号,负责人潘长旭;被告一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被告二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于然波;诉讼或仲裁机构为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支行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状》,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7日发出《应诉通知书》。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1、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5年7月8日,原告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LQ沈201506290081的《综合授信协议》。综合授信金额壹亿元整,在此授信额度内的授信业务品种及额度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授信期限自2015年7月8至2016年7月8日止。在此期限内吉恩镍业每次使用授信额的方式、金额、期限等均由双方商定,并签订单项业务合同。授信项下单项业务合同的到期日不得超过2016年10月8日。

同日,原告与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LQ沈

201506290081B01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保的主债权自2015年7月8日至2016年10月8日期间在人民币壹亿元整的最高余额内,原告依据与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等以及其他文件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的范围为主债权的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2015年7月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DLL沈201507080008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伍仟万元整,借款用途:采购镍精矿等,借款期限自2015年7月9日至2016年7月8日,借款利率为浮动利率,浮动比例为上浮30%,借款日当日执行的利率为

6.305%。2016年7月8日,借款到期后,欠付本金余额49,795,609.29元。

2016年1月13日至2016年1月1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编号为DLY沈201601120060、DLY沈201601130055、DLY沈201601140031、DLY沈201601150005的《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开具银行汇票10张,全部汇票金额壹亿元整,汇票号码:3130005140564653、3130005140564654、3130005140564655、3130005140564662、3130005140564663、3130005140564664、3130005140564671、3130005140564672、3130005140564673、3130005140564674。第一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按50%保证金比例缴纳,保证金伍仟万元整。业务到期后被告未清偿全部票款,导致原告对外垫款49,675,000元。

2016年12月27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二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务确认书》对DLQ沈201506290081《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发生业务相继产生垫款、逾期本金金额共计99,470,609.29元、利息(含罚息)金额6,105,430.26元予以确认。

同日,第一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二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还息承诺》,经借款人和担保人确认,欠付原告DLQ沈201506290081《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发生业务的利息(含罚息)6,105,430.26元,承诺于2017年12月8日前偿还完毕。

上述合同及还息承诺签订后,2016年12月27日,原告对第一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在DLQ沈201506290081《综合授信协议》项下发生业

务产生的银承垫款及逾期贷款本金共计99,470,609.29元进行贷款重组,发放借新还旧贷款99,470,609.29元,用于偿还欠付原告主债权的本金。2017年12月8日,《还息承诺》的承诺期限到期后,第一被告(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二被告(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未履行还息承诺,欠付利息(含罚息)6,105,430.26元至今未予偿还,原告数次催款,未果。

2、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履行还息承诺内容,偿还与原告签订的DLQ沈201506290081《综合授信协议》项下业务产生的利息(含罚息)人民币6,105,430.26元;

(2)请求法院判令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法院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公司与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为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广深公路北侧(八十区)新城广场一栋1195(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关运光;被告一为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法定代表人王若冰;被告二为吉林昊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磐石市红旗岭镇红旗大街54号,法定代表人于然波;诉讼或仲裁机构为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快银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状》,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发出《应诉通知书》。

(二)诉讼的事实、理由与请求

1、诉讼事实与理由

2016年11月24日富道(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道公司”)与被告一签订合同编号为富道〔2016〕年租字第〔018〕号《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双方依据租赁合同进行回租式融资租赁交易。富道公司根据被告一的要求向被告一购进采矿设备一批并回租给被告一使用,被告一同意按上述合同条款租入租赁物,向富道公司支付租金并履行相关义务。

同时租赁合同约定,合同项下设备租赁本金为人民币11,700,000元。租赁期限为18个月,起租日为租赁物所有权转移至被告一名下当日。在签署租赁合

同之日双方预计租赁期限为自2016年11月25日起至2018年5月15日止。

实际起租日为2016年11月28日,按调整后的租金支付表,实际租赁期限为自2016年11月28日至2018年5月15日。

根据租赁合同及租金支付调整通知书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按月付息,按季还本。被告一应按照租金支付表约定的时间按时足额归还租金。

租赁合同约定合同年利率固定为8%,对于迟延支付的租金及费用 ,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迟延利息。

同日,被告二与富道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富道〔2016〕年保字第〔018002〕号《保证合同》。合同约定了为确保2016年11月24日,被告一与富道公司签订的编号为富道〔2016〕年租字第〔018〕号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被告一义务得到切实履行,被告二自愿向富道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11月24日,富道公司与被告一签订合同编号为富道〔2016〕买字第〔018001〕号《买卖协议》。合同签订后,富道公司依照合同约定于2016年11月28日足额向被告一支付了购买机器设备的合同款。

富道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一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六期的租金,但第七期及之后的租金未按时支付。经富道公司多次催促仍拒不履行支付义务。同时被告二也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2018年6月12日,富道公司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为2017年快银理字第0601号《标准商业保理合同》。将富道公司对被告一的应收租赁款向原告办理了保理业务。原告通过保理合同享有对被告的债权。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编号为富道〔2016〕年租字第〔018〕号《融资租赁协议》解除;

(2)请求判令被告一返还富道〔2016〕租字第〔018〕号《融资租赁协议》项下的租赁设备,并且原告有权与被告一就上述设备协议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被告一的债务,如不足清偿,由被告一继续清偿,如租赁物价值超过全部债务,超过部分归被告一所有;

(3)请求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租金损失12,235,111.12元;

(4)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未付租金的逾期违约金2,410,316.89元(逾期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自2017年6月15日暂计至2018年7月14日止,之后产

生的逾期违约金以未付租金为基数按0.5‰/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14,645,428.01元。

(5)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6)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及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因本次公告的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目前正在对相关诉讼案件进行进一步的了解和沟通,并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发布进展公告,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吉林吉恩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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